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毅 来源:三农中国
个案是近年来在农村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单个的研究者,进入农村后,从研究的可操作和可把握性出发,往往会选择以个案的形式来进行研究。但是,个案研究又是一个经常会受到置疑的方法,个案的代表性在哪里?普遍性又何在?这恐怕是许多人都会问到的问题。如果一般的读者这样问,那还不是很大的问题,隔行如隔山,敷衍一下也就过去了,可一些身体力行的学者在面对置疑时也同样理不直气不壮,好像是技不如人,才去做个案,为别人干些收集材料的粗活。若是这样,那可真就是一个问题了。学人多自负,数年的辛苦与智慧付诸其中,如果就仅仅满足于给别人干粗活,供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所用,那还不委屈得很?因此,对个案研究做一些方法上的思考,就一直是我想要抽空做的一件事情。
要回答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无外乎从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两条路径寻找答案,前者属于科学–实证化的范畴,依此,个案研究即使有意义,其意义也是以个案之量的积累和类型的丰富为前提的,因此,这才有了当年费孝通先生等人从村庄“社区研究”到村庄“类型比较”的转向。但凡对费先生的学术生涯稍有涉猎者,都知道《江村经济》是其社区研究的成功实践,费先生也赖此成名,但就是在这样一部作品中,他仍然不忘以小社区来寄寓大社会,所以,《江村经济》一书的英文名字才叫做《中国农民的生活》。可见,费先生在研究“江村”的时候,心里是揣着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的,因为他为学的目的之一,就是了解中国社会。而他和同仁的“云南三村”系列,包括再往后的《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等,显然就已经是要在类型学或类型化上实践其从整体和普遍性的角度来理解中国乡土社会的宏愿了。可见,费先生等一辈人实际上是沿着实证科学的路子来看待小型社区个案研究的价值的,在他们那里,小型社区研究无疑是宏观社会研究的一个基点(顺便要提及,我的好友贺雪峰大概也同样有此志向,所以他才会从前些年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转到现在的“农村区域比较”上来。不过,我尚未有机会向他求教,他的这一转向,究竟是受费先生的启发,还是科学–实证化研究进路所必然要经历的一种深化)。
不过,科学–实证化的研究进路其实并没有解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因为就算你从一个村庄做到一百个村庄,甚至更多,是否又能穷尽中国乡村的复杂性呢?凡有过田野经历的人都知道,即便同一地域的村庄,习俗、风尚、乃至语言都可能大相径庭,这种复杂性是长期历史积淀的产物,非单由某一种因素所促成,所以,如果仅仅以空间地域为分类标准,何以是一个尽头?而历史上因人口流动等因素对空间和地域文化完整性的肢解又如何被包容?而如果不考虑空间地域,只以某种跨地域,跨时间的“理想型”项度来分类,不要说这样的“理想型”难以穷尽,单单在调查和分析上就很难确保不同研究者会对同类事物按相同标准来统一操作。除非做量化研究的处理,若想以质的研究的路子来操作,实有难度。我们都知道,质的研究靠的是深度体验与感悟,而体验与感悟本来就与研究者个人的经历、悟性和学养相关,所以,不同学者的不同感悟或相似感悟,是否能够抽离特定的情景,真正被用来做合适的比较研究,并得出有解释效度的结论,实在是一个在方法论上还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所以,实际上我们会看到,只要是在科学-实证化的进路内做个案研究,而又期望以此来探讨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就必然会遭遇到一个方法论难题。打一个比喻,这就好比有人执意要寻找世界上最矮的山峰,总是可以不断地寻找下去,却又终究不知此山置身于何处。所以,至少迄今为止,希图以个案研究来追求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努力都未有成功过的,而且好像也看不到有成功的可能。
问题出在哪里,是出在个案研究的价值,还是出在学者对个案研究价值的定位?其实,只要回忆一下个案研究的学术历史,就不难发现,最初做个案研究者,并未将小型的个案研究置身于整体性和普遍性研究的序列之中去考虑,以现代人类学的标志性人物马林诺夫斯基为例,他研究太平洋的岛民社区,并非就是要向世人提供一个可以代表某个社会的独特性的文本,而只是想借此对不同的社会和行为理论进行反思,因此,在他们那里,代表性和普遍性本身并不是研究者所要首先和特别强调的问题。这些本来都是学术史上的常识,并非需要我来絮絮叨叨地旧事重提,问题只是在于我们学习西学过程中过于功利的现实关怀,加之受科学–实证化研究趋势的影响,才制造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曾经困扰了我们的前辈,现在又在继续困扰我们的一些农村研究者。
