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须守“八条杠”
市工商局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办公司细则
本报讯
(记者
王妍莉
实习生罗
静)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办公司,市工商局日前已出台操作细则,严禁 “先上车后买票”。这是记者从昨日在忠县召开的全市工商局长会议上获悉的。
7月1日,市工商局在全国首开先河,明确出台政策,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对此,我市各方热情高涨。据统计,到昨天为止已经有超过10个区县通过不同途径宣称,打算或准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办公司。
市工商局局长王元楷说,土地入股不是 “万金油”。工商之所以打开这道“门”,是基于许多地区已经有这样的需求,办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不能让故有政策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目前,国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有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入股等四种方式,土地入股并不是惟一的,也不见得是最好的,各地应该根据实际选择适宜的方式。和专业合作社不同,成立公司风险更大,因此不能 “一哄而上”,而是要稳步推进。
基于这一点,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以农村土地承包入股设立公司必须满足八个条件。
这八个条件是: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区县政府支持;用作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为规避风险,《通知》还要求,此类公司经营范围只能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股东若要转让股权,必须全额置换其出资,否则不得向农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将加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以保障第三方的知情权;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此类公司由非农民(农民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单项投资,都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