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2004年5月)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4〕7号),现就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减少管理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素质高的县(市),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总体实力,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打好基础。
二、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范围
综合考虑各县(市)在区域生产力布局中的地位、经济总量、财政实力、工业基础、城镇化水平、经济特色和发展潜力,以及省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着眼于充分发挥经济强县(市)在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对各县(市)主要指标认真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扩大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偃师市、沁阳市、义马市、灵宝市、长葛市、禹州市、林州市、新安县、新乡县、渑池县、安阳县、孟州市、伊川县、博爱县、辉县市、舞钢市、鹿邑县、淅川县、汝州市、淇县、长垣县、临颍县、尉氏县、濮阳县、潢川县、西平县等35个县(市)的管理权限。
三、赋予巩义等五县(市)的管理权限
对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等5个区位优势明显、有望培育成未来地区性中心城市的县(市),赋予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5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业务报表,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5县(市)的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平衡,并在其所属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直接结算。巩义、项城、固始、邓州4县(市)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4县(市)的财政预决算在报所属省辖市财政汇总的同时报省财政审核。省财政批复决算、安排转移支付和补助专款时,将4县(市)在所属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直接批复安排到县(市)。实行对省结算后,从2004年起,省财政按照存量不动、确保既得利益的原则,重新核定4县(市)对所属省辖市本级的上解基数固定上解省级,由省财政返还所属省辖市。4县(市)新增财政收入除中央和省级分成外,原则上全部留归县(市)。4县(市)因财政结算体制变化对所属省辖市本级财力造成较大影响时,由省财政根据省辖市本级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相关省辖市2004年前对4县(市)的财政补助和追加专款(剔除一次性因素),按2003年以前三年平均数专项上解省级,由省财政直接补助到县(市)。4县(市)现金管理体制随财政结算体制变化相应调整。4县(市)政府的财政决算由省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永城市与商丘市的财政体制另行确定。
(三)经费直接划拨。省有关部门向省辖市划拨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等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凡按规定5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属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5县(市)划拨。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由5县(市)自行组织征收和安排使用,不再与所属省辖市分成;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计划由省对5县(市)单列,征收资金直接解缴到省,客货附加费返还资金(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和道路运输管理费分成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市),由县(市)按规定自行安排使用。省交通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切块补助资金对5县(市)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
(四)税权部分扩大。
(1)5县(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2)5县(市)3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五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3)5县(市)国税部门的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省辖市国税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主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需要在税前扣除的项目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内资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的认定,饲料减免税审批等。
(4)5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5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5)5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5县(市)地税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
(6)5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5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7)5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由县级地税部门受理并直接报省地税部门审核确认。
(五)项目直接申报。5县(市)需要经过省辖市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使用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一律改由5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和省审批范围,不需要省、省辖市两级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比照省辖市权限由5县(市)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5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
5县(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省辖市有关部门的权限,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有关部门备案。
5县(市)境内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六)用地直接报批。5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备案,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在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5县(市)有关部门自行设置乙类矿产中型以下的采矿权。
(七)证照直接发放。5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发省辖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业流通、对外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户籍、统计等方面的证照。5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5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八)统计直接报送。5县(市)的统计指标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对口上报,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提供、发布分地区统计资料时,将5县(市)的资料在所属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九)政策直接享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5县(市)同时享有。国家和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确定的管理权限划分,凡省辖市享有的,5县(市)均直接享有。
(十)信息直接获得。省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发放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省辖市参加或享有的,均扩大到5县(市)。
四、赋予新密等30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对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偃师市、沁阳市、义马市、灵宝市、长葛市、禹州市、林州市、新安县、新乡县、渑池县、安阳县、孟州市、伊川县、博爱县、辉县市、舞钢市、鹿邑县、淅川县、汝州市、淇县、长垣县、临颍县、尉氏县、濮阳县、潢川县、西平县等30个经济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特色和优势明显的县(市),赋予省辖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在建设项目管理、土地审批、证照发放方面享有与巩义等5县(市)第(五)、(六)、(七)项规定完全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在税权方面享有与5县(市)第(四)项规定中第(4)、(5)、(6)、(7)小项完全相同的权限。
国家和省在上述4个方面对省辖市新出台的经济管理政策和经济管理权限划分,新密等30个县(市)同巩义等5县(市)一样直接享有。
计划、财税、统计管理及经费划拨维持现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