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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吕德文:乡土如何本色?

 作者:吕德文   来源:三农中国

费孝通先生的一本著作当中,用了“土地束缚下的中国”这个提名,如此标题,对于描述传统时代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乡土中国的想象,应该是很贴切的,它表达的是乡土中国是如何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农业中国”基础上的。费先生在《乡土中国》之“乡土本色”篇中,更为具体地描述了农耕文明对于乡土中国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直接靠农业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人和人之间在空间排列上是孤立和隔膜的,而这以作为乡土社区单位的村落为基础,“乡土本色”是标识乡土中国与游牧社会及陌生人组成的现代社会之区别的关键词。

不过,进一步讨论乡土中国的图景,却会发现,费先生的“乡土中国”的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作为乡土中国特征形成基础的农业中国在各个区域间的巨大差别,需要讨论的是,传统的中国农民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土地的束缚?粘着于土地的形式在各个地方社会中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实际上,作为三家村的村落和几千户的大村落,其内部的人际关系及社会构成完全不同,所呈现出来的乡土性也不尽相同。费先生提及四川山区种梯田的地方,大多的农民是聚村而居,这一点构成为与一户人家为一个单位的美国乡下的不同,从而构成为中国特有的乡土性。但是,同样是在四川,川西平原上的农民,其聚居的程度与山区的农民会有很大不同。川西平原聚居的基本单位是“院子”,无数的院子散落在川西平原上,却在相当大程度上相互保持孤立和隔膜,可以这样认为,川西平原上的农村,或许只有院子而无村落。院子是一个非常小的聚居单位,多则十余户人家,少则三五户人家,并且,基本上都由杂姓构成,换言之,院子内部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只是地缘关系基础上的“邻居”,而没有形成牢固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极小的聚居规模以及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分离,使得院子不太可能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功能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川西平原上的农民就有可能超越院子及村落,将其生活的触角渗透到比村落高一层次的集镇上。施坚雅研究了解放前川西平原上的市场体系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市场体系论”,对于理解川西平原上的农村而言,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川西平原上的农民对于市场的依赖的确比对作为地缘和血缘共同体的村落的依赖来得重要得多,解放前的川西平原上的集镇有两个独特场所:一是茶馆,二是帮工码头,前者在社会交往中起到关键作用,后者在小农生产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此,川西平原上的农民,已经深深地卷入了市场体系当中,既束缚于土地,却又脱离于乡土而融入市场,如此形成的乡土性,可能已不是费先生所想象的那样了,至少,被市场所切割的川西平原上的乡土社会,是否有相对完整的“乡土本色”,是值得讨论的。

费先生在《江村经济》中所研究的1930年代的太湖沿岸农村,市场化程度估计一点也不比川西平原上的农村低,但所表现出来的乡土社会的图景却似乎很本色。费先生讲述的一个故事令人印象深刻:江村的农民相互之间很少在家门口进行市场交换,而会不辞辛劳地到集市上去交换。费先生解释道,如此大费周章是为了避免市场交换受制于熟人社会的规则,换言之,集市本身具有陌生化的效果。在太湖沿岸的农村,村落社会中的生活规则与集市中的市场交往规则是并行不悖的,乡土生活与市场生活有较为明晰的界线,在这种情况下,集镇本身无法如川西平原上的集镇一样深深地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社会交往中,人们的日常社会交往也不会进入集市。如果换一个角度,关心集镇本身,那么,太湖沿岸的集镇更具商业气息而缺少乡土性,而川西平原上的集镇更具乡土性而商业气息较淡。如果从江村的经验上去看当时的中国农村,“乡土本色”仍然是无庸置疑的;不过,把川西平原的农村与之比较,却很可能引发众多的思考,的确,各个地方社会的乡土本色的表现以及乡土如何本色是很不一样的。从土地的束缚程度上看,无疑,川西平原上的农民和太湖沿岸的农民对于土地的束缚极不一样。川西平原的土地集中程度极高,大量土地掌握在不在村地主手中,并且,地主具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包括拥有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分散的佃户流动性极大,佃户并不固着在特定的田块上,这也就是川西平原上的院子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相对分离的原因。太湖沿岸的土地兼并程度也不低,不在村地主在《江村经济》时代也不少,但是,土地被分成田面权和田底权,而且,农民具有永佃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很容易固着在特定的田块上,当然也容易由此产生血缘和地缘相重合的乡土社会。从这个意义上看,太湖沿岸农民的土地束缚要比川西平原来得高,由此形成的乡土社会更为本色。从市场经济的渗透来看,1930年代的太湖流域显然要比川西平原厉害,1930年代的江村,手工业已经相当普遍,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极高,并直接受到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还有不少村民前往城市务工,但是,强烈的土地束缚仍然使得乡土社会维系着熟人社会的规则;而川西平原上的农村,尽管市场化程度远不如太湖流域的农村,但是,分散而流动的佃户,相互之间无法形成较为固定的共同体,个体之间的交往在相当大程度上要求助于市场体系,换言之,地方性的市场体系已经渗透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尽管地方市场纳入国际市场体系的程度并不一定很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也不高。显然,土地束缚的形式和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乡土本色的表现不尽相同。

