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司法不独立的实践已经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
而且,司法独立并非某些人想像的"踢开党委闹革命,无法无天",而是排除党委对司法公正的任何不良干涉,确保司法公正.也就是说,党委不能直接领导司法机关,但是党委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殊地位间接的去影响司法工作.如果党委正确的影响了司法工作,那么人民必然拥护党委,党委的地位也就更加巩固,也就实现了党委的执政目标.反之亦然.
绝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并不存在.因为司法机关的人员 经费以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等工作都并非司法机关自己独立能完成的.而且司法机关也要接受舆论监督,倾听民意,而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冷血动物.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基础上的富于人情味,让严肃的司法活动能燃起人民热爱社会,热爱生活的激情.
我们所说的司法独立,其实就是放弃毛泽东式的"党委领导一切"的僵化思维,按照1980年代末形成的党要管党的正确政治体制改革思路,切实转变党委职能,形成
党委(执政党及多数党) 政府(行政机关) 人大(立法机关,政协功能并入人大) 法院(司法机关)
监察机关 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彻底铲除腐败,保我中华千年荣耀不衰.
许多领导干部反对所谓的司法独立,实际上就是不愿意放弃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在此基础上编造各种可笑的理由,实在不值一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