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进行细分并非目的,目的是要通过细分,更加深入地了解、更加准确地掌握“农民”这个群体内部的职业构成和收入结构,为研究制订农村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可以充分认识职业与收入的关系,促进农民全面、持续增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收入是与他们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而职业的选择又是与他们的年龄、文化、劳动技能、资本积累等密切相关的。可以说,促进农民增收的过程,就是一个促进农民职业转换的过程,是促进农民从就业到创业的发展过程。因此,只有对农民进行细分,才能从中找出影响职业选择的因素,以及通过转换职业、增加收入的规律,从而出台针对性更强的对策措施,使从事不同职业的农民都能全面、持续、快速地增加收入。 --可以充分掌握农民的兼业化状态,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民兼业化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的产物,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它既是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又是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农业规模不经济的重要因素,将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发达国家一般都用了几十年时间才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农民兼业化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只有对农民进行细分,才能鼓励兼业农民流转出土地,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向职业农民集聚。 --可以充分了解农民的非农化进程,促进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近年来,农民的非农化进程日益加快,但是由于受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房屋和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大部分农民只是进行了职业转移,而没有实现身份转移;只是主要劳力转移,而没有实现全家转移;只是进行了局部转移,而没有实现从就业、定居到户籍的彻底转移。因此,只有对农民进行细分,才能从中发现影响非农化转移的主要因素,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措施,支持他们向城市或小城镇集聚。 根据上述分析,对农民进行细分后,可以针对下列不同对象,研究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对于“脱农户”,应当通过土地制度、房屋和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户籍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使他们全家从就业、居住到户籍向城市或小城镇彻底转移,从而将他们从农业、农村、农民中分离出去。他们原来承包的土地,可以通过依法流转或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让他们“带股进城”,取得长期的土地收益;他们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可以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在小城镇换取相应的“安居房”;他们原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的资产份额,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将他们拥有的财产权、分配权转化为股权,实行“带股进城、按股分红”。只要妥善处理好这些资产问题,就能加快这些人员的彻底非农化转移。 对于“以农为副的兼业户”,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二三产业,依法自愿流转出承包的土地,在小城镇就业、创业、定居,使他们从兼业户发展成为脱农户;第二步,采用对待脱农户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土地制度、房屋和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户籍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使他们全家从就业、居住到户籍向城市和小城镇彻底转移,将他们从农业、农村、农民中分离出去。 对于“以农为主的兼业户”,由于他们在职业选择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应当采取不同的对策。其中,凡是可以在二三产业上就业和创业的,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向非农产业为主的方向发展,将来再发展成为脱农户;凡是具有较强农业生产能力的,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成为种养大户、农场主;凡是既不具备二三产业经营能力,又不具备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农业龙头企业,从而成为既是农业企业的股东,又是农业企业的农业工人。 对于“纯农户”,要作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其中,现有的种养大户,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向建立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方向发展;一般种养小户中的适龄人员,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向种养大户,继而向建立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方向发展;一般种养小户中的超龄农民,应当鼓励他们流转出承包的土地,或将他们承包的土地预征为国有土地,以此换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以土地换社保”,从而让他们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将他们从农业生产领域中分离出去。 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解决农民的兼业化问题,加快户籍农民的彻底非农化转移,从而使留在农村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发展成为由农业企业家、农场主、种养大户和农业工人组成的职业农民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