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立法层次低,配套规定不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属于政府立法形式,无法调整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关系。目前部分地方人大颁布的法律援助立法是在《条例》颁布前生效的,存在一些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如果当地的立法机关没有对法律援助立法做出相应修改,该地方法律援助立法中与《条例》相抵触之处还会有效。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总量较少。以X市为例,2007年,该市的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38万元(市财政拨款20万元,五县一区合计拨款18万元),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为零。分摊到全市357万人身上,人均为0.106元。
三是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负。据统计,XX市共有X万人口,而全市仅有8名专职律师和16名法律援助执业者,平均每15万人拥有一名专职律师或法律援助执业者。2007年,全市共办理500件法律援助案件,只占全市法院系统办理各类案件18865件的2.6%。
四是经济困难标准不合理,法律援助受援层面窄。各地对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基本上是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做法会使大量生活水平稍高于最低生活标准但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相对贫困人口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处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真空地带。同时地区之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取得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以XX市为例,2006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60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城镇为220元,乡村为120元,办理一件案件律师收费起价是1200元。假如一个城镇居民的收入是500元/月,按照现行的援助标准将不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而他用超出经济困难标准的那280元则无法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维护。
五是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不高。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对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有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人员不足,疲于应付日常事务,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处于被动局面;一些律师缺乏办案积极性,不严格履行有关执业规范;当事人监督律师行为的能力很低,即使有意见,也不敢向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不按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开庭时发现被告人没有请律师时,才临时指定,法律援助的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