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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试点县财政包干考核奖励办法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

措施和试点县财政包干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县级财政实力,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与富县的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以下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一)资金筹集

根据“政银合作”协议和《政府信用合作协议实施办法(试行)》,2004-2007年筹集政府信用贷款30亿元资金,按照资本化、市场化、产业化原则运作,通过专业投资公司,建立融资平台,以参股、担保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

设立县域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从2004年到2007年,通过盘活、收回财政有偿资金等方式,每年收回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县域经济发展,重点用于优势农产品推进工程项目的贴息和专项补助。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

在积极运用财税手段支持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扶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试点县(包括市、区,下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三)规划方案的审批

各县都要编制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方案,经充分论证后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对各县的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具体的资金扶持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督促和验收

实施跟踪问效,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同时,组成“推进组”进行推动和项目实施指导。方案实施完成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二、对综合评价考核先进县予以奖励

每年由省统计局按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发展潜力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出县域经济发展10强县和20个先进县。省财政每年安排相应资金,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三、对试点县实行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包干考核奖励

为了充分调动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做大财政“蛋糕”,增强试点县的财政实力,按照“不动体制、激活机制、政策激励、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实行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包干考核奖励。

(一)包干考核奖励的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试点县。对其他县的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包干考核奖励的内容

包干考核奖励的主要内容为各县的财政总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两税”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下同)、财政支出、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情况、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等综合指标。

(三)收入包干考核奖励

1.包干考核基数。以试点县2003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总收入为包干考核基数。

2.实行超基数奖励。采取环比考核办法,鼓励各县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做大财政“蛋糕”,实现财政增收。

超额完成上划中央“两税”包干考核基数的县,奖励超基数部分的6%

超额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包干考核基数的县,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超过包干考核基数500万元(500万元,下同)以下的,不予奖励;超过包干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基数部分的15%

超过包干考核基数1000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基数部分的18%

超过包干考核基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基数部分的20%

(四)支出包干考核

1.财政支出包干考核内容。对各县的基本支出实行包干考核,同时,对落实上级专款情况进行考核。

2.实行收入奖励与基本支出挂钩考核相结合。试点县在做到基本支出应保尽保,上级专款按规定用途足额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所应得的收入超基数奖励予以足额兑现;凡是保机构运转、保工资发放出现财力缺口或挪用专款的,扣减应得奖励资金的30%

(五)收支平衡考核

试点县必须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年消化滚存赤字。若当年出现新增赤字或滚存赤字数额超过2000年年末数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所有财政奖励。

(六)财政供养人员考核

鼓励试点县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一是对试点县采取增编不增补助,减编不减补助的办法,鼓励减少人员;二是以2003年底的财政实际供养人员为基数,对试点县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包干考核。超过包干考核基数3.5%的(以基数为准进行环比计算),扣减全部应得奖励资金的50%,鼓励控制人员。

(七)奖励资金兑现

1.每年年终,由省财政厅对各县进行考核验收,并在办理省财政与各地州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资金。所考核的财政收入必须合法、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各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不正当财政收入、弄虚作假虚增财政收入或人为控制、压低财政收入的,不仅不予奖励,并扣回以前年度所得奖励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财政包干考核奖励资金属于财力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县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四、本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从2004年起施行,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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