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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司法是否应当独立

楼上的,拜托你别拿国情说事了!

如果国情可以作为抵制自由民主的借口

那孙中山违背大清国情发动辛亥革命就是错误的了;

毛泽东发动武装起义推翻国民党统治也是错误的了;

DXP搞改革开放否定极"左"思潮也是错误的了

甚至连陈胜吴广起义推翻秦朝也是错误的了;

再往前推,我们的祖先违背猴子只能四足着地行走的猴情而直立行走也是错误的.

国情论的本质是什么?是唯心主义加机械论,循环论.

这在哲学上是不值一驳的.

"存在即合理,合理即无须改变,无须改变即现存必须保护."

这么浅显的哲学原理你都搞不清楚,还跳出来漫骂

我真替你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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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最高目标应该是公平与公正,如果司法独立能更好地保证其公平与公正,就应该独立,中国现时的问题在于干涉司法办案的权力太多了,党委有一个政法委,人在要管,公安也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且更现实地看问题是党委的书记们,政府的市长们,人大的主任们,政协的主席们都在或多或少地对司法指手画脚,如何解决职务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应该是我们更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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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志丹县委书记短信案 孙烂鱼案 绥德县长拘留校长案

以及最恶劣的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捕记者案

等等,无一不说明了司法不独立的严重危害性

以志丹县委书记短信案来说,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如果你觉得别人诽谤你,侮辱你,你可以请律师上法院告他,无权也无须给公安机关直接下命令:下了也没有用,公安机关不敢执行你的非法命令.

至少我们在台湾就看到了这一幕:遭遇敌对阵营大量攻击的陈水扁 马英九

没有像大陆的县委书记一样,给警察局长下个命令,把敌对分子抓起来,然后由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司法机关执行刑罚措施.

而在大陆,一旦县委书记头脑发热,公检法司,党政人大政协,纪检组织宣传等等力量都可以被调动起来去完成自己的私欲,我们的监督部门又在哪里呢?

如果倒退20年,没有网络,像孙烂鱼这样的案件,怎么会全国皆知?偶尔有人传播小道消息,还会被孙烂鱼一类的人严肃的"辟谣",甚至再次动用司法力量抓捕"造谣"者,制造一次真实的谎言事件.

而在号称依法治国的21世纪中国,县委书记们却可以随意动用司法力量,仿佛司法机关是他的私有财产一样,予取予求,务求把政敌置于死地而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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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总能把清水搞混,并且是这方面能手,与之讲理没有多大必要。

司法独立关键是权力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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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批批鼠在2008-1-7 21:59:00的发言:

楼上的,拜托你别拿国情说事了!

如果国情可以作为抵制自由民主的借口

那孙中山违背大清国情发动辛亥革命就是错误的了;

毛泽东发动武装起义推翻国民党统治也是错误的了;

DXP搞改革开放否定极"左"思潮也是错误的了

甚至连陈胜吴广起义推翻秦朝也是错误的了;

再往前推,我们的祖先违背猴子只能四足着地行走的猴情而直立行走也是错误的.

国情论的本质是什么?是唯心主义加机械论,循环论.

这在哲学上是不值一驳的.

"存在即合理,合理即无须改变,无须改变即现存必须保护."

这么浅显的哲学原理你都搞不清楚,还跳出来漫骂

我真替你感到羞耻!

真理越辩越明,所以我们需要辩论;但辩论是为了弄清问题,而不是人身攻击。我非常客气地告诉你,我觉得自己很好,不需要你替我感到羞耻。而且,作为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我觉得自己即使在认识上有错误也没什么可羞耻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错改正就好。

首先,我要提请你注意,你所举的孙中山、毛泽东等等例子,正好说明了尊重国情的重要,也正好表明你的无知和偏激。1、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这是他的价值,但他并没有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更没改变中国农村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反而最终被袁世凯夺走了政权。从袁世凯复辟到北洋军阀统治,再到蒋介石反动统治,这些都不仅没有改变中国人民受压迫、受剥削的状况,反而使压在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更加沉重。所以,他所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并不是一场成功的革命,其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中国的国情,他们以为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一劳永逸,没有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革命没有发动广大农民,甚至害怕触动农村的生产关系。因此,尽管我非常尊重和钦佩孙中山先生,但我也不能不承认他所领导的民主革命是一个不成功的革命。2、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认识了中国的国情,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的结合,使中国革命焕然一新。陈独秀没有认识到中国的国情,所以他把希望寄托给国民党,放弃革命的领导权;王明等人没有认识到中国的国情,照搬俄国十月革命,给中国革命带来沉重的灾难;而正是毛泽东,他认识到中国的国情,知道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农民问题,知道中国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知道中国工人阶级力量的不足和工农联盟的重要,所以他提出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


