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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然而,居委会究竟如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真有点无从下手的感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究竟如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其没有可操作性,所以居委会对此条规定无所适从。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居委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三种途径:一是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二是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三是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然而,这三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又出现以下问题。
一、居民委员会所配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权、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所以他们如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法界定他们所开展的工作是否都具有合法性。
二、居民会议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无强制力作保障。对于违反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且不接受处理的人员,居民会议和居民委员会无法强制纠正其违反居民公约的行为,所以居民公约形同虚设。
三、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依法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也无强制性。一是,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必须遵守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育龄公民不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的选择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无权强制其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此条规定也形同虚设。二是,合同一方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纠正违约行为。当发生违约行为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或调解时,只能付诸法院予以裁决。
由此可以看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三种途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居民委员会在遇到具体工作时便显得无所适从。居民委员会究竟如何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请有识之士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