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后农民收入增长机制与路径选择辨析
——以豫东平原为例
赵晓峰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430074)
摘 要:税费改革以后,豫东平原地区的农民收入在减负、直补、外出务工等因素的带动下出现了短期内的迅速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机制潜在的增收效应已经发挥殆尽。要想维持农民收入长期的增长势头就必须拓展新的增收路径,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组织与制度创新。
关键词:税费改革;农民增收;农民合作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07)05-0000-0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SH033)
作者简介:赵晓峰(1981年-),男,河南省南阳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2007级博士研究生。
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三农局势,缩短城乡差距,2003年,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到2006年,各省、区、市均取消了农业税,从而使在中国社会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然而,税费改革以后,农民实际收入增长情况如何?怎样才能为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拓展新的空间,寻找新的路径?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为此,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2007年暑期调研队在豫东平原的农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大型调研,调研时间分布在7月5日到8月5日之间,主要的调研地点是扶沟县催桥镇,当地是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调研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了解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其中农民收入的增长机制和发展动向也是重要的调研内容之一,调研方法以访谈、座谈为主,辅之以问卷调查。
一、税费改革后豫东平原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
税费改革以后,豫东平原农民收入出现了显著的增长趋势,主要的增收路径有三个:减负(变相的增收)、直补和打工。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以豫东地区为案例对税费改革后农民收入的增长机制做一个深入细致的分析:
1.减负: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减负,也是变相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乡村基层组织先后经历了兴办乡镇企业的高潮和应付上级部门升级达标任务两个被动性行政的时期,迫切需要增加各自的集体性财政收入,导致农业税费征收标准不断提高,农民负担出现了不可逆的增长,农民的抱怨声越来越大。税费改革的普遍性推广,彻底割断了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伸向农民的黑手,农民负担得到了彻底性改变。我们在豫东平原调查时发现,当地很多村庄的农业税费在最高的时候都在一亩地150元左右,占到亩均夏粮毛收入的1/3到1/2之间。这样的税费对基本依靠农业收入的当地农民来说,负担已经是相当沉重,而税费的取消使他们“喘了一口气”。
然而,农业税费的取消也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税费改革以后,虽然不用农民再交税费了,但是村庄的事情也更加地难办了。如乡村基层组织的财政控制能力大大减弱,豫东平原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每个月只有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公经费2.5万元,1500人左右的村庄一年包括村干部工资才有2.3万元,这必然导致乡村基层组织办事能力的严重下降;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债务难以化解;村庄的公益事业、公共品建设没有人愿意出面组织,也没有人愿意出资,出现了难以为继的局面;村庄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且缺乏解决的主体等等,这些都必然隐性地增加农民自身的生产、生活成本。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业税费的取消虽直接减轻了农民显形的负担,但也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农村的很多事情更加地难办,出现了农民口中的“农村的事说不清”的局面。不过,这也不能说明税费改革是失败的。相反,它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都是巨大的。用当地一个县长的话说:取消农业税是政治正确,是政治逻辑运作的结果。农业税费的取消,大大地减弱了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了社会摩擦的可能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合法性,政治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2.直补:开启农民收入的显形增长渠道
中央政府在决定取消农业税费,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开启了农民收入显形增长的新渠道。目前,在豫东平原,一亩土地的粮食直补款已经超过四十元。这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大都在夏粮收割的前夕发放到农民的手中,能够直接缓解农民在夏粮收割时的资金困难,对农民有一定的帮助。不过,对农民增收有更大帮助的可能是在粮食主产区施行的良种补贴政策,它使良种推广不再是一件难以办到的事情,进而也就使粮食增产成为现实的可能。以我们在当地的调查来看,在农民还没有采用新品种以前,每亩小麦的产量大多在500~600斤左右,在农村推广新品种之后,每亩小麦的产量已经增长到800~1000斤,部分地块好的还能达到千斤以上。此外,为了增加粮食主产区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家还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以小麦为例,价格从2004年的市场价0.58~0.63元/斤上升到目前的0.71元/斤左右。可以说,粮食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与国家保护价收购共同造就了新一轮的短时段的农民收入增长循环。
