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政府职能转变包括政府职能的内容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两个方面。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公共事务中依法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的依据是公共产品只能依靠政府出面组织生产和供应,这是公共产品的特意性决定的。因此政府职能具有公共性,法定性,执行性,强制性等主要特点。政府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具体包括:
1维护职能,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规章的实施。这通常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2保卫职能,即保卫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但重点是维护治安秩序。
3扶助职能,即扶助公民,团体,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这就是我们日常的民政和扶贫工作,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4管制职能,即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
5服务职能,即发展公共事业,造福于民。这是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方向。
6发展职能,即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主要日常工作。
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是不可能转变的,本文所指的转变政府职能是指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内容的主次关系和轻重缓急及具体行政事务的增减,这是由政府职能的特意性决定的。否则转变政府职能有可能走入误区。
过去乡镇政府履行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维护职能方面的内容:(1)收取农业税和统筹费;(2)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撵“大肚子”和收取计划生育抚养费;(3)收取有关公益事业费,比如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等;(4)收取其他费,主要是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管理费,多是乱摊派;(5)管理林业和国土;(6)管理农村经济,主要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等;
2保卫职能方面的内容:(1)维护社会稳定;(2)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3扶助职能方面的内容:(1)民政救济,救灾;2)最低生活保障;(3)扶贫;
4管制职能:对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对枪支弹药刀具的管制;
5服务职能方面的内容:(1)农业生产服务;(2)生殖健康服务;(3)组织服务,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
6发展职能方面的内容:(1)展地方经济,引导农村产业调整,很多演变为干部牟利,农民被误导,甚至被欺骗落入陷阱;(2)发展公益事和基础设施建设;
7其他内容:(1)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变为了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2)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量多面广,情况复杂,再加上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人治工作方法的熏陶,完全依法行政而不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治的办法在农村工作中根本行不通。以上工作税费收取和计划生育是乡镇政府实际履行的主要职能,占其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税费的收取又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费,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后,大大减轻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量,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队全体农民的单项行政工作没有了,使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向发展职能等其他职能转变成为可能并非常必要,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
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依法,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开始转变,从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三位”现象还非常突出,是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产物。下面是乡镇政府几种主要的具体行为行为:
(1)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因不同的用途不同的目的,把政府的行为界定了二种不同的性质: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时,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三峡移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一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却遭到村民冒“死”阻拦,应有所警示。当然问题不是三峡工程本身而是工作方法问题。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之需(如为“开发商”的利益),政府应退出,不宜介入,事情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是否征用,能否达成补偿协议,政府只能作为裁判员,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和公平交易。
(2)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已经从原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实行自治,但村民实行自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当自治超出了法定范围,国家法律就要干预。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村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并且履行认定选举行为合法性和选举结果有效性的职责。而乡镇政府也相应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行使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指导监督选举,调查纠正选举违法的职权。在选举的四种类型中,即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有效;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无效;选举中有违法行为,但选举结果有效(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整个选举结果);选举中有违法行为,选举结果无效。前二种应由村选举委员会认定,后二种因涉及违法事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选举的整个过程,乡镇政府的行为先是行政指导行为,而对后二种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即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乡镇政府对四类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越权处罚。乡镇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法规定乡镇政府有处罚权的不能超越权限。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遇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乡镇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超过期限的除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同的。二是防止依据错误。《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防止程序违法。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许可行为。
乡镇政府的行政许可只是初审全,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党政办、民政办、计生办、村镇国土所,林业站等办事机构。现在乡镇政府考虑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加盖公章的问题,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行政许可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乡镇政府实施八类项目的初审权外,其他的行政许可项目无权实施初审,即不能盖公章;第二类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类(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三类为非行政事务的服务类,这一类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应尽量盖。上述三类从性质和后果又可分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盖章和没有法律责任的盖章。
1维护职能,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规章的实施。这通常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2保卫职能,即保卫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但重点是维护治安秩序。
3扶助职能,即扶助公民,团体,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这就是我们日常的民政和扶贫工作,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4管制职能,即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
5服务职能,即发展公共事业,造福于民。这是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方向。
6发展职能,即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主要日常工作。
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是不可能转变的,本文所指的转变政府职能是指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内容的主次关系和轻重缓急及具体行政事务的增减,这是由政府职能的特意性决定的。否则转变政府职能有可能走入误区。
过去乡镇政府履行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维护职能方面的内容:(1)收取农业税和统筹费;(2)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撵“大肚子”和收取计划生育抚养费;(3)收取有关公益事业费,比如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等;(4)收取其他费,主要是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管理费,多是乱摊派;(5)管理林业和国土;(6)管理农村经济,主要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等;
2保卫职能方面的内容:(1)维护社会稳定;(2)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3扶助职能方面的内容:(1)民政救济,救灾;2)最低生活保障;(3)扶贫;
4管制职能:对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对枪支弹药刀具的管制;
5服务职能方面的内容:(1)农业生产服务;(2)生殖健康服务;(3)组织服务,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
6发展职能方面的内容:(1)展地方经济,引导农村产业调整,很多演变为干部牟利,农民被误导,甚至被欺骗落入陷阱;(2)发展公益事和基础设施建设;
