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可否化解市、县权利之争
张运彬
(2005年6月28日)
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市控制着县级的部分发展权限,使得县级发展手脚被捆,县域经济发展责权不对称,阻碍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近一段时间,“省管县”逐渐浮出水面,浙江、湖北、辽宁、湖南等省都出台了旨在推行省管县的措施。的确,“省管县”的效果十分明显。推行“省管县”还是“市管县”,起决定作用的无非是两点,即财权和事权究竟由谁掌握。笔者认为,取消市管县,推行省管县,直接获利的是县一级,最终还可以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省管县”财政体制
解决市县争利弊端
当前,县一级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县财政作为地方财政,为地方政府履行繁杂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职能提供财力支撑。
但目前县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和乡镇债务沉重,资金调度极为困难,大部分县需要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才能维持正常运转所需。
另一方面,部分市由于财政自身困难,不同程度集中部分县财力,对省给县的一些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采取雁过拔毛的做法,使省给县的政策和资金难以及时落实到位。而县级在市里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分解到乡镇,使得基层负担重重。
此外,我国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要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目前在“市管县”财政体制运行中,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难能保证均等的兑现,这也是目前城乡差别的根源之一。据悉,某地级市建起了“星级公厕”,一些地方似乎有花不完的钱,可以随意搞几个亮点说是“民心工程”。而广大乡村却因为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使得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滞后。由于地域的分割,行政权力的干预,人们享受的公共产品极不平衡,这些情况实在有悖于建立公共财政的初衷。
当务之急,公共财政应考虑财政体制上省管县,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转移支付体系,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把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服务落到实处。
因此,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来看,“省管县”必须落脚于财政体制省管县,即财政体制和结算由省到县,而市一级不与所辖县市产生结算关系。“省管县”的着眼点是留利于县,解除“市管县”形成的“与县争利”的不利因素。“省管县”后,减少了市级财政的截留部分,县级财政的留成比例将大大增加,使得紧张的县级财政压力有所缓解,以便使县里能集中更多的财力来发展县域经济,从而增加县级财政收入,减少县级财政矛盾。
“省管县”行政体制
化解市县争权矛盾
层次少、大幅度的扁平化结构是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的有效模式。“市管县”体制下,县往往成了市的附属行政单位,市要求县的经济发展服从市区经济发展需要,两个利益主体冲突不断。所以“省管县”,会更好地解决市与县争权的问题。在“省管县”下,市和县作为两个平等的利益主体受制于省,省需要把握好全局性的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等重要问题。而市只需要管好城市自身和市辖区这块范围的发展。县的财政、税收、国土资源、水利、城市建设等经济管理事项和审批事项应该由省直接管理,人事也改为省管理。这样,在市场经济和非人为的行政权力下,市一级会更好地促进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
“省管县”可以较好地解决市“与县争利” 和“与县争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政策执行的折扣。当然,“省管县”毕竟是前瞻性的决策思维,其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结合管理幅度、行政权力的覆盖范围等地理因素和经济因素统筹考虑。所以,“省管县”的体制虽已渐渐露出水面,但笔者认为其普遍推广还有待时日。
□经济日报农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