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和支持重点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2001 年 8 月 3 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0]11 号
), 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改革和发展步伐
,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经济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作为省定重点镇,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其加快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县(市、区)和重点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方面率先有所突破,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 大胆探索和尝试,力争在发展区域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
, 改革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在上级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不
要求上下对口。县级部门原则上不在镇设置派出机构,原来设置的,原则上全部下放给镇管理。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镇协管的体制。对少数经济实力强、发
展空间较小的重点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扩大区域范围,拓展发展空间。经济强县的驻地镇,因发展需要确需扩大区域范围,经批准可将周围关联度较大的有
关乡镇并入城关镇,实行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综合效益。
三、完善重点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扩大镇政府的管理权限。在认真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同时,加强镇政府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交
通管理、卫生监督、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职能。进一步扩大镇政府的管理权限。重点镇在计划、财政、城建等方面可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和审批权,镇有关部门可行使县级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职能。
四、进一步理顺重点镇的财政管理体制。重点镇要建
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和规范财政管理体制。要体现镇
事镇办、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 兼顾县、镇两级利益,确保大头留镇的利益格局,给重点镇财政较大活力,增强其发展后劲。建立并强化镇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
, 实
行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由镇财政统管,增强镇级综合财力。
五、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除按现行财政体制规
定上缴省和设区市级财政外
, 留县(市、区)部分全部留镇;在重点镇征收的原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收益,除依照国家规定上缴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之外的剩余部分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旧城改造费全部留镇,专项用于重点镇土地开发、市政和公用设施建设
与维护。
六、加强对重点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重点镇必须认真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要改变以往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平均分配的做法,体现重点支持的原则,各市、县(市、区)的用地计划指标
,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的前提下
, 优先安排重
点镇建设用地需要。市、县(市、区)范围内调剂重点镇
建设用地指标有困难的,可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从省留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中安排。
七、积极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居住场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
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八、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和支持重点
镇建设。工商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要采取多种形式
, 努力增加对重点镇建设的信贷投入,并在每年安排贷款计划时优先向重点镇倾斜,大力扶持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九、逐步加大对重点镇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投资、贴息等方法专项用于重点镇示范工程建设。各级政府也要适当安排专项资金
, 用于镇的道路、供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文化场所、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编制及信息网络建设。
十、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认真搞好重点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的编制要从区域经济发展全局出发,合理确定城镇建成区的发展规模,科学安排工业、商贸、交通、住宅、文化教育和公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注重城镇形象设计,突出特色。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跟踪。
十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培育小城镇繁荣和发展的产业基础。要根据小城镇的特点,以市场为导向
,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鼓励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小城镇进行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
发等经营活动。充分利用风景名胜及人文景观,发展观光旅游业。
十二、认真搞好乡镇工贸小区建设,严格控制分散建厂。镇域内新建乡镇企业原则上要在镇内工贸小区兴建;镇区外现有乡镇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向工贸小区集中。对在工贸小区新建的重点项目
, 有关部门要在贴息贷款使用上给予扶持。规划区外的乡镇企业向乡镇工贸小区集中,可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以支持企业发展。要简化
审批程序,搞好各项服务,保证场地平整,交通便利,供电、通信、给排水畅通,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十三、深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具备条件的地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用国际通行的 BOT(投
资建设、运营获益、移交政府)、
BOO(投资建设、拥有产权、运营获益)、 BOOT(投资建设、拥有产权、租让经营、
移交政府)、
BLT(投资建设、租让经营、移交政府)等融资方式,以出让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经营权等形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快小城镇建设。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小城镇建设还要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就业率,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十五、加强重点镇的领导班子建设。重点镇的党委书记、镇长应配备政治素质高、改革开放意识强、懂经济、会管理的人选。县(市、区)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重点镇领导班子的建设,把选准配强重点镇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准配强重点镇的党委书记作为重点小城镇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标准和群众公认原则,对那些思想观念不适应、事业心不强、群众反映较大、难以实现重点镇发展目标的领导班子,要果断进行调整,把那些德才兼备、开拓创新意识强、群众拥护、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重点镇的领导班子中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重点镇领导班子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办法
,加强管理、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已确定的全省 10 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附:省定重点小城镇名单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