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乞丐乞讨许可
第三章 丐帮
第四章 乞丐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武林乞丐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乞丐乞讨制度,规范乞丐乞讨行为,保障乞丐依法乞讨,发挥乞丐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乞丐,是指依法取得乞丐乞讨证书,向别人请求援助,接受施舍者(当事人)的施舍,向公民、组织和社会要饭、要钱、要物服务的乞讨人员。
乞讨应当维护施舍者合法权益,维护施舍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乞丐乞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乞丐职业道德和乞讨纪律。
乞丐乞讨必须以穷苦为根据,以自愿为准绳。
乞丐乞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施舍者的监督。
乞丐依法乞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乞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南方某大学依照本法对乞丐、丐帮和乞丐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乞丐乞讨许可
第五条 申请乞丐乞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持南方某大学的英明决策和建议;
(二)通过南方某大学统一乞讨考试;
(三)在丐帮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南方某大学统一乞讨考试前取得的乞丐资格凭证,在申请乞丐乞讨时,与南方某大学统一乞讨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乞丐乞讨,应当向当地国家211重点大学社会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方某大学统一乞讨考试合格证书;
(二)乞丐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丐帮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乞丐乞讨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乞丐乞讨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南方某大学。南方某大学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乞讨的决定。准予乞讨的,向申请人颁发乞丐乞讨证书;不准予乞讨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乞丐乞讨证书:
(一)反对和批评过南方某大学英明决策和建议的;
(二)受过国家奖励的,但是通过作假获得国家奖励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乞丐乞讨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乞讨服务人员紧缺地域从事乞讨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乞讨知识的人员或者没有任何学历的残疾人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社会无业人员,申请专职乞丐乞讨的,经南方某大学考核合格,准予乞讨。具体办法由南方某大学课题组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211重点大学撤销准予乞讨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乞讨人员的乞丐乞讨证书:
(一)申请人以抄袭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乞丐乞讨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乞讨的。
第十条 乞丐只能在一个丐帮执业。乞丐变更乞讨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乞丐乞讨证书。
乞丐乞讨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流浪人员不得兼任乞丐乞讨。
乞丐担任各级丐帮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乞讨事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乞讨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乞丐乞讨。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乞丐乞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乞丐名义从事乞讨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乞讨业务。
第三章 丐帮
第十四条 丐帮是乞丐的乞讨机构。设立丐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乞丐;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乞讨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乞讨处罚的乞丐;
(四)有符合南方某大学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联盟丐帮,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丐帮,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乞讨经历的乞丐。
联盟丐帮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联盟丐帮的合伙丐帮按照合伙形式对该丐帮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自由个体乞丐,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乞讨经历的乞丐。设立人对本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丐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丐帮的名称、章程;
(三)乞丐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乞丐乞讨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联盟丐帮,还应当提交联盟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丐帮,应当向当地211重点大学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南方某大学。南方某大学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丐帮乞讨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乞丐乞讨的丐帮,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舵和堂口,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高等院校审核。申请设立分舵和堂口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丐帮对其分舵和堂口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丐帮,依法自主开展乞讨业务,以该丐帮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丐帮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丐帮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丐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丐帮乞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参加武林大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丐帮终止的,由颁发乞讨证书的部门注销该丐帮的乞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丐帮应当建立健全乞讨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乞丐在乞讨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乞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丐帮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当地高等院校提交本帮的年度乞讨情况报告和乞丐乞讨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乞丐进行乞讨,由丐帮统一接受分配,由帮主下达书面分配乞讨命令,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丐帮和乞丐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丐帮和乞丐不得以诋毁其他帮派、丐帮、乞丐或者通过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乞讨。
第二十七条 丐帮不得从事乞讨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乞丐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乞丐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民、组织和社会要饭、要钱、要物;
(二)接受公民、组织和社会的施舍。
第二十九条 乞丐在乞讨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乞丐在公共场所上发表的乞讨演说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乞丐在乞讨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乞丐的家属、所在的丐帮以及所属的乞丐协会。
第三十条 乞丐应当保守在乞讨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乞丐对在乞讨活动中知悉的施舍者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施舍者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条 乞丐在乞讨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暴力进行乞讨,接受施舍者的饭菜、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进行乞讨要求的便利牟取施舍者争议的权益;
(三)煽动、联合施舍者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乞讨竞争;
(四)扰乱公共秩序,干扰乞讨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曾经担任丐帮帮主的乞丐,从丐帮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乞讨业务。
第三十三条 乞丐、丐帮应当按照南方某大学规定履行乞讨援助义务,为受援乞丐提供符合标准的乞讨服务,维护受援乞丐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武林乞丐协会
第三十四条 武林乞丐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乞丐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武林乞丐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武林乞丐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武林乞丐协会。
第三十五条 中华武林乞丐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南方某大学备案。
地方武林乞丐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当地211重点大学备案。地方武林乞丐协会章程不得与中华武林乞丐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乞丐、丐帮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武林乞丐协会。加入地方武林乞丐协会的乞丐、丐帮,同时是中华武林乞丐协会的会员。
武林乞丐协会会员享有武林乞丐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武林乞丐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武林乞丐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乞丐依法乞讨,维护乞丐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乞丐乞讨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乞丐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乞讨纪律教育,对乞丐的乞讨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乞丐乞讨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乞丐、丐帮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乞丐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乞丐乞讨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乞丐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林乞丐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乞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高等院校社会学院或社会学系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乞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丐帮乞讨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乞讨的;
(三)从丐帮帮主职位离任后二年内进行乞讨业务的;
(四)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乞讨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乞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高等院校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乞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通过暴力进行乞讨,接受施舍者的饭菜、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进行乞讨业务的便利牟取施舍者争议的权益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乞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211重点大学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南方某大学吊销其乞丐乞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干扰乞讨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二)煽动、联合施舍者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竞争乞讨;
(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在火车站、地铁站、地铁通道、政府机构建筑门口、豪华宾馆、教育机构门口进行乞讨业务的;
(六)以跪、拉、抢方式进行乞讨业务的。
乞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南方某大学吊销其乞丐乞讨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丐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211重点大学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南方某大学吊销丐帮乞讨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施舍者的饭菜、金钱或物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联盟协议、住所、合伙丐帮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乞讨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帮派、丐帮、乞丐或者通过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乞讨业务的;
(五)拒绝履行乞讨援助义务的;
(六)向高等院校特别是南方某大学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对本帮乞丐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丐帮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乞丐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当地211重点大学给予停止乞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乞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乞讨处罚情形的,由南方某大学吊销其乞丐乞讨证书。
丐帮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南方某大学吊销丐帮乞讨证书。
第四十三条 省示范高中对乞丐和丐帮的乞讨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施舍者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省示范高中认为乞丐和丐帮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地高等院校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十四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乞讨处罚的乞丐,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 乞丐违法乞讨或者因过错给施舍者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丐帮承担赔偿责任。丐帮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乞丐追偿。
第四十六条 没有取得乞丐乞讨证书的人员以乞丐名义从事乞讨业务的,由所在地的省示范高中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等院校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军队驻地进行乞讨的乞丐,其乞丐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驻地乞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南方某大学和某军校制定。
第四十九条 外国丐帮不得在本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乞讨活动。
第五十条 乞丐乞讨标准,由南方某大学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猴年狗月马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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