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关于转发《地委维护社会
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维护全区
社会稳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级企事业党委,地林直各有关党委、党组:
《地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地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2003年6月25日
地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地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关于2003年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要求,围绕“公正与安全”这个主题,切实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措施,巩固和发展全区长期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稳定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末雨绸缪,紧紧围绕“公正与安全”的主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措施,全力维护我区的社会安全与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严密防范并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全力维护我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研究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对“四类案件”的打击力度,确保全区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并建立适合林区特点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体系,确保全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区不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集体进京上访和其他进京滋事事件。
三、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敌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全区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武警部队要高度警惕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认真研究隐蔽战线斗争的新形势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基础建设,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改进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辟信息渠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提高发现和控制能力。对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利用高科技手段非法渗透等各种破坏颠覆活动,做到严密防范、慎细侦控、敌动我知、及时应对、严厉打击。加强边防检查和出入境管理,切实加强反恐怖斗争,加强重点地区的反恐专门力量和基础建设,完善各类反恐预案,不断提高应对恐怖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要深化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严密防范和依法严惩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坚决控制“法轮功”分子进省进京滋事。继续做好对有害气功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邪教组织、会道门势力死灰复燃。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坚决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封堵和删除网上的有害信息,规范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加强网上侦查工作,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区网络的信息安全。
(二)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全区各级政法机关要结合林区实际,针对“严打”整治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再部署、再推进。继续以打击“四类犯罪”为重点,加大对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滥砍盗伐、偷拉私运、纵火、失火、乱捕乱猎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政法各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结束后,仍要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研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在工作部署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切实增强工作部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打击方式上,根据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要把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特别是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大案件,应集中力量快侦快破,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原则,依法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把“严打”方针真正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等各个环节中。严格依法办案,坚持“稳、准、狠”和宽严相济政策,对那些确有从轻情节的案件,依法从轻处理。进一步加强监管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确保监所安全。
(三)大力加强治安防范,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治安防范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力量配置、工作机制、实绩考评等方面全面体现和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与其他各项工作同布署、同检查、同落实。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建设,使之能够协调社会各方面有效地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
积极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各县区局(公司)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综合治理组织统一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形成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严格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闲散青少年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动员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治安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强化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和治保会、调解会、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适合林区特点的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积极发展和规范保安服务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要求,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依法调节社会经济关系
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地委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依法打击经济犯罪。重点防范和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金融诈骗、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大案要案,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要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对新类型犯罪的防范打击措施,完善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省市的执法合作和司法打击,坚决打击跨地区、跨国界经济犯罪活动,全力缉捕潜逃在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加强民事行政司法,化解民事纠纷,调节各类经济关系,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审理企业改制中的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严格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农案件。妥善处理涉军民事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认真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五)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满腔热忱地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认真把省、地委关于就业、社会保障和减轻农民负担以及切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实际困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各项决定出台前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主动预防和化解矛盾。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我区可能引起上访的不安定因素。尤其要着力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和关闭破产、重组兼并企业的职工安置及生活困难问题;着力解决好城镇居民动迁安置、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护稳定办公室或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机制,做到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和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政法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问题,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千方百计地把影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疏理、分类排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加以解决,坚决防止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对一些重大隐患和上访积案,要高度重视,落实包保责任制,限期予以解决。要认真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稳定工作,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三个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关心困难企业的职工生活,及时消除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各地维稳组织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把工作重心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好工作,认真听取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防止事态扩大。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对群体性事件中形成的自发组织,要依法取缔。高度警惕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特别要注意克服“重处置轻善后”的不良倾向,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的善后工作。对于承诺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落实,决不能久拖不决,敷衍塞责。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四、保证措施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发现和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要坚决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任期目标。严格执行维护稳定的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通过层层建立责任制,把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哪个地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地区、部门、单位负责解决,不得把矛盾推向社会,不得把本级应该处理的问题,推向上级或下级。
2、实行专报,严格制度。要建立健全稳定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各县区局(公司)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对影响社会稳定的请愿、上访等事件要迅速弄清组织者姓名、涉及人员、上访事由和行动时间及路线,要不瞒不拖,及时报告。对发生在区域内的问题,必须在当日弄清情况,准确上报。对迟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与有关领导责任。
3、抓住重点,定期排查。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本地、本单位的重点问题,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到未动先知,预先防范。乡镇要每周、县区局要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归类,分头处置。
4、领导包案,兑现奖惩。各地、各单位对影响社会稳定较大的隐患和问题,要根据领导分工,确定具体包案人,并规定完成时限与标准,确保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要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5、认真检查,严格督办。各级领导和稳定部门对重点地域和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立即纠正。对上级或领导交办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督办,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