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为了发展壮大我省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整体发展的原则,加强领导,全面、客观、公正、动态地对全省县域经济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同时,鼓励先进,扶优扶强,使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动力、有压力,以促进各县(市、区)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二、评价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统计局内设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价体系的建立、评价方法制定、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审核、评价结果的计算等日常工作。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三、评价及考核的范围、时间
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的范围暂定为,除昆明市五华区和盘龙区以外的全省含有农业的127个县(市、区),今后根据县级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再作调整。评价及考核的时间:综合指数评价。2004年对2003年的县域经济进行试评,其结果不对外公布。正式测评从2005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单项指标评价。2004年开始,对2003年各县主要经济社会指标进行单项评价,指标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每年进行1-2次。
四、评价指标体系
在分析研究国内已有的类似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国家统计局县域经济评价体系,我省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和发展潜力三个方面加以框定。发展水平反映的是各县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基本的县情县力等状况,可用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刻划;发展活力反映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表现,可用一些经济发展动态、活动情况和投资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刻划;发展潜力反映各县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能力,可用人口素质、基础设施和环境状况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刻划。现初步选用以下10项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人均GDP、GDP指数)
(2)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两税。测算中产生人均量、增长速度)
(3)城乡居民收入(城镇人口比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乡村人口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
(4)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5)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率)
(6)“两基”达标率(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7)投资变动率(固定资产投资发展速度)
(8)城市化水平(城镇化率=本地区城镇人口/本地区总人口)
(9)医疗卫生状况指数(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
(10)环境状况指数(三废治理率)
在评价测算中,还将生成人均量、增长率等一些派生指标,共同构成县域经济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现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将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五、评价方法
在确定了指标体系后,进行综合测评。首先,对具体指标标准化,消除各指标的量纲,以使其能够相加。其次,通过逐层加权汇总计算得到一个总指数,以综合反映我省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步骤为:
(一)对选择的指标建立相关系数矩阵,进行相关分析,筛掉相关性极高的指标,以避免相同因素在计算中占有过大的份额,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性。
(二)收集数据,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以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三)确定各指标的权数,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权数的确定可通过采取专家评判方法构造判断矩阵,利用层次分析法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再经过加工处理获得。
(四)计算指数值,即用以上确定的权数对经过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加权合成,从而得到反映各个指标的指数。
(五)对各指标的指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的综合指数和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发展潜力三个指数。
(六)对综合指数和三个指数加工成的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活力指数、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潜力指数,分别进行排序,并由此得出评价结果。
综合指数=∆发展水平指数+∆发展活力指数+∆发展潜力指数
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活力指数=√∆发展水平指数×∆发展活力指数
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潜力指数=√∆发展水平指数×∆发展潜力指数
“∆”代表不同的权数。
六、结果确定与公布
排序结果,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将综合指数位于前10名的县作为全省经济发展10强县;把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活力指数和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潜力指数中,位于各类前10名,且不与前10强县重复的20个县,定为全省经济发展先进县。评选结果,由省委、省政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单项指标排序结果,将在报纸上公布。
七、考核与奖励
每年评出的全省经济发展10强县和经济发展先进县,由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10强县授予奖杯,先进县授予匾牌,并给予10强县和先进县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奖励要与工作责任和成效挂钩。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县自定。奖励所需经费及开展评价考核工作的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凡连续三年进入全省10强县、先进县或连续五年综合评价指数排位前20名的,除给予奖励外,评价及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干部考核和确定我省试点县的重要依据。
对已进入全省试点县的县(市、区),要进行跟踪监测。凡连续三年未进入10强县或先进县的,要考虑取消其试点县的资格。
八、严格评价与考核纪律
为了保证县域经济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真正达到评价及考核的目的,评价及考核工作必须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参加评价与考核的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参评资格外,还要按《统计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追回荣誉称号和奖励,并不得参加下年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