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引导和培训,大力发展劳务输出
14、加强组织引导,才巳劳务输出作为一个新的产业来抓。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主,以对沿海地区输出为主,以做长期工为主,建立健全并规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完善地区间劳务交流协作机制,规范有序地组织劳务输出,逐步拓展国际劳务输出渠道。构建包括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跟踪服务和信息提供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要把组织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争取到2006年输出劳务330万人。
15、强化技能培训,为外出务工人员搞好服务。按照市场需求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能力。本着民办公助的原则,扶贫资金每年拿出 500 万元,与财政、劳动、教育部门的培训资金捆绑使用,补贴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发展民问培训机构,拓宽培训专业领域。继续清理、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托就学、就业、购房等方面,享受所在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对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实行零收费。监督用工单位保证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科教兴县,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16、继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全面完成“普九”任务,巩固提高“两基”水平。切实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逐步解决“普九”欠账问题。着力补充和稳定贫困地区的教师队伍,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所有小学毕业生都能接受初中教育。强化高中阶段教育,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的层次。积极推广“3+1”办学模式,增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整合教育资源,扩展城乡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民间职业教育和远程教育,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体系,使农村新增劳动力普遍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现有劳动力掌握1-2门实用技术。
17、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建立健全专业队伍与农民科技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积极开展面向县域经济的科研开发、师资培训、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大胆探索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倡导科技人员参与农技推广,开展有偿服务,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以资金、技术入股。注重培育和保护农村科技大户,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18、发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划建设好 30 个农业综合示范基地。各县(市)要依托关中星火产业带和以杨凌为中心的星火密集区,进一步扩展同杨凌示范区的科技协作,以项目合作和新技术扩散为主,推进农业科技一体化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杨凌农科教单位在县(市)兴办各种示范园(场)、科研基地、专家大院,引进培育推广农林牧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延伸产业链,强力推动果业、畜牧业、药业等特色产业的产业化,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19、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道德宣传教育经常化、大众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动。广泛开展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强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乡村环境整治,搞好传染病、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提倡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七、大力推进城镇化,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20、加快城镇建设,努力推进城镇化。继续抓好县城和重点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树立经营城镇理念,对城镇具有商业价值和经营价值的土地、设施、环境及其他各种资源要素实施资本化运作。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集中计划、建设等部门用于小城镇建设的每年扶持建设 10 个小城镇。
21、整顿建设好县级工业园区,提高县域产业聚集度。
在整顿现有工业园区的同时,省、市财政安排一定贷款贴息资金, 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允许以调剂、整理、置换的办法优先解决园区用地指标;在省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县(区)的试点范围内,入园企业可采取租用、转让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园区用地,禁止乱批乱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2、加快发展第二产业,增强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农民进镇入区,发展餐饮、商贸、旅游、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科技信息等服务业,尽快完善城镇功能,发挥小城镇的地域性经济、文化、商贸中心作用。
23、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凡在中等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收入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对落户城镇的农民不要急于收回承包地,以使他们进退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