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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有请咨询法律专家

大家请帮忙:
我有个朋友在县信用社工作,去年10月调到新的储蓄所才两个月,在工作中被一起当班的女同事以上笔存折已经被盖超行为由,没有看到存折就办理了一笔业务12000元,该存折没有密码,女同事就盗取了12000元。到今年4月份储户来取钱时发现存折上有钱,但是实际帐户上只有几十元钱。报案后,发现这本存折共被相同手段支取了9次。女同事在2006年12月被警方逮捕,原因是挪用储蓄所资金190多万元。今年8月份又查出那位女同事挪用20多万元。另外与我朋友一起上班的一位同事也因同样原因被骗盗取两次,一次23万元(2006年7月,2007年1月处罚1万元),一次12000元(这笔钱补上了,发生在2006年11月)。现在单位以工作过失为由处罚我的朋友12000元,记行政大过;在提出申诉之后,单位又重新作出处罚8000元的决定。另外一位造成23万元损失的同事,今年只受处罚600元。请问:(1)、女同事盗取存款12000元,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还没宣判,是否由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款项?(2)、对我同事的处罚是否偏重,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人损失23万赔1万,而损失12000元赔8000元,处罚是否适当?(3)单位分管领导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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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错,在信用社工作机制中,当班的总共有三人,其中一人操作电脑,一人收钱,一人核对,怎么能够随意取钱呢,除非……

越看越不懂,请看得懂的法律专家发表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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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的有4个人,2个出纳,2个记账员;因为那个女同事原来是储蓄所的领导,已经在这个所工作10余年了,她和联社领导关系好。那天那个女同事递过来2张凭证,一张存款12000元,另一张是取款12000元;因为是老领导,她说不用盖章了谁敢问要呢?我的朋友本身有操作过失,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一位同事因相同原因犯了2次错误,一次23万元,一次12000元,两次被处罚10600元。我的朋友认为对2个人的处罚轻重不恰当,因为造成损失大小不一样,他受到的处罚应该再轻一点。参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3月5日通过)(http://www.jprcc.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8)的规定:1、“第二百一十四条—— 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员工年收入的20%  ”;2、第二百一十六条——本规定中“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指长期违反、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恶劣影响,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指造成损失在10——50万元;“巨大损失”指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我的朋友主观上没有盗取钱财的欲望,客观上也没有得到一分钱。3、公安机关对女同事实施逮捕,同时追缴部分赃款,可否认为我朋友造成的损失已经包括在内,法院到底怎样认定?4、另外一位女同事造成损失23万元,对照216条规定是“造成重大损失”。

请大家帮指明方向,在下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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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既然少人回贴,请帮删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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