不过,我们也发现,与农民毛收入增长同步,农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价格也在增长,农民的农业生产支出呈现出明显地不断增长的趋势。比如,复合肥的价格已经从过去的70~80元/袋,上升到现在的110~125元/袋,上升的幅度相当大。而且,旱涝灾害的发生率也在增多,这也在隐性地消解农民收入增长的程度。从整体上来讲,农民的农业生产支出在增长,不过在短期内还不足以完全抵消农民收入的增长效应,农民种粮纯收入延续了几年增长的势头,好的农户每亩地的种粮纯收入能够从2002年~2004年间的300~600元不等上升到现在的1000元左右。
此外,国家还对农用大型机械进行综合性补贴,大大增加了大型机械在农业耕作上的使用率,增加了农民的闲暇时间,使他们能够有精力寻找新的收入增长渠道。豫东地区的很多农民就是从2004年开始大量的在每年10月份小麦种下之后出去打工,到第二年的麦套棉种植时间返回家乡进行农田耕作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收入分布结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打工:稳定与停滞中的增长
从二十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内陆地区的农民就开始了“离土又离乡”的两栖式的打工生活。截止到目前,外出打工的流动农民工已经远远超过1亿。对于那些赶上打工“早班车”的地区的农民来说,税费改革以后依靠劳动力数量的转移来增加农民收入已经基本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为能够出去的农民大都已经出去了,没有多少剩余劳动力可以用于转移。在这些地区,打工对农民收入的增长影响主要表现在伴随农民工素质提升和工龄增长而来的工资增加,以及农民工市场价格的稳步提升,这是一种停滞与稳定中的缓慢增长。
而对于类似豫东平原这样的内陆地区,农民大规模外出打工基本上是从税费改革以后的2004年开始启动的,虽然当地外出打工开始的时间比较晚,但是发展的势头很猛,农民在短期内出去的人数很多。因此,当地农民的收入结构调整地相当快,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也相当大。该地的地方政府是从2004年左右开始以人数指标自县而下逐步进行层级分解的模式动员农民外出到新疆摘棉花的。当时,县政府负责给外出新疆的农民买火车票,乡镇政府派车将农民直接送上火车,在强大的逼民致富与诱民致富政策影响下,外出打工的人数不断增多,而且外出地区也不再局限于新疆,发达地区和发达城市都成为可供选择的地方。在当前的城市劳动力就业市场,一个新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绝大多数每月都不会低于500元,根据农民的说法基本维持在800元左右,这对在短时间内就有大量劳动力外出的农村地区来说,农民的收入增长是必然的趋势,这也构成了当地农民税费改革后收入增长的一个关键要素。但是,从长期来说,不管外出打工出去的时间早晚有多大的不同,一旦愿意而且能够出去的剩余劳动力大多已经转移出去以后,农民的打工收入就会处于停滞与稳定并存的缓慢增长状态。
二、农民收入增长困境与进一步发展的路径选择
从实际效果来看,豫东平原地区农民的收入结构在税费改革以后出现了良性的发展趋势,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也比较大,农民对自身经济状况的满意度也在不断上升。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不仅进一步减轻农民显形负担已经基本上没有了空间,而且由于税费改革倒逼而来的乡村体制改革还减弱了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区的控制与协调能力,农民隐性的生产、生活成本还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粮食直补随着国家财政连年增加对农业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还有可能在缓慢中继续增长,但是良种补贴和保护价收购带来的农民收入增加要想保持过去几年的增长幅度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了。农民外出打工带来的收入增长也开始在停滞与稳定中缓慢增长。因此,要想进一步地更大幅度地加快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就有必要寻找新的路径。
在当前的形势下,农民要想开拓新的增收路径最有可能的一个选择就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已经生效,这就为农民合作扫除了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农民合作因此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的高潮。根据我们在全国六个省份的调查,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环境中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必须尝试推行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组织与制度创新[1]。具体来讲:
1.在继续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让农民自愿以各种形式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比家庭经营更高形式更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模式。由于中国的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人均只有“一亩三分地”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根本就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家庭农场能够解决的是生产问题,是人在经济效应明显条件下的主动性、积极性问题,却不能解决市场问题,不能解决生产要素的购买与生产资料销售中的主动权问题,不能解决农业经济利润的合理分配问题,自然也就不能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如果能够实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双重经营模式,实现家庭农场之间跨村、跨乡性质的区域性联合经营,农民就能形成规模经营的优势,能够形成在市场竞争中的集体行动能力,能够与各种市场主体展开积极有效的竞争,将农业产生的经济效益留在农村。
