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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低级错误”是怎么“炼”成的?

官员的“低级错误”是怎么“炼”成的?

亦 菲

重庆市长王鸿举关于“彭水诗案”涉及的原县委书记蓝某有个新的“说法”,称是“正待处理过程中,其到重庆市统计局任副局长是待处理,而非平调”。对王鸿举市长的新说法,媒体见仁见智另当别论。不过,王市长批评蓝某犯“低级错误”的说法则令人回味。(见《京华时报》2007314

笔者赞成王市长的批评意见。蓝某的“低级错误”用王鸿举市长之言就是“干预司法正常过程”。是的,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按照党章和公务员条例,任何官员都不能随意干预司法独立查案与判案,这应该是常识。位居县委书记的蓝某却表现了“明知故犯”,可见,他犯了“常识性错误”也就是“低级错误”。

从蓝某想到其他。其实,类似这样的“低级错误”并非鲜见。早些年,湖南嘉禾之所以出现拆迁困局,其中之一因也困在县委主要负责人滥用司法对付不同意见者。人们不难发现,在某些基层,不管是对付上访群众,还是处理一些经济纠纷,司法出面似乎是习以为常的事。

高检313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透露,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涉嫌利用职务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930人。(见新华社313电)不言而喻,在基层官员中,“低级错误”已成为影响执政基础,危及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

那么,官员的“低级错误”怎么发生?应该说,与其他错误一样,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是,出现滥用司法的错误除了缺乏法律观念外,一个十分重要原因就是人民公仆的意识淡忘了。

“公仆意识”是什么意识?其含义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员只能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冷漠群众,更不能坐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只能严格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而不能逃避人民监督,更不能滥用司法对付人民。“公仆意识”一个精辟注解乃是毛泽东1944215在《一九四五年的任务》一文中所说的那句经典名言:“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

“公仆意识”是与“主子意识”相对立的。长期流传所谓“父母官”意识,其实就是替人民作主意识,也就是官本位意识。这种意识一旦污染官员头脑,会出现蔑视群众、蔑视舆论,与群众对着干的行为。因此,树立“公仆意识”需要官员们永远保持与人民血脉相连,同呼吸共命运。

无疑,“彭水诗案”县委书记蓝某所犯的“低级错误”之“低”,“低”在颠倒了人民与官员的主仆关系;同样道理,避免犯“低级错误”,就要牢牢树立“公仆意识”。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为人民利益而奋斗。

而今,胡总书记在“两会”中强调树立包括“公仆意识”在内的“三个意识”中,就为官员避免触犯“低级错误”,保持清醒头脑推进事业指明了方向。

来无踪,去无影,倒挂金钩,梁上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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