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一、完善信贷管理规定,强化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
(一)突出支持重点,完善信贷管理规定,倾斜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建设一批经济大县和财政强县的要求,云南省辖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将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规定,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1.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县域经济的发展重点,对推进县域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项目,特别是县域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经评估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改善县域经济发展条件。
2.对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县,特别是对其中信用环境好、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在信贷项目的评估、贷款的审批上,优先考虑。
3.积极推行“两个不分”的扶持政策。坚持“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对所有县域地区的企业平等对待;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县域企业和项目,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筛选推荐的扶持企业,给予大力信贷支持。
4.调整对县域地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的掌握标准。对在各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企业要放宽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5.积极支持对县域地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科技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国家鼓励出口商品的中小企业,优先办理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二)改善授权授信管理,支持有效信贷需求
为体现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云南省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将根据县域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扩大授权授信,拓宽县域资金营运空间。
1.全部放开低风险信贷业务。除项目贷款外,对提供小额存单、国债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低风险担保业务审批权可转授至基层行。对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直接审批,办理贷款,报上级行备案即可。
2.对信用环境良好的县,在企业授信、项目贷款上可适当放宽,优先考虑;县级银行机构上报的信贷好项目、急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审批。
3.扩大对县域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授信额度。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等额度,灵活确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授信额度。
4.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储蓄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可由上级行对地州市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中心或县级机构进行转授权。
5.积极推进客户统一授信工作。农业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农业个人贷款、扶贫到户贷款的审批权限全部转授各地州市农行,各地州市农行根据所辖行的情况可以将上述贷款审批权转授基层行。对农户正常生产经营2万元以下的信贷需求,经农行县支行转授权,可由农行基层营业所审批,报农行县支行备案。
(三)加大信贷投入,增加对县域经济资金支持
1.以县域经济为着力点,加大对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县的资金支持,对试点县的资金支持优先纳入各行全省的信贷计划。
2.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的60%左右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其中,农业银行当年新增贷款计划70%投入县域经济,加大对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投入,充分发挥信贷支农的积极作用。
3.提高县域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各行县域地区分支机构当年新增存款,剔除缴存资金外80%左右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4.加快对试点县的信贷支持,信贷投放采取增量投入和存量盘活相结合政策,地(州、市)县两级行收回的不良贷款,其贷款规模和资金可全部交由所在县支行留用。
5.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将积极启动实施“中国农业银行服务‘三农’云南行动计划”,加大对云南“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