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乡镇的由来
你要乍一问我乡镇这一级是怎么来的,我还真不知道。不过近来读了一本书,唐仁健的《“皇粮国税”的终结》,在其158页第二节镇建制的嬗变详细地介绍了乡镇这一级政权的历史沿革。天下文章一大抄,嘿嘿,下面我就摘录一些。
1.3.1清以前
中国自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郡县制,其中的县级建制呈现出超稳定性,历两千多年无论是从名称到职能都几乎没什么变化。
不过在县以下,至清末以前,国家一直不设“治”,即“官制”。就是没有官府的正式国家机构进行治理。那么实行什么呢?原来为了乡里社会,实行“绅治”,就是委任一些名称叫法相当复杂的非国家正式“乡官”,以“乡大夫”的身份处理劝农、教化、催纳赋税、征发差徭、查报案件等国家行政事务之外的乡里事务。在这里主要是指秦至隋唐期间的情况。当时这些“乡官”叫亭长、三老、蔷夫、游缴、里吏、三长、族正、里正等等。唐中叶以后,州县以下设里、保甲等编民组织,其首领是应付官差。至于自卫、民事调节、地方公益、互助救济等乡里事务,则大多由士绅、宗族和一些民间团会来承担。概而言之,以上这种介于国家“大共同体”与黎民百姓之间、既游离于政权之外又无时无刻不受到政权左右、既帮助国家“干事”又有自身独立利益和行为的“小共同体”形式或乡村治理机制,便是中国几千年来构成传统农业文明形态及政治结构“基础”和极具“灰色地带”意味的所谓“乡里制度”。
1.3.3清末
至清末,具体说是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国内危机四伏,农民起义不断,同时国外的“坚船利炮”和“西学思想”早已冲开中国长期闭关自守的“国门”。为稳固摇摇欲坠的清政权,听取一些开明人士倡议,清政府才开始考虑在县以下设“官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最先推出“乡镇自治”,宣统五年在全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不管出于什么考虑,清政府认为“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为自治之初级,诚非首先开办不可。”1909年颁布了《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镇乡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人口5万以上为“镇”,5万以下为“乡”;城镇设“议事会”、“董事会”等机构,乡庙“议事会”和“乡董”为自治职位;如此云云。
应当指出的是,清末在县以下所设之“治”,严格讲还只是“自治行政”。所以“自治”,因“以本地人、本地财办本地事”,决策主要由自治组织自己定;所以“行政”,因城镇乡的自治行政有固定的行政区域、自治行政不仅有执行机构而且有议事机构、“代行”国家的行政事务等。同时,这种“治”还主要是一种“单一行政”。清政府开始推行乡镇自治时,其实并没想要在州县以下设立全面的区乡一级行政,而只是出于办新式教育和警政的需要,才在州县以下划分相关的职能性区域和设置相关的职能性行政人员。然而,尽管如此,这却不期然地改变了中国2000年来州县以下不设治的传统,静悄悄地挑起了一场中国地方行政史上的重大革命。
1.33北洋政府时期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倡行地方自治,认为“地方自治是一个强盛、统一的国家的当然基础”,尽管他对乡镇自治和乡里制度未作多大的更制。袁世凯窃取革命成果后,总的讲,开始限制以至取消地方自治(1913年、1914年),而按照“区”、“村”两级建制的构架,把“区”正式变为政府的最低一级行政单位(1915年);对“村”虽继续在名义上保留自治性质,但在村中设村民会、村公所、息讼会及监察委员会,负责行政、司法、监察与福利等事宜,村自治事实上已有名无实。
当时,在区村设官治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个地方:一是1915年根据北洋政府颁布的条例和章程成立的“京兆特别行政区”,区内所属20个县每县划分8-16个自治区,每区辖10-30个村;二是山西省政府1918年颁布《县地方设区暂行条例》,废除以前的乡、镇、图、保,在县和各行政村之间设立作为“补助行政机关”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