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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目击者不敢证实苏秀文“撞死你”

目击者不敢证实苏秀文“撞死你” 道里交警大队否认重新调查说 -------------------------------------------------------------------------------- □记者吕业辉电自哈尔滨记者姜猛/摄 树干的皮也是当时被宝马车撞掉的。 昨天,其中一位伤者向记者提供了由交 警部门所做的《和解书》。 今报讯1月9日,距“宝马案”事发90天。哈尔滨市道里区的抚顺街上人来人往,道路两侧排列了十几家求职信息中介。聚集在此处的求职者似乎忘却了曾经发生在此处的惊心动魄的一幕。   当地民众:人家有钱不用蹲监狱   在一家信息中心,主人和大多数哈尔滨市民的反应一致,“不都已经判了吗?”至于该案引起全国关注,他们却没有听说过,因为“当地的报纸、电视近期从未报道过”。该信息中心的老板告诉记者,判二缓三的结果公布后,老百姓十分不满,“人家有钱,不用蹲监狱,一般情况下,这种严重的交通肇事至少得判个几年”。   当地的一位出租汽车司机是这样对记者说的:“如果被撞死的不是卖大葱的,就不会是这个结果,如果撞人的是夏利车更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抚顺街上,那个小坑依旧存在,图片中刘忠霞惨死的形象让记者记忆犹新;树干上裸露的两大块“伤疤”,仿佛在叙说它和12名死伤者的共同遭遇。   两位伤者:害怕说出来会受到报复   几经周折,记者和中央电视台的同行找到了在“宝马案”中的两位伤者(据介绍,其中的一位是知道内情的)。尽管记者再三地做工作,他俩除了对事发现场和调解经过做了描述外,其余的环节都不敢说。但他俩承认,“很多人都听到了苏秀文的那句话”。   其中一位伤者的意思是,现在的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对自己无利的事儿谁也不能做。而另外一位伤者则露出了更多的担忧。“我害怕,害怕说出来将来会受到报复。”央视记者后来干脆告诉他只拍他的背影,声音上另做处理,他最终还是没有同意说出他所知道的更多的东西。记者临走前,他说了一句话:“快要过年了,我想回家过个好年。”记者问:“你不怕自己的良心受到谴责吗?”他沉默。   提到案发后的27万元赔偿时,这些伤者很吃惊。“有27万那么多吗?”据了解,他俩一个得到约1000元赔偿,另一个得到约2000元(为了保护证人,具体数字略)。得到2000元的还是索要了数次。伤者中最多的得到两万赔偿,是一位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的伤者,还有一位叫张岩的伤者得到15000元,他是当地人。他们说,其余的伤者大都是外地的,只能给多少是多少。   一位伤者向记者提供了由交警部门所做的《和解书》。和解书的内容如下:   2003年10月16日10:30分,苏秀文(甲方)驾驶黑 Al6666宝马车,在通往抚顺街人才市场门前时,将行人(乙方)撞伤,经双方自愿协商,甲方赔偿乙方(为保护当事人,具体钱数及名字隐去)元整,双方一次性和解,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各不负责,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与交警队无关。   主治医生:伤残鉴定没有查过病历   在2003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宝马撞人案进行公开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12位伤者,七人轻伤,五人轻微伤。那么,“轻伤”及“轻微伤”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呢?按照两位伤者的说法,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的那位伤者“伤势十分严重”。   为了找到这个答案,记者于1月9日中午来到了负责诊治12位伤者的哈尔滨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骨外科副主任董春芳接待了记者。   董主任说,当天他们科室收治了11位受伤住院的患者,其中一位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的患者十分严重,入院后我们立即对他实施了手术治疗。其余还有三位患者伤势比较严重,包括有两位骨盆骨折,肋骨骨折。“我们认为股骨干骨折是十分严重的,应该及时治疗。一旦耽误治疗,便有可能造成终身残废”。   对于相关部门做出的轻伤及轻微伤的鉴定,董主任认为,他们鉴定的轻伤、重伤和医院不是一个概念,至于他们如何鉴定我们就不清楚了,但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做伤残鉴定之前,都要与院方索要相关的病志、病历。“这次宝马事件的伤残鉴定,我没有看到谁来找过病历,别人看没看到就不知道了。”董主任说。   据了解,此次负责鉴定宝马案件中12位伤者伤残情况的部门是哈尔滨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离开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后,记者与该处王修全(音)取得了联系。王修全在电话中称,这个案子不是他处理的,他不清楚。记者反问:“您作为一把手不清楚此案?”王修全回答说:“对。”   交警大队:没有重新调查这回事儿   记者曾先后五次采访道里区交警大队,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昨天,本报记者第六次来到道里区交警大队。王俊岭大队长仍然在外面开会,主管大队长也不在家。无奈,记者和央视同行只好拨通了王俊岭的电话。听说是央视记者,王俊岭连忙说:“我们正在给你们记者准备通稿,通稿还没有搞出来,主要是针对网民和一些记者的质疑。而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时间,一条一条地进行解答。”   对于昨天有媒体报道“调查结果将于近日上报到中纪委”的说法,王俊岭表示,“我们从来没有接到重新调查的通知,至于上报到中纪委我们不清楚”。而这份通稿何时能与读者见面,王俊岭说,下周一差不多。      相关链接:哈市公检法已将宝马车撞人案情况向中央报告   据《江淮晨报》报道,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又有最新进展:有关部门已组成调查组对该案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有关专家已对肇事宝马车重新检验。另据了解,哈市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目前在京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此事情况。   哈尔滨道里区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对宝马车撞人案的调查工作主要由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在做,调查重点集中在舆论反映比较强烈的几个问题。   该负责人还透露,有关对肇事宝马车的重新检验已由省里的专家完成,但他拒绝透露车检结果。不过,该负责人透露,“大约明后两日将通报有关调查情况。”   