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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杨华:送法下乡与地方性规范瓦解

  • 杨华:送法下乡与地方性规范瓦解
  •  作者:杨华   来源:三农中国   
  • ——以河南农村退出婚约为例

  • 在河南农村调查,感受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的农村婚姻的困境,一个家庭很可能因一场婚姻而破产。与此同时,乡镇司法所里近年案件的最大部分是因婚约问题产生的,男方提出退婚后,女方不愿意退还彩礼,于是男方将事情闹到司法所来。这样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加,成为乡镇司法工作的一个重头戏。但悖论的是,当地婚配中有这么个共识,只要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就有十足的理由不退还,女方此时站在道德的高位,有地方性规范和伦理支撑。那究竟哪种规范在当地婚配中起作用呢?

    如果我们将农村从婚约的确立到婚姻仪式的举办视为一种文化习俗的话,那么在背后支撑着套文化的是一系列地方性共识、规范和伦理,没有后者的存在文化只能是作为人们的惯习而存续一段很小的时间。正是因为有了地方性构成的存在,婚姻文化才在不同的区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也才能构得上是文化。

    在婚姻文化中,彩礼文化是重头戏。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支付给女方哪个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方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而由此娶得之妻即为“聘娶之妇”。彩礼多少因地而异,一般也视家境状况而定。在我们调查的扶沟地区,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般的农家基本上不兴彩礼,媒人在双方之间搭桥牵线就成,彩礼是从改革开放后逐渐增多的:八十年代初的彩礼礼金是200元及其他物品,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则上升到了1000元及其他物品,九十年代中期涨到2000元及其他物品,但幅度和比率还不是很大。涨幅最大也是最迅猛的是在2000年以后。

    与彩礼相对的是嫁妆,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家庭财力以及时代而异。在扶沟农村,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摩托车等电器者为多。

    就社会经济关系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的婚姻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彩礼与嫁妆是婚姻合法化的重要因素,高额的彩礼也可以保持婚姻的稳定,因为一旦离婚不仅彩礼将付之东流,而再娶时仍将付出新的彩礼,从而使离婚者变得较为慎重。

                             

    彩礼一般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当婚姻还处在经济与生育为其主要基础的发展阶段时,就不能不具有买卖婚姻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在夺取财务。所以在整个毛时代,索要财礼的现象很少,或者价值很小,很少有因送不起彩礼而无法完成婚姻的。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以经济与生育为主要目的。

    在传统的婚约与彩礼文化中,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如果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那么其所送的彩礼及其他消耗,女方一概不负责,无须退还,而由女方原因导致的婚约破裂则女方必须归还所有彩礼。这是一个婚约解除的归责问题,以确保双方在送收彩礼后义务的履行,保障双方在婚约中的权利。因为如果男方要提出解除婚约,其付出的代价是所送彩礼就等于是对女方赔偿,而过错在女方则归还彩礼,在传统上还得背负名誉上的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男子很少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而在对女方不满意的情形下也只能认可当地的基本共识,不向女方讨回彩礼。我们在调查中九十年代有一男子家庭向女方索回上千块钱的彩礼,被当地村民认为是“耍无赖”,即使其家族里的人也觉得这样做有失体面,不妥当,“哪有自己不要人家(女孩)还要回彩礼的”?甚至觉得整个家族的面子都给他们家丢尽了,最后在家族老人的劝说下才没有继续“耍”下去。而即使这人继续“耍”下去,女方也不一定就会归还,因为他们认定男方解除婚约是对女方的伤害,彩礼是作为赔偿而存在的。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结婚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飞速上涨,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我们调查的扶沟地区,索要高额彩礼成为女子及其家庭获取社会面子和地位的象征,一个没有收取多少彩礼的家庭是没有面子的,在当地受人闲话。彩礼成为村庄面子竞争的主要对象,进而使彩礼不断地往上跃升,如今达到了三、四万的标准,不少家庭因此不堪重负。加上订婚之前要将楼房建好,否则女方不予承认婚约,这样一个儿子将婚结下来要花上78万,有的婚姻还接近十万,造成当地对生儿子的恐慌。许多贫困的家庭因建不起房、交不成财礼而使婚姻告破,越来越多是大龄男子结不成婚。于是有俗语称“生一个儿子最好,生两个哭一场,三个儿子要垮掉”,“多子多福气”变成了“多子多冤家”。在这种社会压力下,该地区的生育观念进行了强制性变迁,即不得不克制自己的生育欲望。

