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准”“不敢”到“不能”腐败
钝俚
遏制、打击腐败不仅是历史性难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古今中外各国莫不为此绞尽脑汁,伤透脑筋,却均不甚得法,总是陷入越反越腐、越打越败的尴尬境地。究其缘由,理当是反腐者皆由掌权者自己开始,腐败者也自掌权者当中产生,上行下效,制度漏洞、缝隙难免被自己人掌控,刻苦钻研,苦心攻读,规避风险,故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屡禁不止,管而不停”之势。
在前期已经出台的诸多规定、制度当中,不难发现有一个共通特点,以“N不准”为开头的条款占据了文件或者规定的绝大部分,不同部门、行业都会依据相应的法律来细化到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归根结底,无非是要从制度层面形成高压态势,使得其治下的人员“不敢”去触碰高压线,自我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究其效果怎样,结局如何,自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按理说,有前车之鉴,有利剑在喉,既形成心理威压,又见识现实恶果,理当人人自危,如履薄冰。但是近年来曝光的层次高级、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手段残忍的贪污腐败案件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自然,这绝对反映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定信念和决心,向人民负责的态度——却也折射出贪污腐败者也在与时俱进,花样翻新,绝不是朝夕之功可以使其销声匿迹,烟消云散。
“不准”可以让官员们提醒自己不要触犯戒律,做事从最坏处着眼;“不敢”是官员们的内心自我警示,预先调剂好心态——但是这些都只是可以得知惨痛结果的类似于威吓的手术措施,如何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前大好预防针、清醒剂,促使大小官吏们保持高尚情操、严格自我约束、行政(执政)行为规范、权力运行依法,使其“不能”腐败才是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关键。
回过头去反思我们的政策,以限制的居多,出台若干的“禁令”,诸多的“不准”,连制定者、掌权者也未必清楚具体有多少个、多少条。无所不包、种类繁杂、步调分离的规定大大降低了现实执行效能,把严肃的国家律法混同于内部松散的管理制度,从而一定程度导致了对外宣传、对上交待、对下表态、四处作秀的一幕幕轻喜剧反复发生,适得其反地加剧了说话和行动分离,表态和工作脱钩,台上正人君子、义正词严和台下险恶小人、五毒俱全的“官场病”多发症、并发症。
“不能”腐败的实质就是从源头抓起,预防在先,自己的蛋无缝,不怕苍蝇来钉,国家成立预防腐败局的核心内涵亦在此。什么是从源头抓起?怎样预防“预防腐败局”不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一说干工作就增加机构编制人员、增加行政成本、浪费国家财物的反面典型?怎样才不会辜负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的厚望?
预防重在教育,教育诚然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树立科学、正确、高尚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好途径、好办法、好措施,但是仅仅体制内、组织下的教育效果恐怕还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我们应当更大程度上把“官帽”的决定权交在人民手中,放在群众心里,动员和动用全社会力量,让人民群众参与、让人民群众评判、让人民群众教育广大公仆们,唯有群众才是真正的受益人,唯有人民才是最好的检察官,才能够让官员们时刻心惊肉跳、保持警醒。
依靠群众是我们工作的一大法宝。依靠群众不是单纯的按照既定原则、组织意图和“相关规定”画圆画圈,而应该是全过程参与、全结果控制,教育掌权者,制约决策者,监督执行者,以此全面推进好各项工作。针对具体工作的真正落实,还是应当把美好理念、现实要求和圆满结果链接起来,把制度设计、法律边界和社会效果链接起来,从被动查处为主到主动预防为主,既保护了干部,健康了肌体,又降低了成本,减少了损失!
“更加着重制度建设”是一个大课题,制度本身也蕴含了诸多层次,众多内容。单纯的规章般的制度已是铺天盖地、泛滥成灾,如果要延续这个思路去推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不能腐败”的工作,还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了。当前的腐败来势汹汹既是经济社会发展转轨时期面临的困难和矛盾累积爆发的必然,更是对党和政府转变执政方略、提高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他对整个国家组织机构和系统廉洁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体制机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更加强调理性和科学,在这里,制度层面就是国家政策体系构建的大是大非问题。
“除恶务尽”不仅仅是打击黑恶势力的需要,也是健全自身肌体的必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挽救同志的一贯方针;“防患于未然”是当前和今后都要探索和实施的主要课题。“不准”是外在的强制要求,“不敢”是内在的惩罚约束,“不能”才是制度建设的核心,工作的着力点和方向,唯有逐渐建立起不能腐败的体制和机制,腐败才可能把对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2007年9月28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