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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安徽灵璧环保局人满为患 排污费不够“吃饭”

按国家规定,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应当用于环境治理,但县环保局却将所能支配的排污费用于发工资——

近来,安徽省灵璧县环保局职工向本报反映,该县环保局机构臃肿,人员超编严重,职工工资比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还低,职工们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基本上没有。

人满为患 严重超编

记者调查后发现,灵璧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自2003年成立到现在,正式人员已经达到73人。而根据灵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在2003年1月14日一份《关于调整灵璧县环保监察队机构编制形式的批复》文件,环境监察大队的编制仅为21人,也就是说,现在的环境监察大队超编人员是正式人员的2倍多。

灵璧县有关人员透露,机构臃肿、人员超编问题不是环保局独有的现象,灵璧县很多单位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那些自收自支单位。2004年7月,灵璧县委县政府曾下发过通知,要求规范全县机关单位用人制度,对不在编人员予以清理清退。这份文件明确规定“清理清退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编制管理规定配备人员,不得自行聘用或借调人员。”在那次清退行动中,环保局共清退了9名工作人员,他们全部来自环境监察大队。但是好景不长,监察大队的人员此后不久便又迅速膨胀,甚至有一些是当年清退的人员,他们又通过各种途径回来了。

即便这样,灵璧县政府仍然不断地向环保局安排人员,每年都有好几个。对于这些人,灵璧县环保局只能接收。新来的人员基本被安排到了环境监察大队,再加上一些聘用、借调的人员,环境监察大队从2003年到现在,短短几年人数便增加了好几倍。

僧多粥少 待遇不保

据灵璧县环保局纪检组长刘团结介绍,现在环保局共有干部职工9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的有8人,他们的工资由县财政全额发放;财政差额拨款的有13人,他们的工资县财政发70%,另外30%由环保局自己解决;剩下的73人都在环境监察大队,他们的工资要靠环保局自己来解决。

灵璧县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位队员告诉记者,他们监察大队队员的工资这么多年来一直是200多元。这一点记者也从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那里得到了证实。灵璧县环保局给记者出示的环境监察大队2007年5月份的工资清单表明,除了几个大队长、中队长,普通职工的工资基本上都在200元左右。据了解,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日调整了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宿州市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30元,灵璧县的最低标准是每月360元,而该县环境监察大队队员的工资竟然比这个最低标准还低。

灵璧县环保局的有关同志介绍,环保局去年收上来的排污费为99万元,这些钱25%上缴盛中央财政,40%由市、县调控统一安排使用,剩下的35%归县环保局支配,环保局基本上把这35%的排污费用于发工资。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但是灵璧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拿排污费发工资也是他们没有办法的办法。

记者在调查时有职工反映,他们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没有交纳,更不用说住房公积金了。对此,环保局的卓局长表示,环境监察大队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但是他们也没有办法,工资能发下来就已经不错了,环保局根本没有能力给职工上保险。

据了解,虽然环境监察大队现在超编严重,职工的工资很低,但仍有很多人托亲戚找朋友挤进来,因为在他们看来,环保局的饭碗毕竟是公家的,在环保局上班也算是公家人。所以,很多人宁愿在环保局里领着低工资也不愿意另谋出路。

设备简陋 无力监测

环保局职工工资待遇得不到保障,也带来了一些严重后果。据知情者反映,很多职工私下里做起了生意,有的名义上在执法监察,实际上是在忙自己的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每个月200多块钱的工资根本无法养家糊口,吃饭都成问题,表面上在环保局上班,但心思不在工作上,也就不足为奇。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整个环保局的办公条件相当简陋,一些办公设备仍然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水平,高科技对于他们来说还比较遥远。对记者的疑问,卓局长说,他们环境监测设备到现在也只有噪声机,大型先进的仪器基本上没有。当记者问及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如何监测时,该局长坦承,对于这些监测项目他们也无能为力,因为环保局根本没有像样的仪器,也买不起那些大型监测设备。据了解,环境监察大队的很多人员整天在外面收取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才是他们最主要的工作。

由于全县经济总量过小,吃财政饭的人员太多,导致很多职工工资得不到保障,灵璧县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对此毫不避讳。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在想办法解决工资问题,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使环保工作顺利开展。(秦佩华)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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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中国哪个事业单位不是这样,明明已经人满为患了却年年都在进人,当然,进的都是皇亲国戚,老百姓可是做梦也别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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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地球人不一定都知道!]