    在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新的情况,一是彩礼比较大,而且还得建好房子,女方才答应结婚,而许多家庭根本无力提供,这样就造成了这样奇怪的结局——男方在交清规定好的彩礼后无力建房,或者交纳了大部分彩礼礼金,尚遗留一部分交不上,女方即以此为由解除婚约,但把原因归结为男方,于是就出现了新的共识:男方提供不了足够的彩礼和房子,是其在解除婚姻中的过错,女方可以据此不退还彩礼。出现这种情况一般男方家庭会请村组干部出面调解、协商。因为在同一个婚姻圈和市场圈中,地方性共识、规范和伦理都相差无几,尽管是在不同的村庄之间进行通婚,但相互之间还是熟悉彼此的村庄及村庄中有名望的人物,村组干部一般在临近村庄都较为熟知,人们都叫得出隔壁数村村干部的名字,因此人们对村组干部相对还比较信任,村组干部的面子一般还是会给的。所以当村组干部出面解决高额彩礼问题时,不是要给男方追回彩礼,而是尽量将彩礼降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程度而使婚姻成立。

    例如崔桥王盘小组的组长孟富贵就曾经常介入此类高价婚姻,一次是女方家庭说要置办一台摩托车作为嫁妆,这钱当然得男方从彩礼中出,否则等于是男方退婚,孟富贵将道理讲清楚,女方同意将陪嫁摩托车改为陪嫁自行车,从而也使礼金降了数千元,缓解了男方家庭的压力,也使婚姻不至告吹。另一次女方要求男方的彩礼是“万里挑一”,即一万一千,男方根本无法提供,孟富贵出面后,女方的要求就变成了四千,降幅之大连调解人自己都觉得很满意。这样就遏制了新共识中家庭困难的男子既娶不回媳妇,又丢了彩礼的“赔了夫人有折兵”的尴尬局面。而对于那些男方执意要解除婚约,又想索回高额彩礼的情况,村组干部则会联合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集体向此人施压,以确保使当地婚姻的基本共识不至于败坏:得了好处还想卖乖,哪有这样的道理?谁破坏了共识就会遭致包括村庄、家族和村民集体情感的惩罚。因此在地方性共识、规范和伦理还很强的村庄,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是无法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救济”的。

    但是,税费改革后,乡村社会出现了两个趋势:一个是村组干部以及乡村社会精英从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退出,二是国家法律跟进,填补了某些空白,“送法下乡”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税费改革极其配套的乡镇体制改革改变了乡镇司法所原来的职能设置,从原来的隶属乡镇政府、参与负责完成乡镇的中心工作及其他事务,到由县司法局垂直领导,不受乡镇中心工作的牵制。这样它就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也只有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才能取悦上级领导,迎合上级考核。于是,各种“送法”、“放法”活动逐渐增多,司法宣传的力度也增大。特别是典型案例在农村的树立、宣传和推广,其效度尤为明显,影响深刻。例如一个典型的案例在某个村发生,它可以通过各种关系网自然波及到临近的数个村庄,如果加上司法所的宣传攻势,则完全可以在全乡镇范围内传播。而在村庄里,村组干部在税改之后因为缺少了制度性的支持而逐步退出村民之间的纠纷调解工作,越来越不敢下判断,越来越不敢负责任,因此一有矛盾就往乡镇推。而其他的民间精英则见村组干部这些有“名”有“分”的人都懒得管村庄里的事,自己无职无名更不应该操那个心,而且费力不讨好。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村庄的边缘人物会寻求法律对自己的救济,而且其他的人也愿意或只能通过法律解决自己的问题。

    具体到婚约纠纷中,当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并且执意要将彩礼给追回一部分时,他就更可能向司法机构提出救济,因为一方面在地方性共识中是对他不利的,另一方面,已经没有人再援引地方性共识对他进行指摘,他可以完全自由的选择自己的救济渠道。

    按照新婚姻法的理念,婚姻期间的赠与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而进行的,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也就是说婚约只要不解除,赠与就有效,彩礼就不退。2003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订婚期间无论男女哪方悔婚,彩礼都要退还。

    法律与地方性共识和规范相冲突,在苏力时代是人民依据后者而对前者给予规避,所以“送法下乡”而法怎么也下不了乡,而税费改革后的扶沟地区当法律与地方性共识发生碰撞时,地方性共识与规范并没有显示出它的强势抵抗力,而是在法律面前迅速解体。扶沟地区司法所的档案记录显示,这四五年时间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仅今年上半年崔桥镇的此类案卷就有近三十起。而税改之前几乎看不到这类案卷。许多婚约彩礼纠纷在经过司法所调解之后,男方可以索回7080%的彩礼礼金,也就是说如果彩礼是10000元的话,男方因毁约仍可得70008000的返还款,几乎是一个农民一到两年的收入,这当然较地方性共识中一分都得不到要吸引人,因此只要有一例获得成功,就会有更多的人效法,而置地方性共识和规范于不顾。这样的事情多了,地方性共识、规范和伦理就慢慢的不再起作用,日趋萎缩成人们的历史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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