7其他内容:(1)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变为了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2)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量多面广,情况复杂,再加上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人治工作方法的熏陶,完全依法行政而不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治的办法在农村工作中根本行不通。以上工作税费收取和计划生育是乡镇政府实际履行的主要职能,占其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税费的收取又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费,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后,大大减轻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量,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队全体农民的单项行政工作没有了,使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向发展职能等其他职能转变成为可能并非常必要,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
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依法,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开始转变,从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三位”现象还非常突出,是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产物。下面是乡镇政府几种主要的具体行为行为:
(1)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因不同的用途不同的目的,把政府的行为界定了二种不同的性质: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时,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三峡移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一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却遭到村民冒“死”阻拦,应有所警示。当然问题不是三峡工程本身而是工作方法问题。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之需(如为“开发商”的利益),政府应退出,不宜介入,事情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是否征用,能否达成补偿协议,政府只能作为裁判员,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和公平交易。
(2)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已经从原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实行自治,但村民实行自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当自治超出了法定范围,国家法律就要干预。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村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并且履行认定选举行为合法性和选举结果有效性的职责。而乡镇政府也相应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行使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指导监督选举,调查纠正选举违法的职权。在选举的四种类型中,即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有效;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无效;选举中有违法行为,但选举结果有效(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整个选举结果);选举中有违法行为,选举结果无效。前二种应由村选举委员会认定,后二种因涉及违法事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选举的整个过程,乡镇政府的行为先是行政指导行为,而对后二种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即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乡镇政府对四类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越权处罚。乡镇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法规定乡镇政府有处罚权的不能超越权限。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遇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乡镇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超过期限的除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同的。二是防止依据错误。《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防止程序违法。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许可行为。
乡镇政府的行政许可只是初审全,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党政办、民政办、计生办、村镇国土所,林业站等办事机构。现在乡镇政府考虑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加盖公章的问题,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行政许可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乡镇政府实施八类项目的初审权外,其他的行政许可项目无权实施初审,即不能盖公章;第二类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类(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三类为非行政事务的服务类,这一类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应尽量盖。上述三类从性质和后果又可分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盖章和没有法律责任的盖章。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公共事务中依法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的依据是公共产品只能依靠政府出面组织生产和供应,这是公共产品的特意性决定的。因此政府职能具有公共性,法定性,执行性,强制性等主要特点。政府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具体包括:
1维护职能,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规章的实施。这通常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2保卫职能,即保卫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但重点是维护治安秩序。
3扶助职能,即扶助公民,团体,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这就是我们日常的民政和扶贫工作,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4管制职能,即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
5服务职能,即发展公共事业,造福于民。这是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方向。
6发展职能,即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主要日常工作。
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是不可能转变的,本文所指的转变政府职能是指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内容的主次关系和轻重缓急及具体行政事务的增减,这是由政府职能的特意性决定的。否则转变政府职能有可能走入误区。
过去乡镇政府履行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维护职能方面的内容:(1)收取农业税和统筹费;(2)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撵“大肚子”和收取计划生育抚养费;(3)收取有关公益事业费,比如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等;(4)收取其他费,主要是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管理费,多是乱摊派;(5)管理林业和国土;(6)管理农村经济,主要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等;
2保卫职能方面的内容:(1)维护社会稳定;(2)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3扶助职能方面的内容:(1)民政救济,救灾;2)最低生活保障;(3)扶贫;
4管制职能:对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对枪支弹药刀具的管制;
5服务职能方面的内容:(1)农业生产服务;(2)生殖健康服务;(3)组织服务,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
6发展职能方面的内容:(1)展地方经济,引导农村产业调整,很多演变为干部牟利,农民被误导,甚至被欺骗落入陷阱;(2)发展公益事和基础设施建设;
7其他内容:(1)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变为了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2)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量多面广,情况复杂,再加上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人治工作方法的熏陶,完全依法行政而不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治的办法在农村工作中根本行不通。以上工作税费收取和计划生育是乡镇政府实际履行的主要职能,占其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税费的收取又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费,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后,大大减轻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量,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队全体农民的单项行政工作没有了,使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向发展职能等其他职能转变成为可能并非常必要,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
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依法,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开始转变,从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三位”现象还非常突出,是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产物。下面是乡镇政府几种主要的具体行为行为:
(1)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因不同的用途不同的目的,把政府的行为界定了二种不同的性质: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时,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三峡移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一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却遭到村民冒“死”阻拦,应有所警示。当然问题不是三峡工程本身而是工作方法问题。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之需(如为“开发商”的利益),政府应退出,不宜介入,事情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是否征用,能否达成补偿协议,政府只能作为裁判员,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和公平交易。
