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市收入范围,省级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再参与资源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分享,其他财政收入省市划分范围不变。同时,省市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
75%,省分享
10%, 市分享 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省分享
10%,市分享90% 。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
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
, 作为省级收入。
其他驻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 年,中央分享
50%, 省分享
25%,市分享
25%;2003 年,中央分享
60%, 省分享
20%, 市分享 20%;2003 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纳入所得税分享觉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
, 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级按比例分享。 2002年,中央分享
50%, 省分享
15%, 市分享 35%;2003 年
, 中央分享
60%, 省分享
10%, 市分享 30%;2003 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 ,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划分。唐山市资源税定额上解省财政(上解基数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收入全部下划唐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以 2001 年省级分成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
, 收入全部下划各市。
(六)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2002 年,各市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市 2001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市上划中央“两税
”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 2003 年及以后年份的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市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
, 以 2001 年为基期年核定。按 2001 年实际收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 2001 年各市净上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额
(各市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各市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各市。
省财政对各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
, 以 2001 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 年实际收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省市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 年各市净上划省财政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市
“四税”返还基数。 2002 年及以后年份,省对各市“四税”返还数额在上年“四税”返还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
(返还 50%)。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根据
2001 年市级“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省返还市后净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省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
, 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税收返还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