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01]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印章)
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
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把解放思想的成果转化为加快发展的动力,促进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赋予基层和企业更大的经济发展自主权
(一)从2001年8月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 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30O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设区市自行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依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 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的设立,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自主确定,同时赋予市级工业园区省级建设项目审批权。要科学规划,节约耕地,有序进行,注意防止一哄而起。
(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前提下,择优支持工业化、城市
化建设,对部分工业园区经批准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同时,争取国家支持,提前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从2001 年8月起,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软件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省国税局审批改为由当地国税机关审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由逐级上报改为企业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将设区市国税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权限由50万元放宽到2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由省国税局审批改为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五)从2001年8月起,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将原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改由各设区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调查权由设区市工商局一次性委托给县级工商局,各级工商局也要相应下放监督管理权限,授权工商所对辖区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动态监管。
(六)从2001年8月起,省直各部门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以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省直各部门按国家规定晋升职工工资,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不再报省人事厅审批。省人事厅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称指标,不再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人员进行备案审批。编制内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设区设区自行审批。
(七)进一步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取消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审批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可先凭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交易,上市出售手续费由0.5%调减为0.2%,其他存量住房买卖手续费由2%调减为1%。
二、适当调整财税体制和利益分配格局,进一步支持市县发展
经济
(八)从2002年起,取消各设区市原体制上解省财政年递增 5% 的比例。为了将此项省级减少收入的好处全部留给县(市、区),凡县(市、区)对设区市有递增上解比例的,各设区市也应作相应调整或取消
(九)从2001年8月至2004年底,原定县(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上缴省20%部分,暂不上缴。
(十)从今年下半年起,省财政用3年时间共筹集1亿元资金, 采取财政贴息方式,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县财源建设。
(十一)加大对困难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力争今年
省财政普通转移支付资金由去年的2.7亿元增加到3.7亿元。
(十二)从2002年起,将省级分成的林业规费由现在的20%调减为10%,松香、竹笋、香菇、木耳等林副产品一律免收林业规费。
(十三)从2001年8月起,采取以下措施减轻用地单位负担。一是依法征地,开展农用地分等评估,规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防止故意抬高地价。二是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建设和招商用地、工业园区使用耕地时,凡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经过验收合格,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如需异地补充耕地的,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41 号)执行。三是外商投资、民营企业非行政划拨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可以不计算租金或出让金。四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成片开发的土地、非行政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照土地收益分成比例,一次核定、分期付款,或采取年租制等多种有偿方式。五是减少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查的范围、时间,减少评估成本。
三、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快利用“三外”资金步伐,鼓励多
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十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限制的外,鼓励和吸引国外、境
外、省外投资者(以下简称“三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桥梁、电网改造等,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物流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建 设;支持“三外”投资者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 , 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放开山地、林地、水面等经营权,鼓励“三外”投资者参与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开发;鼓励外资以非法人
与中方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以探矿权换取采矿权,重点勘查油气等紧缺矿产资源。全面开放城市规划和设计市场,取消进赣规划、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鼓励和引进一流的城市规划、设计队伍参与我省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
(十五)从2001年8月起,赋予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经营管理
制度健全的省属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时拥有“免、抵、退”退税权。除中央外贸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属外贸企业、少量省属生产企业、年出口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权限集中在省国税局外,其它由设区市国税局实行属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十六)从2001年8月起,对“三外”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来赣兴办企业,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境外、国外企业或个人来赣投资,允许其用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对中小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允许各类企业债权转股权登记,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债务人有相应的资产经过评估确认并验资,即可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
(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企业经营范围改为按行业大类核定,经营范围栏目中可标注“国内贸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