(2)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已经从原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实行自治,但村民实行自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当自治超出了法定范围,国家法律就要干预。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村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并且履行认定选举行为合法性和选举结果有效性的职责。而乡镇政府也相应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行使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指导监督选举,调查纠正选举违法的职权。在选举的四种类型中,即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有效;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无效;选举中有违法行为,但选举结果有效(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整个选举结果);选举中有违法行为,选举结果无效。前二种应由村选举委员会认定,后二种因涉及违法事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选举的整个过程,乡镇政府的行为先是行政指导行为,而对后二种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即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乡镇政府对四类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越权处罚。乡镇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法规定乡镇政府有处罚权的不能超越权限。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遇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乡镇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超过期限的除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同的。二是防止依据错误。《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防止程序违法。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许可行为。
乡镇政府的行政许可只是初审全,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党政办、民政办、计生办、村镇国土所,林业站等办事机构。现在乡镇政府考虑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加盖公章的问题,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行政许可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乡镇政府实施八类项目的初审权外,其他的行政许可项目无权实施初审,即不能盖公章;第二类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类(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三类为非行政事务的服务类,这一类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应尽量盖。上述三类从性质和后果又可分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盖章和没有法律责任的盖章。
1维护职能,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规章的实施。这通常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2保卫职能,即保卫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但重点是维护治安秩序。
3扶助职能,即扶助公民,团体,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这就是我们日常的民政和扶贫工作,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4管制职能,即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
5服务职能,即发展公共事业,造福于民。这是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方向。
6发展职能,即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主要日常工作。
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是不可能转变的,本文所指的转变政府职能是指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内容的主次关系和轻重缓急及具体行政事务的增减,这是由政府职能的特意性决定的。否则转变政府职能有可能走入误区。
过去乡镇政府履行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维护职能方面的内容:(1)收取农业税和统筹费;(2)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撵“大肚子”和收取计划生育抚养费;(3)收取有关公益事业费,比如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等;(4)收取其他费,主要是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管理费,多是乱摊派;(5)管理林业和国土;(6)管理农村经济,主要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等;
2保卫职能方面的内容:(1)维护社会稳定;(2)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3扶助职能方面的内容:(1)民政救济,救灾;2)最低生活保障;(3)扶贫;
4管制职能:对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对枪支弹药刀具的管制;
5服务职能方面的内容:(1)农业生产服务;(2)生殖健康服务;(3)组织服务,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
6发展职能方面的内容:(1)展地方经济,引导农村产业调整,很多演变为干部牟利,农民被误导,甚至被欺骗落入陷阱;(2)发展公益事和基础设施建设;
7其他内容:(1)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变为了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2)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量多面广,情况复杂,再加上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人治工作方法的熏陶,完全依法行政而不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治的办法在农村工作中根本行不通。以上工作税费收取和计划生育是乡镇政府实际履行的主要职能,占其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税费的收取又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费,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后,大大减轻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量,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队全体农民的单项行政工作没有了,使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向发展职能等其他职能转变成为可能并非常必要,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
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依法,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开始转变,从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三位”现象还非常突出,是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产物。下面是乡镇政府几种主要的具体行为行为:
(1)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因不同的用途不同的目的,把政府的行为界定了二种不同的性质: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时,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三峡移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一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却遭到村民冒“死”阻拦,应有所警示。当然问题不是三峡工程本身而是工作方法问题。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之需(如为“开发商”的利益),政府应退出,不宜介入,事情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是否征用,能否达成补偿协议,政府只能作为裁判员,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和公平交易。
(2)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为。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已经从原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实行自治,但村民实行自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当自治超出了法定范围,国家法律就要干预。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村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并且履行认定选举行为合法性和选举结果有效性的职责。而乡镇政府也相应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行使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指导监督选举,调查纠正选举违法的职权。在选举的四种类型中,即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有效;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无效;选举中有违法行为,但选举结果有效(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整个选举结果);选举中有违法行为,选举结果无效。前二种应由村选举委员会认定,后二种因涉及违法事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选举的整个过程,乡镇政府的行为先是行政指导行为,而对后二种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即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乡镇政府对四类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越权处罚。乡镇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法规定乡镇政府有处罚权的不能超越权限。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遇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乡镇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超过期限的除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同的。二是防止依据错误。《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防止程序违法。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许可行为。
乡镇政府的行政许可只是初审全,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党政办、民政办、计生办、村镇国土所,林业站等办事机构。现在乡镇政府考虑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加盖公章的问题,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行政许可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乡镇政府实施八类项目的初审权外,其他的行政许可项目无权实施初审,即不能盖公章;第二类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类(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三类为非行政事务的服务类,这一类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应尽量盖。上述三类从性质和后果又可分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盖章和没有法律责任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