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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号文件作突破性规定 不追究民企“原罪”


2004-01-31 10:17:49 中国青年报 许海涛 郑琳

  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可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南方网讯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两会”到现在,河北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   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该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   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30条最大的受益者,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在河北省“两会”上进一步解释说,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30条”的第二个突破是把“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写进省级文件中。该文件规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30条”的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30条”的第四个突破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   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名词解释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国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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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
天高云淡,水暖风清,去留随意,宠辱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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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道防线垮不得!━━质疑河北省“不追究民企原罪”的决定  ●林怡言   据凤凰卫视1月14日消息,“ 河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日前表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刘金国说,最近河北省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对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包括: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法律规定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制裁等等。”(见附一)   非法获取暴利,空手套白狼,挖第一桶金,占民企创业初期犯罪行为中的很大部分。国际上,用犯罪行为获取的金钱称为黑钱,将这些金钱由黑洗白,变为合法收入,被称为洗钱,是国际公认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我认为,用黑钱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显然是变相洗钱,仍然违法。这些投资和生产经营所得还是非法所得,是上述初期犯罪行为的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见附二)河北省“不追究民企原罪”决定中有关“超过追诉时效”的说法,有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嫌疑,经不起推敲,也显然没有同国际接轨。   我认为,河北省“不追究民企原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弊远大于利。民企经营者初期犯罪行为大都同党内、国企内、国家机关内干部的腐败紧密相联。即然“不追究民企原罪”,是不是对党员干部的腐败“原罪”也不追究了呢?将犯罪行为掩盖几年并不难,几年一过,不仅合法了,不追究了,还能发大财,何乐不为?所以在客观上,河北省的这个决定一旦实施,可能不仅会保护民企中过去的犯罪行为,还会鼓励某些民企新的犯罪行为;可能不仅会保护党员干部中过去的腐败,还会鼓励某些党员干部搞新的腐败。因此这个决定是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反腐力度的精神相违背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群众心中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在贫富悬殊越来越大、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人民群众还是怀着一线希望,还是相信党和政府会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还是相信明天会更好一点?这里重要的一条,就是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明确的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性质。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应该慎之又慎。千万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小利,为了占人口百分之几的民企经营者们的利益,通过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去掉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变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为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人民群众心中最后一道防线垮不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摘录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 效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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