其次,我要提请你注意,国情论是承认物质第一性、承认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论,不是唯心论。所以,你既然连什么是唯心主义都搞不懂的时候,就不要乱扣帽子。


第三,我要提请你注意,你所引用的这句话"存在即合理,合理即无须改变,无须改变即现存必须保护."我不知道是从何而来,如果你的本意是想引用黑格尔的那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那么我希望你先搞清楚这句话的真正意义,再来评判这个观点。恩格斯曾经说黑格尔的这句话“引起近视的政府(普鲁士政府)的感激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的愤怒”,我估计你就是这种近视的自由派的代表,因为你和他们一样,在没有明白它的意思的时候就愤怒了,说它“不值一驳”。黑格尔在提出这句名言的同时,他说“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所以,那句名言的真正意思是说现存的事物在它还具有必然性的时候才是合乎理性的。他把“现实”和“现存”是区别看待的,当“现存”还具备必然性的时候,它就是“现实”的,也是“合乎理性”的。所以,恩格斯也认为这句名言正是黑格尔哲学的进步价值所在。

以上三点是我针对你的观点进行的分析,对此你可以继续反驳,我想这也正是这个论坛的价值所在。我依然十分肯定地表示,我反对你提倡的司法独立,你在反驳我的时候,一会儿说我是“猪”,一会儿说我是“狐”,一会儿又说“真替你感到羞耻!”,你违背了辩论的基本精神:尊重,你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自由,你提出要学习西方,但你却忘了西方一个学者伏尔泰的一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应该是法治的一种精神,而你——一个提倡司法独立的人,却总在违背这样的精神,请问你有资格提司法独立吗?

记得你在前面把司法比作“称杆”,我觉得很形象,如果这个“称杆”真正做到公正不阿,那缺斤少两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但更重要的事情是:如果这个“称杆”没人能监管、没人能牵制,以致“称杆”本身有问题的时候,那比缺斤少两更恐怖,那不仅是让黑的变成白的,更会让白的变成黑的。所以我说,其它方面的腐败都不可怕,最可怕的是司法腐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对社会、对人民的伤害远远大于任何的腐败。


你认为司法不独立,所以司法要受党的领导和控制,难道这就是司法腐败的理由吗?难道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这么容易屈服于领导的政治权力吗?司法工作者难道只会唯领导者的权力马首是瞻?就没有为悍卫司法公正而据理力争、哪怕粉身碎骨也不怕的勇气?如果司法部门在没有完全独立的时候不敢抗拒权力的威吓来维护正义,那么请问司法完全独立之后你们又能抗拒金钱和黑恶势力的威吓来维护正义吗?
因此,司法改革的方向不是大呼什么“司法独立”,而是要大呼“司法公正”“执法公平”,更是要大声呼唤司法部门及其工作者要有悍卫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大无畏精神,不唯上、不唯情、不畏权、不徇私,这样我们的司法才会有更好的明天,这样我们的法治才会更加完善。我觉得,当前的司法不要总讲什么“独立、独立”,而要天天念“公正、公正”。所以,我们要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但这种领导应该是政治上的领导、纪委上的监督,而不要干涉司法具体案件。党和政府在给司法以相对独立地位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司法部门公平办案、认真执法、维护正义、保障公平,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条件。当然,司法部门同样也要监督党和政府,因为党和政府都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

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寥廓而深邃;那无穷的真理,让我苦苦地求索、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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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司法不独立的实践已经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

而且,司法独立并非某些人想像的"踢开党委闹革命,无法无天",而是排除党委对司法公正的任何不良干涉,确保司法公正.也就是说,党委不能直接领导司法机关,但是党委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殊地位间接的去影响司法工作.如果党委正确的影响了司法工作,那么人民必然拥护党委,党委的地位也就更加巩固,也就实现了党委的执政目标.反之亦然.

绝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并不存在.因为司法机关的人员 经费以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等工作都并非司法机关自己独立能完成的.而且司法机关也要接受舆论监督,倾听民意,而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冷血动物.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基础上的富于人情味,让严肃的司法活动能燃起人民热爱社会,热爱生活的激情.

我们所说的司法独立,其实就是放弃毛泽东式的"党委领导一切"的僵化思维,按照1980年代末形成的党要管党的正确政治体制改革思路,切实转变党委职能,形成

党委(执政党及多数党) 政府(行政机关) 人大(立法机关,政协功能并入人大) 法院(司法机关)

监察机关 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彻底铲除腐败,保我中华千年荣耀不衰.

许多领导干部反对所谓的司法独立,实际上就是不愿意放弃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在此基础上编造各种可笑的理由,实在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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