或许,有两个地区的乡土社会更加贴近费先生的想象,一是华北农村,二是华南农村。无论是华北农村还是华南农村,村落共同体的特征都比别的地区表现明显。不过,即便如此,华北农村和华南农村的差别却同样明显。无论是华北还是华南,血缘和地缘关系的重合都表现得比较明显,但是,从村落社会的形成机制来看,两种关系在村落社会关系中的比重却并不一致,总体上看,华北的村落社会主要是从地缘关系上延伸开来的村落共同体,而华南农村则主要是从血缘关系上延伸开来的村落共同体。从既有的研究来看,华北农村的地缘性的社会组织在村落社会中起到关键作用,以用水为中心,围绕着生产用水问题,形成了由地方士绅形成的水利管理组织,而围绕着生活用水问题,则形成了水井文化,并且,这种处理村落社会内外关系的地方民间组织,还表现在别的性质的民间组织如祭祀组织上。水利社会的特征不是血缘关系的表现,而是地缘社会的表现。华北农村较大比重的自耕农,对这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的形成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大量的自耕农可以导致两种后果,一是难以形成联系极其紧密的大家族,客观上不具备形成以共同的财富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的条件;二是形成了个体农户之间的合作,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村落共同体。华北农民没有如川西平原上的农民一样寻求于市场介入,而是求助于相互之间的合作,原因不仅在于因为土地束缚更为深入从而容易聚居而具备合作的基础,还在于其自然条件典型如水利条件较差,迫使分散的小农必须合作,形成水利社会,受惠于良好的自然条件特别是都江堰水利的川西平原上的农民的相互之间的合作的紧迫性显然并不如华北农民那么迫切。如果说华北农村的村落共同体是由地缘关系上的分散的小农出于合作的需要形成的话,那么,华南农村的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则遵循的是另外一套逻辑,而标志这一套逻辑的应该是宗族。华南农村中占极大比重的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族田,使得以财富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表现得更为彻底,每个人都生活在祖荫下,族田对于族人而言具有福利性质,聚族而居的聚居方式表现得极其彻底,人们可以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居住在祖房里。祖荫下不仅表现在信仰系统上,还表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因而,华南农村的血缘基础上的祖先崇拜相对于地缘为基础的地方神灵信仰而言,显得更为重要,作为祖先崇拜的组织单位的宗族也要比地方祭祀的民间组织来得重要。华南的农民从一定意义上看,与华北、川西平原和太湖流域的农民都不相同,如果说其余地方的农民都是较为彻底的分散的小农的话,那么,华南的农民则在一定意义上有相对强大的集体的荫庇,组织化程度较高。不过,就地方社会的乡土性而言,华南的乡土社会相对于华北而言,其“本色”也并不一定就较为彻底,甚至也不一定比别的地方社会彻底。与川西平原、华北平原和太湖流域不同,华南的广大地区土地稀少,单单靠土地的产出并不能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由此,兼业的程度估计比任何地区都高。川西平原的富庶,使得农业的产出足以让大部分佃户维持并不算低的生活水平,华北平原上的广袤的土地,如果不是遇到天灾人祸,其土地的产出也可以维持人们的生活,而太湖流域则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较早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包括农产品的商品化以及工业化)松解了人地关系紧张所带来的矛盾,从一定意义上看,仍然是通过土地的产出解决了人们的基本生存。而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貌以及远离市场中心的状况,则使得华南的相当部分的农村既无法通过土地产出本身来自给自足,也无法通过农产品的商品化来缓解生存压力,唯有通过土地之外的兼业来维持基本生活。就整个地方社会而言,农业之外的兼业(比如与林业相关的产业和商品流通业)维系了华南的乡土社会。在华南农村,保持宗族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族田,但是,真正维持宗族活力和家庭再生产的可能是兼业。也正因为此,华南地区的村落共同体呈现出与华北完全不同的状况:在族田的基础上,华南的宗族村落的整合程度极高,差序格局的表现极为明显,也相对封闭,村落之间的孤立和隔膜要比华北彻底;但是,在另一方面,兼业的发达,使得村落社会与整个地方社会极为紧密,甚至直接面对世界。华南的村落社会面对的是较为虚幻的市场与地方社会,而华北的村落社会面对是实在的村落之间的关系,典型地表现在水利社会的特征上。华南的宗族社会可能是最接近于乡土的“本色”的,但是,从土地束缚的程度上看,却可能是最脱离于土地束缚的地方社会。

传统中国的确是在土地束缚下的,但是,土地束缚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却在各地表现不一,由此,乡土本色的表现和产生的逻辑也不尽相同。更让人感兴趣的是,乡土本色不尽相同的地方社会在面对“城市中国”,乡土即将褪色之时,其表现方式和逻辑又会呈现出哪些不同?

                                     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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