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西平原的垸子
作者:吕德文 来源:三农中国
2005年年底的时候在都江堰地区调查,曾经对作为自然聚落的垸子感兴趣,并写了一点随感,重点描述垸子作为自然聚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功能。近两年后的今天重新在同样地处川西平原地区的德阳地区调查,对垸子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尤其对垸子形成的历史上有了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可能有助于理解作为自然聚落的垸子的性质。
在2005年的时候,曾经一度认为垸子在构成川西平原农民的日常生活当中,起到了相当大的功能作用,但是,当时在讨论的时候,对垸子到底只是一个自然聚落还是有比较完整的功能,则是存在疑问,不过,从日常生活来看,垸子的确发挥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较大行动单位的作用,至少是部分地在起作用。而在理解垸子的同时,当时还理解了茶馆,认为茶馆在构成一个村庄的共同体方面,使得人们可能超越垸子这个较小的生活单位而村庄社会中扩散。这种理解,在形成对川西平原农村的整体理解上,多少有点理想成分,尤其是在对这两种构成人们日常生活的最基本的方面进一步考察的情况下,这种理想的成分的比重显得更加明显。
把垸子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功能单位来理解,忽略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垸子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小的自然聚落,不可能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极其理想的小农生活状态下的行动单位。而仔细分析垸子的形成,可以看得很清楚,川西平原上的自然聚落垸子实际上可以等同于单家独户的住房院子。如果把现在的垸子回溯60年,把“垸子”写成“院子”要准确得多。只有现在可以称得上是“老院子”的垸子在60年前才或许有点自然聚落的味道:每个垸子有十几户人家,而每户人家都有一个小院子。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现在可以称得上是垸子自然聚落,在当时都是一个“大院子”,一般都只住三五户人家(主要是核心家庭),并且,绝大部分都是杂姓居住的。一个只有三五户核心家庭的自然聚落,显然不太可能形成完整的生活单位。问题在于,这种聚居方式,的确成为川西平原农村的主要的特征,并且,长期成为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川西平原的农民凭什么可以不需要较大的合作单位而生存?如此,如果一定要较为完整地把垸子看成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活单位,就必须打破华北农村研究的传统中所形成的“村落共同体”以及华南农村研究中的宗族村庄的想象,这两者的共同点都是把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看成是一个高度自给自足的村落社会,不仅在经济中自给自足,还在社会生活中自给自足。川西平原的“大院子”,解放以前住的大部分是佃农,房产是属于地主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大院子”可以住三五户人家,而这三五户人家的流动性极大,大部分都没有血缘关系,这也可以从现在的垸子基本上是杂姓组成的状况看出来。在一个没有血缘关系,且流动性极大的“大院子”中生活,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共同体关系是不太可能的。并且,最为关键的是,川西平原的土地兼并的程度极高,大部分掌握在不在村地主手中,按照华北农村和华南农村的经验,依靠大量的在村地主而形成的规模相对比较大的居住聚落也不太可能。农户的高度流动性和不在村地主同时导致了作为居住单位的“院子”无法成为一个具有完整的生产和生活功能的自然聚落“垸子”,却在同时导致了川西平原农村的独特的社会结构。
如果把关注的视野从垸子进一步扩展到集镇,问题的关键就一目了然。大量的不在村地主居住在集镇当中,导致了川西平原的集镇分布和功能都与全国的很多地方不尽相同。无论对于川西平原上的农民还是对于地主而言,集镇的作用都至关重要。对于地主而言,集镇提供了全方位的安全和消费场所,而对于农民而言,其生产和生活相对于别的地区而言,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集镇。川西平原集镇上茶馆之兴盛及其对人们的生活的重要意义,估计任何地区都无法与之相比,而集镇上的“帮工码头”之盛行,是解决垸子过小而无法满足人们合作需求的重要手段。对于垸子与集镇的互动,在“川西平原农村的社会结构”中有了大致的论述,总的看来,川西平原农民的生活,并不如大部分传统中国农村地区的农民一样,仅仅局限村落社会当中,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游离于集镇于村落之间。
进一步比较有意思的讨论是,川西平原农村的不构成具有较为完整的生产和生活功能的自然聚落的垸子,导致了其乡土社会的逻辑与别的地区有很大区别。因为集镇深深地嵌入了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导致了因为集镇所带来的市场逻辑在更大程度上嵌入了乡村社会,并且,城乡之间的高度互动,导致了川西平原农村的是一个很早就已经被市场所切割的农村,由此所形成的乡村社会性质,可能是独特。进一步理解这种被切割的乡土社会,与那些在村落社会生活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乡土社会相比较,估计是一件很有意思的工作。
2007年10月8日初稿,2007年10月23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