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财政激励机制
确定基数考核指标之后,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采取三项奖励政策。
(一)超增分成
为了鼓励县域经济的发展,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所属县(市)实行鼓励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这些县(市)执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档次按超额累进办法给予返还奖励,即上划省“四税”超平均增长率部分在20个百分点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个百分点之间(含40%)的,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个百分点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返还奖励在年终决算后通过批复办理。同时停止执行原实现财政自给县分税制影响返还政策。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本级(含所属区),执行对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过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年终决算后给予40%返还奖励。各市的市本级应把省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所属区的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对珠三角地区各市继续执行上划省“四税”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年终决算后给予20%返还奖励的办法。
(二)挂钩奖罚
1、调整现行省对市县按比例递增的新增转移支付兑付办法,实行新增转移支付兑现与收入挂钩奖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及恩平市,分档实行激励性奖罚措施:
(1)若市县考核收入能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综合增长率大于或等于0,即可获得稳步增长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年的基础上按基础增长率6%增加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其他县按基础增长率4%增加新增转移支付补助。
(2)若市县考核收入低于上年水平,即综合增长率小于0,就要对当年稳步增长的转移支付补助进行扣减。综合增长率每降1个百分点,就扣减0.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补助。但扣减后当年所得转移支付总额不低于2003年基数。
(3)若市县综合增长率为0,则所得激励机制部分的新增转移支付为0。若综合增长率在10%以内的(含10%),市县所得激励机制部分的新增转移支付按1∶0.6的系数确定,即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 就可获得0.6个百分点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如市县综合增长率超过10%的,除了得到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外,综合增长率每增1个百分点,可另增加0.25个百分点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
市本级所得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应主要用于所属区保障政权运转需要。
2、继续对实现当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县级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县级档次划分和奖励标准调整为:
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20万元;
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00万元;
第三档:其他县,奖励80万元。
(三)鼓励先进
为了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对获得省给予的上划省“四税”返还奖励的县级,由省财政按其所得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党委、政府制订,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附则
(一)经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市辖区,从批准成立的第二年起,3年内保留县的转移支付待遇。
(二)年终决算对上划中央和省各项共享收入的考核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三)上述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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