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途同归: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与农村合作组织的整合
按照中央的要求,财政部曾于2005年4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些地方如江苏、安徽、河南、江西等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金整合试点。
按照中央的要求,财政部曾于2005年4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些地方如江苏、安徽、河南、江西等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金整合试点。
去年以来更加大了力度,中央、地方财政在全国126个县开展工作,有中央财政安排引导性资金26个。
近年来财政部大力推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工作,这是一件艰巨复杂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
一直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层层安排和拨付,这种传统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弊端越来越突出: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甚至诱发腐败现象。
一是投入渠道多,涉及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10多个部门,投入分散,形不成整体合力。二是投资结构不够合理,项目选择不够科学。事关农业和农村发展、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一些重要行业和领域所占的投资比例很小。三是投资管理和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因此,必须改进支农方式,推进支农资金整合。但应该看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直接涉及到部门、行业利益调整,要进一步向前推进,势必会遇到更多的阻力。
为什么要“以县为主”?
财政部强调在现行体制下,探讨在县一级进行整合的途径。
2007年4月17-18日,华东地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座谈会召开,财政部农业司司长赵鸣骥在会上指出:“有的同志认为先从上到下整合,但在现行体制下,上面整不动,有的同志形象的说:一项资金的背后就有一个衙门,衙门后还有一个王爷,反映了整合资金的复杂性。县一级党政领导说了算,最终资金都要投放到县,有整合的基础和条件,在县一级开展整合是有可能的”。
由此看来,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以县为主”,固然是一种有效的策略路径,但也是迫不得已的无奈。部门利益相互割据、尾大不掉,是我国支农体制由来已久的弊端。财政部门推进支农资金的整合,虽然也有自己有利的手段,但是毕竟孤掌难鸣。
所谓支农资金,到底都支给了谁?
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指出[1]:“所谓历年财政用于农业的开支或支农资金,实际上主要是部门开支,农业各部门如水、电、供销、粮食、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其实是部门在财政的盘子里分配的所谓支农资金”。
“实际上是部门在分配财政资金,在养人,而没有真正用于支农;有些投入(由于要求基层配套资金)可能转化为乡村债务和农民负担”。
“即使有充分的善良愿望,大家都特别廉政,没有谁为自己争一分钱的利益,当你真从财政拿一笔钱时,是支张三呢?还是李四?还是王二麻子?面对2亿4千万农户,支谁,不支谁?大部分财政资金,包括扶贫资金,根据过去监测调查,结果支的是乡村干部或者干部亲属,一般的有各种名义,这是党的活动积极分子,那是团员青年带头人,其实是他的老伴和闺女,支他们了,他们再雇两工,然后就致富了,然后就脱贫了,然后就各级干部带你去看,咱贫困家庭锅里有肉了,都挺好的”。
温铁军教授指出,“这里有个交易费用的经济学道理,现在讲财政支农时,注意没注意农村已经分户经营了……一旦分户经营成为一种制度现实时,你会发现任何自上而下的与农民的交易无法进行,因为交易对象太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目前一盘散沙,支农支谁?凭什么要支他们?有人能审查这人吗?该支王二麻子,说他最好,可是不给张三,有没有道理?财政怎么考核?按照现行制度,只好分盘子,维持原状。因此,目前的财政体制——分盘子体制,基本上和原来计划体制一样,也就是说,农村第二步改革未推进得了……政府财政面对分散小农经济怎么支农?结果,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反而成了财政支农最大的体制障碍”。
我的观点
陈林提出:所谓支农资金,到底是支给农民,还是支给农业资本家,甚至是支给了农官(涉农部门官僚体系)?如果支给了农民,到底是支持农民中的少数大户,还是支持众多的小农?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片面强调“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下,支农资金更容易被农业资本家获得。在涉农行政体系未能根本改革的条件下,支农资金更容易在涉农部门中消耗殆尽。在农村合作组织没有大面积覆盖的情况下,支农资金更容易疏远众多而分散、恰恰最需要帮助的小农。
农村中的“老板”和“大户”只是少数,他们的合法权利政府自当保护,但是没有理由给予格外的政策倾斜,否则长此下去将进一步加剧农村社会的分化。
如果机制不健全,很可能支农资金投入越多,越容易诱发农村中的干群矛盾和两级分化。农业和农村或许可以发展起来,但最大多数的农民在发展中难以分享到应有的利益。
如果我们不能承受农村土地大量兼并、小农大量破产的社会政治代价,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还不足以在短期内消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则至少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内,我国农村仍将维持小农经济为主的格局。必须正视这样的基本国情,来构造和调整农村中的生产关系,也包括我们政府的支农体制。
