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请帮忙:
我有个朋友在县信用社工作,去年10月调到新的储蓄所才两个月,在工作中被一起当班的女同事以上笔存折已经被盖超行为由,没有看到存折就办理了一笔业务12000元,该存折没有密码,女同事就盗取了12000元。到今年4月份储户来取钱时发现存折上有钱,但是实际帐户上只有几十元钱。报案后,发现这本存折共被相同手段支取了9次。女同事在2006年12月被警方逮捕,原因是挪用储蓄所资金190多万元。今年8月份又查出那位女同事挪用20多万元。另外与我朋友一起上班的一位同事也因同样原因被骗盗取两次,一次23万元(2006年7月,2007年1月处罚1万元),一次12000元(这笔钱补上了,发生在2006年11月)。现在单位以工作过失为由处罚我的朋友12000元,记行政大过;在提出申诉之后,单位又重新作出处罚8000元的决定。另外一位造成23万元损失的同事,今年只受处罚600元。请问:(1)、女同事盗取存款12000元,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还没宣判,是否由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款项?(2)、对我同事的处罚是否偏重,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人损失23万赔1万,而损失12000元赔8000元,处罚是否适当?(3)单位分管领导该负什么责任?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