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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变“流民”为“居民”刻不容缓

读了《南方都市报》10月2日时评版曾援先生的《从流动自由到定居自由》一文,感触良多。 昨天我的在北京打工的舅舅没有依约来我这里吃饭,打电话一问才知道他在加班。今天是7天长假的第2天,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已经开门了,过两天所有的阅览室也都开门了,而加班的几乎都是“民工”。 当机关与学校里端铁饭碗的人们为放长假弹冠相庆的时候,当“经济学家”们大讲节日经济、旅游经济的时候,我们不要忘了,中国绝大部分人都没有放假,他们也是一辈子不旅游的。 这些加班的民工,他们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按平时的二倍、三倍发放,但他们仍然乐滋滋的,因为他们的收入太可怜了。拿我们学校图书馆来说,干同样的活甚至更累更脏的活,民工的工资却只有铁饭碗工人的四分之一,再加上他们没有住房福利、退休金与公费医疗,实际上他们的收入只相当于铁饭碗工人的八分之一,一个月五百多块,在北京这样的地方生活,扣除吃住与每年春节往返路费之后还剩多少?有子女的人把路费节省了,又要为子女上学交借读费。 他们为什么要忍受这样的辛劳、这样的贫寒?因为他们在家乡只会更辛劳、更贫寒。他们为什么要忍受这样的歧视?因为根据中国的现行户籍制度,他们是“暂住”的“流民”而不是当地城市“居民”。 曾先生从优化劳动力配置与安居才能乐业两个角度来证明“从流动自由到定居自由”的合理性,并提出一个三步走的方案:首先实现对等城市(如北京上海)之间的自由定居,其次实现不对等城市之间的自由定居,最后实现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自由定居。 我认为曾先生的用以论证定居自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曾先生的三步走方案更是把错误地把人数最多、受歧视最深、最亟待解决的民工自由定居问题推到了遥远的将来。 首先,无论是作为人,还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工都应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权利。宪法开出的权利平等的支票必须兑现,政府有义务立即废除一切歧视农民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阻止城镇原住民对民工与外地人的歧视。 其次,如果流民不变成居民、不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同样的权利,就不能实现资本向西部、向农村的合理流动,妨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目前城乡差别巨大已经到了许多农村青年娶不上媳妇的程度,地区差别巨大已经到了西部地区人才严重外流找不到足够的合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程度(参见9月30日《南方周末》《西部地区:法官“后继乏人”》一文)。如果资本再不向西部、向农村的合理流动,东部与大城市的繁荣就将继续以西部与农村的进一步衰落为代价,不但少数人先富带动全社会共同富裕成为一句谎言,还将危及社会最起码的人道与公正。而这一切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东部与大城市人为地压低外来人口工资的结果。人为压制所导致的流民的低工资一方面使得东部和大城市的资本获得了它不应获得的超额利润,从而阻止了资本“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甚至吸引了西部和农村的资本往资本密集的地方倒流;另一方面也使得非常住流民能够从东部和大城市带回家乡的资金少得可怜。因此对流民的歧视在双重意义上妨碍了西部与农村的开发,而培养这些在东部和大城市受歧视的劳动力的成本却是由西部和农村支付的。 再次,“安居才能乐业”也只是从积极的方面讲到了自由定居的意义,还没有涉及到流民不能自由定居的危害。只有公民的自由迁徙才能促进劳动力的优化配置,而流民则历来是社会不安定的根源。虽然在现代科技与军事条件下大规模农民起义已不再可能,但庞大的流民队伍必定对社会治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一来是因为流民相对于原住民的极度贫困与受歧视产生的内心不平衡可能助长他们犯罪的欲望,二来是因为流动性能降低犯罪时的恐惧感并增加破案的难度。所以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就是为自己的安定着想,也应该立即停止对流民的歧视,赶紧把他们变成享有平等权利的居民。 最后,中国全面入世已经只有四年时间了,国内范围内全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入世后迎接全球自由竞争的必要准备与操练。 曾先生三步走的理由是我国人口多,一下子放开户籍管制可能产生混乱。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目前的城乡差距与东西差距已经大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被人为压低的流民的超低工资也已经不能阻止劳动力东进与进城了,这正是流民越来越多的原因。相反,保障迁徙自由与国内移民的平等权利,如果同政府改善落后地区投资环境的举措结合起来,倒会引起资本不得不流向工资低廉的西部和农村,从而缓解劳动力的东进与进城。考虑到资本的流动与政府改善落后地区投资环境的举措发生作用需要一定时间,不妨规定凡在某地居住满一年者均获得当地居民身份,两年后再将居住满一年的限制废除。这样我们就还剩一年劳动力真正实现自由流动的时间,可以迎接全面入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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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改革的是户籍制度,而户籍制度不是根本,根本的是要让这些人尽快的摆脱贫困,否则,变成居民后,又成了没有上岗就下了网的居民了。
清如水,静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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