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财政要继续支持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各市要 抓住改革机遇,加快自身发展。与此同时,对中央和省已经 明确要求给予所属县区配套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配套到 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 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 号)要求,建立健全市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市 对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域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及市里出 台的减收增支政策,市财政要给予县相应的补助。继续履行 对县级财政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报表汇总等职能。在实 施改革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市与县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 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不得将应属于县级收入范围 的收入收归市级,不得将应属于市级支出范围的支出转嫁给 县级,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集中或变相集中所属县的 财力和资金。否则,省财政厅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并通报批评。
(四)各县要进一步加快发展。解决县级财政困难,基 础在管理,根本靠发展。各县必须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坚 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 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壮 大实力,加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争取早日实现财政状况 的根本好转。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