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县”有悖宪法
罗义
(2004年11月28日)
“市管县”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是现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一体制在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管县”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一度时期以来,“市管县”体制成了众矢之的,官员、学者、百姓纷纷“讨伐”,大喊“市管县”走到尽头了,要求改革之声一浪高过一浪。在少数经济发达省份,近年来就进行了“市管县”体制改革的探索。
“市管县”是时代的需要,具有历史必然性。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保证城市蔬菜等副食品的供应,天津、无锡、常州、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自发地领导起周围的县。1950年10月,旅大行署改为旅大市,为东北行政区直辖市,下辖旅顺市和金县、长山县,正是开创全国“市管县”的先河。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市管县”得以迅速推广。到1960年底,全国80多个地级市中领导县的市有50多个。改革开放以后,市管县体制再次兴起。1982年,为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中央决定改革地区体制,推行市领导县体制,发出《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市管县”被推向新的高潮。到2002年年底,全国332个地级单位中,已有275个改为地级市,地级市所领导的县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目前,“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各省市区最基本的区划模式,构成了最基本的纵向权力结构体系。全国多数地方的行政区划层级,实际上已由省-地区行署(虚制层级)—县市区-乡镇的“虚四级”变为了省—市—县市区—乡镇的“实四级”。
早在半个世纪前诞生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第五十三条就规定,我国地方政府管理层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这一规定从未修改过,今年3月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在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地方行政区管理层次分为省、县、乡镇三级。由此看来,多数地方现行的“实四级”多了一级——市。再者,《宪法》只对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指国务院批准的徐州、唐山、齐齐哈尔、淄博等18个特定的城市和省会城市)管辖县有所规定,对一般地级市管县没有规定,加之现在的多数地级市只管四五个县,也不属“较大的市”。可见,“市管县”有悖宪法,缺乏法律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市管县”这一特殊产物,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法制文明不断前进的今天,也到了说再见的时候了,我国的政府体制必须回归到《宪法》规定的法律轨道上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