诚然,分散的小农,无论是与市场对接,还是承接政府资源,都有难以承受一个交易成本问题。在WTO条件下,分散的小农经济更不适合成为绿箱政策的有效载体。为此都需要发展合作组织,加强各级各类合作组织的合作、联合与整合,以此塑造和提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来降低农民与市场、农民与政府的交易成本,为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分享更多的利益。
在欧美国家,尤其在同为东亚小农社会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政府支农的主要载体是合作组织。
不同在于,欧美普遍是大农(农场主、农业资本家),大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高,大农彼此之间“专业”联系较强。大农的合作,其实是农业资本家的合作,是一种类似农业商会的合作组织,是可以“自发自愿”搞起来的,而且往往以“专业”合作为特征和优势。
东亚普遍是小农,小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低,小农彼此之间的社区联系较强。小农合作要取得规模优势,就必须大面积覆盖农村人群,横向上必然趋于综合化,纵向上要求形成多级体系。要沟通这种横向、纵向的合作,还必须有一个内置的金融合作平台。
而这样一个合作体系,同时也具有政府支农体系的功能,具有半官方地位或者特别法上的依据。既降低了农民与市场的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政府与农民的交易成本。所以,日、韩、台的农村合作,是以社区为依托、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多层次合作,是一个半官方体系,这也就是综合性农协模式。
中国地少人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户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就很低,在此基础上,片面强调欧美式的所谓自发自愿的专业合作,是难成气候的。小农经济难以自发产生农民专业合作,更难以有效支撑农民专业合作。从实践来看,能够长期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要么向综合化发展,要么只能是以农业“大户”为主体的。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压根就是政府人为扶植的结果,但这种扶植却是以更多小农被疏远为代价的。
瑞安所在的浙江较早开展农民专业合作试点,取得一些经验和成效,也暴露出一些体制和结构上的深层问题。而供销社、信用社之回归合作、回归三农,也受到这些部门、单位的内部利益牵制,需要借助外力的杠杆。
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建设,就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行的结构和路径。2006年3月瑞安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2006年3月25日,瑞安农协宣告正式成立,随后进一步加强了综合试点工作,瑞安市委将此列入《重要工作责任制》。经过大半年的实践,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成效。2006年10月10日和12月19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在瑞安召开现场会,总结和推广瑞安经验。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提出“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为会训。
三位一体,既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三位一体。瑞安农村合作协会致力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发展、规范与改革,加强三类合作组织的合作、联合与整合。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制改革,组建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使之兼具金融、流通、科技三重合作功能,贯穿县、乡、村三级合作体系,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稳步扩大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村合作协会的参与。通过农村合作协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条块交融,首先是指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相互交融,也引申为各个部门、系统的功能、服务与各级地方、社区的需求、条件相互交融。要以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为载体,打破条块分割,进一步沟通、协调、整合现有支农体制和资源,促进县乡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涉农部门的职能转变,实现农村行政体系与农村合作体系的相互补充,统筹城乡发展。
瑞安农协试图建设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广覆盖的合作体系,这个合作体系必然同时具有支农体系的功能。目前进展中的主要困难,恰恰也在于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未加整合的财政支农资金,政出多门,往往恰恰分化了农村合作体系的合力。
而从财政部门的角度来说,支农资金的整合选择“以县级为主”,虽然避开了一些阻力,但是这种思路仍然还是在行政体系内部打转,这些初步的成效难以长期巩固。陈林强烈建议,把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与农村合作组织的整合,这两项改革可以相互结合,相互促进,这两项改革是殊途同归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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