2.让农民自愿联合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加强农民自身对农业发展的投资能力。舒尔茨提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要加大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但是他却没有解决投资资金的来源问题。在当前的中国,经过将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农民能够掌握的资金在村庄的层面上在绝大多数地方都不会在百万以下,但农民依然感觉资金短缺,这是因为分散的资金不能解决农业投资的集中效益问题。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吸纳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让农民以自愿入股的形式创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国家控股或者所有的商业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村的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应该给予必要的低息、无息或者贴息贷款,甚或将扶贫资金以国家公共股的形式注入到农民合作金融机构,提高这些机构对农业发展的帮扶能力。
3.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差,在农产品产出率极低的年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在长期的生产经验中很容易就会形成一种低水平的生产均衡状态,也就是舒尔茨所描述的传统农业的均衡状态[2]。按照斯科特[3]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的阐述,农民对农业经济的发展遵循的是“生存第一”的原则,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贸然去追求经济效益相对较高同时风险也较大的生产模式。应该说,中国当前的农业发展已经不再是生产不足的问题,但是随着农业商品率的提高,农业产品生产专业化率的不断提升,农民的经营风险也会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回归。看看近些年来各种媒体对果农、瓜农、菜农等“辛酸事”的报道就能看出一些征兆。市场化、专业化程度的提升,也加大了农产品的市场风险。所以,要保证农民的权益,使农民能够放心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就必须建立农业的保险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它比粮食直补更加地重要和紧迫。
4.深入开展流通体制改革,使农民能够分享流通领域的正当利润。我们知道农业产业链条中产生的利润更多的是集中在流通领域,这既包括农业生产要素的购买,也包括农产品的销售。如果农民能够组建跨区域合作的经济组织,通过不断扩大社员规模和技术培训统一生产要素的需求品牌,就能在农业生产要素的流通市场获取规模优势,农民就可以跨过村级零售商、县乡级分销商,甚至直接与全国性生产厂商合作,将农业生产要素流通领域的利润掌握在自己手中。当然,在农产品的销售领域也是如此。
无疑,这种“四位一体”的涉及数亿农民民生问题的改革,单纯依靠市场行为是难以有所作为的,它必然需要党和政府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放在市场和效率的前面,在协调各个方面不同利益需求的基础之上作出决断性选择,使先富带动后富,工业反哺农业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趋势,使全民共享改革成果,也才能使税费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势头得以维持。
参考文献:
[1]赵晓峰.怎样把握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 J ] .读书,2007(2):162-164.
[2]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 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 M ].
江苏:译林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胡慧河)
The Analysis of Growth Institution and Path Choice on Peasant Income after the Reform about Tax and Fees
——Taking an Example in Yudong Plain
Zhao Xiaofeng
(Center for Rural China Governance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430074)
Abstract: after the reform of tax and fees, the peasant’s income in Yudong plain has grown quickly because of decreasing afford, compensation and working out of hometown in a short time. But the latent effect of this growth institution has affected no longer. It is necessary to find new method if we want to maintain the trend of long growth. A possible choice is to create a four aspects as a system org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 creativity.
Keywords: reform of tax and fees; increase peasant’s income; peasant’s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