其实,个案研究从一开始就是另有所图的,个案研究属于学术研究中质的研究方法的范畴,说到底,它最为根本的目的并不在于为科学–实证化研究积累量的和类型学的样本(这也正是在此路径上个案研究始终无法解脱方法论困惑的根本原因),而是要为理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供案例。而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探寻恰恰与科学–实证化的简单化、类型学探寻方向相反,如果说后者是为了对复杂事物做简单化、条理化和普遍化的理解(也只有简单化和条理化才可能普遍化和科学化),并依此做出“科学的”和“客观的”分析,那么,前者则恰恰是为了将看似简单、条理和普遍的事物复杂化和独特化,以确立对研究对象“情境性”的解释性理解。以孔飞力的《叫魂》为例,它通过对乾隆时代一个十分普通的剪辫“妖术”案的分析,展示了清王朝盛世背景下的社会焦虑、心理恐惧和政治紧张,从而揭示出盛世之下所潜藏着的危机。半个月前我又读到了景军的《神堂记忆》,那种以一座庙宇的消逝和重建来沟连一个村庄历史与未来的“艺术”(学术)成就也让我心动。类似的作品还可以举出许多,诸如史景迁的《王氏之死》、林耀华的《金翼》等。试想,我们是否有可能在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运思模式下去理解这些作品的理论意境呢?进而言之,我们是否有可能将瞬息万变、只此一回、由事件–过程中种种不可预知因素所塑造出的社会世像从根本上纳入一种科学–实证化的分析模式进行处理呢?不可能,相反,只有完全置身于作者为我们所精心编织的种种场景性和情节性的故事描述之中,在对这些故事的理解之中,我们才有可能体悟出作品的真谛,感悟到人生与社会的气象万千,并从中获得相应的学术启迪。
由此可见,人类对于知识的探求从来就存在着两条路径,即寻求条理化的路径和探求复杂性的路径(两个极端的代表分别为自然科学和艺术,而人文社会科学则矗立其间,或偏向于前者,或接近于后者),前者由实证量化分析及逻辑推理所专属,后者则主要是质的研究(包括个案研究)的领地,进入哪个领地,就应该遵循哪个领地的游戏规则与规范标准。因此,衡量个案研究的价值,并不在于要以个案来寻求对于社会之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理解,而是要以个案来展示影响一定社会内部之运动变化的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通过偶然性的揭示来展示被科学–实证化研究所轻易遮蔽和排除掉的随机性对事件–过程的影响。在这两个领域,简单化与复杂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超时空与时空的探求,各循其理,各走其道;它们之间不可通约,不可互换,不可相互还原或推演,但却可以互为补充,共同满足人类的“爱智”渴求。
所以,我们应该确立一套评判个案研究之高下、优劣的学术标准,而不是以科学–实证化的标准来套嵌或引导它,这个标准中最不可缺少的几点应该是:个案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发现看似简单之事的复杂之理,是否有助于揭示社会变化的偶然性成因,是否有助于分析过程性增量对社会结构及其事件结果的影响,是否有助于被普遍性所笼罩的“地方性知识”对“宏大叙事”的破解和新知识的发现。
其实,这一切在知识哲学的层面上早已经不那么离经叛道,有着理论的支撑,经由语言学的转向所诱导出的哲学转向以及由此而致的知识观的后现代转向已经在提醒我们,所谓普遍性其实也不过是种种地方性知识“碎片”的假象呈现,因此,即使我们不秉持最为极端的后现代立场,也应该知道,“宏大叙事”若要成立(如果不是像那些最极端的后现代主义者所主张的应该被消解的话),也得依循于特定的情景和条件,既如此,所谓总体性研究及对代表性和普遍性知识的追求,与地方性的个案化呈现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好了,我并不想继续往下推理,因为我并不愿持此极端的立场,这倒不是理论上的游移,而是基于对学术生存发展之多样性需求的尊重,为此,总还是需要给代表性、普遍性的追求留下存在的理由和空间。而我所强调的,只是个案研究理应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理由,这个价值与理由并非依赖科学–实证化研究而成立,它自有其存在之理。因此,我也希望学者(包括一些做个案研究的学者)自己不要老拿量的标准来规范质的研究,不要以代表性和普遍性来问责个案,那样会南辕北辙,不仅无助于推动个案研究的深入,反倒会损害实证研究所已经取得,而且还将继续取得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