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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1431.司法不公的基本原因

1431.司法不公的基本原因
2007.9.7
司法不公的基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的制定、体制的设计、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执法者以权谋私的可能。
首先,我国法律的制定、体制的设计,都是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提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接受社会各界和人大的审核,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加以完善。这个过程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也因此存在着执法者以权谋私的可能。
以权谋私存在于三个方面: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如果国家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一致,从国家利益出发制定的各种法律就不能称为以权谋私。部门利益要从两方面来看:与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没有尖锐抵触,且有利于执法者行使权限的部门利益可以适当保留,否则应加以限制,如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福利待遇。个人利益也有合理合法的一面,与不合理和非法的一面。需要维护的是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民众利益的一致性,需要限制的是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民众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所谓司法独立,主要是摆脱司法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突出的是部门权威、执法者的个人权威。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司法独立是不现实的,与宪法背道而驰的。即便在西方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国家和议会本身也带有政党的性质,受多数党和总统的制约、民众的制约。
西方国家的司法与我国司法最大的不同不在司法是否独立,而在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执法各个环节执法者以权谋私的可能性趋于最大化还是最小化,这也是所谓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
通过电影,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审判制度与我国审判制度的不同,其审判结果受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干扰程度也必然不同。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继承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大陆法系,在执法的每个环节我们都可以看到执法者以权谋私的广阔空间,权钱交易的各种可能。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与“吃完原告,吃被告”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司法不公问题就成为了社会热点。
以立案环节为例:受理与审查为同一个人,受理和审查期限、条件,或者没有规定(如审判监督环节的审理期限),或者不予公布,就为法官拖延办案、刁难原告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以审判环节为例:法官个人包办审判的全过程,并且长达数十天。既有“吃完原告,吃被告”的全部条件,怎能责怪法官不加以利用呢?
以审判监督环节为例:审理没有期限限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共同利益,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足够的个人好处,怎能为陌生人主持公道呢?
上述具体问题不解决,即便有了院长信箱和公开举报电话、业余法官性质的人民陪审员,没有金钱铺路,也难有司法公正。
所以,司法不公要从制度和体制上寻找原因,在制度和体制上采取措施,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明明白白做人,正大光明做人,问心无愧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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