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道防线垮不得!━━质疑河北省“不追究民企原罪”的决定 ●林怡言 据凤凰卫视1月14日消息,“ 河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日前表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刘金国说,最近河北省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对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包括: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法律规定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制裁等等。”(见附一) 非法获取暴利,空手套白狼,挖第一桶金,占民企创业初期犯罪行为中的很大部分。国际上,用犯罪行为获取的金钱称为黑钱,将这些金钱由黑洗白,变为合法收入,被称为洗钱,是国际公认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我认为,用黑钱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显然是变相洗钱,仍然违法。这些投资和生产经营所得还是非法所得,是上述初期犯罪行为的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见附二)河北省“不追究民企原罪”决定中有关“超过追诉时效”的说法,有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嫌疑,经不起推敲,也显然没有同国际接轨。 我认为,河北省“不追究民企原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弊远大于利。民企经营者初期犯罪行为大都同党内、国企内、国家机关内干部的腐败紧密相联。即然“不追究民企原罪”,是不是对党员干部的腐败“原罪”也不追究了呢?将犯罪行为掩盖几年并不难,几年一过,不仅合法了,不追究了,还能发大财,何乐不为?所以在客观上,河北省的这个决定一旦实施,可能不仅会保护民企中过去的犯罪行为,还会鼓励某些民企新的犯罪行为;可能不仅会保护党员干部中过去的腐败,还会鼓励某些党员干部搞新的腐败。因此这个决定是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反腐力度的精神相违背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群众心中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在贫富悬殊越来越大、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人民群众还是怀着一线希望,还是相信党和政府会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还是相信明天会更好一点?这里重要的一条,就是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明确的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性质。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应该慎之又慎。千万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小利,为了占人口百分之几的民企经营者们的利益,通过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去掉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变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为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人民群众心中最后一道防线垮不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摘录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 效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