这样的的超编会引起什么怪现象知道吗?1、乱执法。符合标准的也要收你的排污费,不符合标准的主要你送礼、行贿也可以少收。收的钱多数是进了个人的腰包,要不怎么养活自己?2、当小喽啰谁也不甘心,怎么办?到处去搜刮来的钱,除了自己挥霍(谈不上挥霍)以外,到了过年过节就要给领导送礼,以求早点升迁,才能赚的更多,因为他们进这个单位的时候也是通过这个路子的。所以知道怎样才能赚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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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这样的局长\这样的政府怎么能为人民做好服务,能为国家排忧解难,要下狠力气\狠决心,一刀切,让那些超编的尽快开除,精兵简政简单的道理,在这个县却逆其道而行之,不可思议,不过安徽这种情况一定不少,人浮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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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4:

活该!!!待遇这样差还赖在这里不走,其中的道理值得回味。环保部门是我国最失败的一个单位:事前堵漏它没有权利,事后罚款了事;所有罚款基本都发了工资,为社会创造不了任何效益。这种部门,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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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

排污费用来吃饭,难怪越治污染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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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6:

其实有的人工资还是蛮高的,我就不相信他们就这么点钱,也愿意在里面不出来,其中肯定是有原因的,他们个个也不是傻子。其实现在的国营单位虽工资不高,但是为什么还有许多人想着要进去呢。具体原因大概不说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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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7:
[安徽省工商局以及北方市局人满为患!一个工商所编制40多人!!]

安徽省工商局以及北方市局人满为患!一个工商所编制40多人!!

个个工商所都是去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来发工资,每人每月只有200余元。

新上的省局长也没有办法,他怕集体到省政府上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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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8:
[咒骂之余]

我们应该再发表点切实可行的建议,目前的情况是,只有环保局收点钱还能自己用,换别的单位钱都收不上来,当然只好往这里塞人,我建议垂直管理,这些都将迎刃而解,但问题是这不容易,就象燃油税,多少年了,还是没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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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9:
[活该]

我们县里每年都是这样,做为本县很多干部家的人都想通过各种手段进好单位上班,无论花多少代价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无所谓的,他们只想通过自己的手段进好单位上班吃国家的钱财,现在外面好多的大学生都找不到工作,然而,一些干部家的人没有多少文化的人,却能进好单位上班。这个县里的党员及干部管理的太差,真是叫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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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精彩,一针见血

[引用] 来自 125.98.170.* 的腾讯网友发表于 2007-07-31 08:30 [支持:2人 反对:0人 中立:0人][PK Zone]

都穷成这样了,一把手还要坐45万的车.解放全人类的信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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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不够"吃"背后的"渎酬定律"


(2007-08-01 01:26:05)

“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这是吴思名著《血酬定律》正文开篇之语。作者认为:“引入这条定律,可以更贴切地解释一些历史现象。”

“血酬定律”在让人们对历史真相看得更清楚的同时,更妙的是也给人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循着“血酬定律”的研究思路,还可以推导出更多的“×酬定律”,比如笔者很容易就推出了一个“渎酬定律”—————即某些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通过渎职获取额外报酬。为什么公路上超载违章的车辆永远都会有?为什么某些地方的小偷永远抓不完?为什么某些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只罚了款而没有计划了生育?这并不是由于管理者无能为力,而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可以为管理者带来丰厚的额外收益。

眼下又有一个近似的鲜活例子。据《人民日报》7月31日报道:安徽省灵璧县环保局人员超编严重,致使将原本国家规定必须“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排污费也基本上用来发工资了。即便如此,排污费也不够“吃”,致使该单位职工工资比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还低。

看到这一新闻,马上想到著名报告文学作家陈桂棣的《淮河的警告》:“沿淮四省大张旗鼓‘关停并转’草浆造纸企业时,在灵璧,一个大上快上造纸厂的计划却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在连排污费全部吃掉仍然还吃不饱的环保局,显然不会有人真正以环保、治污为理念———甚至可以说,或许他们中有些人还巴不得多出些污染企业。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部门也许只有“自觉渎职”,才能“放水养鱼”,保证能多收到些“排污费”,使自己能够多些衣食来源。

为了“渎酬”收入的最大化,即便环保局有一天真正沦为了“污保局”———或称“保污局”———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近年来淮河污染愈发严重,在类似的负面新闻中似乎灵璧县的曝光率还颇高,看来事出有因。

毋庸讳言,“渎酬定律”在环保领域已经是一种多发现象。这是当前中国环境治理效果难以尽如人意的另一重要因素。另外还可以肯定:在其他许多领域、许多案件中,这一“定律”同样也存在。比如,当前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多,为什么偷税漏税那么普遍,为什么“夜半强拆”越来越明目张胆……细究可以发现,或多或少,其中都有着这一“定律”的影子。

■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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