另据了解,由黑龙江省政法委组织的哈尔滨市公检法方面相关办案人员,目前正在北京就此案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消息人士分析,该案是否重审,可能将取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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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杀人,没证据的;操作失误,铁证如山。要重调查,有两点会多一点新意:一是驾证问题,做为正常公民,应深知不学车用非法手段取得驾证,本质上也是无怔驾驶,而且更具危害性,使社会交通管制部门不能提前警止;二是当事人家属说情走门子。无论如何,都是交通肇事罪,轻重而已;我看是原来判轻了,不学车用非法手段取得驾证弄死人,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应以满限足监加以惩罚,否则不足以警告世人。满限足监就是判三年关三年,不象原判的判二年、缓三年。后者是“救坏人”不救世,通病来的,典型的庸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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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经济赔偿也可以,毕竟经济赔偿对受害人有利。经济赔偿不应该设限,从受害人的角度看,至少应该赔给受害人一辆宝马车价的钱,否则人不如车,对亡人太不尊重。从施害人的角度看,必须让他心疼到相当于死亲人的程度,比如他有一亿身家,就应该赔5000万,这5000万都给受害人。
个人浅见,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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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真地是很可爱,学识和严谨中不乏随意地闲逸与率真,是个顶好的人。不是奉承,真地很有才华,比我强很多;这个站的人和新华站的人不可同日而语。多谢啊-呸-服的引导,让我见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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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苏秀文说了“你等着,看我敢不敢撞死你”这种话,有一万个人听到并举证,也否定不了是苏说气话的可能;而且撞向人,故意与失误都有可能;按怀疑不为证的举证原则,反证了操作失误的铁证性,既可取性。 这案中被告本人的陈述过程和证词,以及她有否犯案前科,才是最关健的;而且相辅的证据证明她有操作失误的逻辑前题,即不大会开车的客观事实。我不是为被告说话,主要是说为案的困难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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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呼唤对生命的敬畏 来源: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 日期:2004年1月12日2:30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条人命值几许?美国纽约市政府1月6日决定,为了结4年前警察误杀一名黑人移民的民事诉讼案,将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00万美元。两天后,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 300万美元和300元人民币,对照如此强烈的背后是对生命的敬畏和轻视。诚然,我们不能无视国情而简单地将这两个天壤之别的数字硬绑在一起。但即便在国内,法出多门,标准混乱的死亡赔偿同样千差万别。 重庆井喷事故中遇难者家属每人获得了8万元左右的赔偿。在“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家属获赔9.9万余元。而前不久,央视某女主持人在酒店不慎坠楼身亡,其家属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 300元、8万、9.9万、40万,这些迥异的数字让我们迷惑不已: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应如何作出赔偿。长期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仅有的几类死亡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因法出多门,相互间差异悬殊。这既使得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正难以彰显;于客观上又给了有关机构和个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造就了足以恣意弄权的空间。 较早且现在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目前所采取的对生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停留在“吃”这一项上。至于同样见于生活之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卫生成本等都被排除在“生活费用”之外。这样的标准直接导致了对人生命的低赔偿,而低赔偿也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造就了交通事故中死亡率居高不下;在高危生产中,人命的轻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频发。 即将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新的标准大幅度加强了对相对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这种试图以法律的成长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无疑极具实践意义。 然而,死亡赔偿制度仍然在理性与国情之间徘徊,《解释》的覆盖范围也极为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勃兴,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和公民福祉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死亡赔偿制度必须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如果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就没有足以体现尊重生命的死亡赔偿制度。如何加强法律的设计,使受害人的家属不会因法律的空白或不健全而雪上加霜,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正视,必须尽快解决的难题。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个人浅见,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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