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山区的村庄大多是聚族而居,往往是数个自然村共同构成一个行政村,因而,在两者中村民自然更加认同于前者,后者只具有治理层面的意义。上世纪初,日本学界曾围绕着“村落共同体”的理论范式能否解释中国村庄理展开过争论,事实上,单姓构成的宗族型村庄以其强大的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和村民对村庄的强大认同更能接近“共同体”的本意。在这里,村民心理上的“我们感”表征出村庄是一个具有明确社会文化边界的单位,而这种明确的文化社会边界同样能够在地理空间的明显隔离中得到强化或者呈现。与此形成对照的则是平原地区的村庄形态,其往往是行政村和自然村的重合,而且在内部空间上缺少这种明确的次属单位。因此,在区域比较视野之中,村庄内部的空间格局是否会对村庄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运行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产生影响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问题。
一、以空间为基础的村庄权力结构
竹村是由8个自然村组成,分别为牛山、礼源、隔湖、高布、园坑、邹屋、银竹和龙游。在“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貌特点下,村庄零星分布在山坳或山脚下,自然村之间因为山路的盘旋而相距较远,从最西面的牛山到最东面的礼源,路程在5公里左右。8个自然村沿一条绕山公路依次排开,基本形成了一条孤线。村庄的地理空间分布如下图:
8个自然村中,牛山、隔湖、银竹、龙游属于较大的村庄,人口都在400人左右,礼源、高布次之,人口在300左右人,最少的则是邹屋、园坑,人口大概只有100多人。在村庄历史上,竹村的村干部都是来自于前面六个较大的自然村,后面两个小村中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产生过一位村会计。由于村干部的数量一般是三到四名而无法在六个自然村中平均分布,而且乡镇在物色村干部的时候又必须考虑管理的方便,竹村的村干部便只能根据整个村庄的空间布局分布而产生。当地习惯性地将村庄划分为“三片”,即“牛山、礼源”片、“高布、隔湖、园坑”片、“龙游、银竹、邹屋”片。一般来说,大的自然村不一定产生村干部,但是每一片中一定会产生一个村干部。因而,如果说村庄的公共权力在自然村之间的分布呈现出一种相对变动性的特点话,那么其在区域间的分布则是稳定的,前者毋宁说是后者的这一基本秩序下的偶然性表达。
正是由于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块化是以空间区域而非自然村(宗族)为基础,村干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也就突破了自己所在自然村的限制。从村干部的职位上看,竹村的村干部包括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民兵连长和治保主任等,但村庄权力的运作并不依据这种职能的分工。或者说,村干部的不同职位只具有对接乡镇行政权力的意义和作用,而对下的权力完成过程遵循的仍然是村庄固有的逻辑。我在竹村调研的时候正逢一年一度征兵活动的开展,然而民兵连长的作用只在于上传下达,征兵的动员都是要分解到各个片的村干部头上。事实上,无论是原来的催粮催款,还是计划生育环孕检的通知及超生罚款,村干部都是以所在区域为根据来开展工作。一直以来,村民也形成了这样的习惯,即除非有重大的事情需要主要村干部出面,一般情况下,日常生活中的小麻烦、小纠纷都是会找本片的那个村干部解决。因而,与其他片的一般村干部相比,本片的村干部则在本片村民中具有更高的认同,其办起事情来相对也就容易。
如果说竹村的村干部以地域空间为依据形成了一个明确分工的话,那么在权力行使中所可能出现的一些经济利益同样在村干部之间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分配格局。虽然在强大的村庄舆论下,村干部不可能获得太多有损村庄整体利益的好处,但是制度上的有意识设计却为村干部获得一些隐性收入提供了空间。在竹村,村干部一年的全部收入除了大约3000元左右的工资以外,还包括两部分:一是计划生育罚款的返还;二是宅基地审批的返还。其中,计划生育罚款返还的比例在4%左右,其中2%由村干部共同分配,而2%则归本片负责的那个村干部所得。平均下来一人一年大概有1000元的收入,乡镇干部正是希望用这种方法来调动村干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然而,即使如此,大多数的村干部也不愿意在这样得罪人,甚至因为让人“断子绝孙”而被记恨一辈子的事情上表现主动。与之相比,村干部更愿意去拿宅基地的返还,他们配合土管部门丈量宅基地的工作不仅不会得罪村民,反而有可能“名利”双收。一般情况下,乡镇土管部门按5%的比例返还给村干部,其全部归本片的村干部所得。由于宅基地审批返还款要视村庄每年总共建房的数量而定,村干部的这块收入也就或多或少,正常情况下,每人每年大概从500元——1000元不等。无论是计划生育的返还,还是宅基地返还,抑或是其他我所未得知的收益,村干部在这些利益的分配上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各片的干部管各片”。在村干部中显然存在着一个高度的共识,一方面他们尽量地不去管其他片村落的“闲事”,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可能去到其他片中去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好处。村干部的权和责都能在地理空间的格局中找到划分的依据,每一位村干部都拥有自己的一片“势力范围”。
由于竹村村干部权责的划分是以地理空间而非以工作内容为依据,这种权力结构就避免了村干部之间所可能出现的两种后果:一是因职责分配问题而导致的互相推诿;二是权力运行中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出现的心理失衡。对于每个村干部而言,他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是明确的,即使由于各“片”人口不同导致了各个村干部完成的任务和获得利益在量上的差异,他们也把它看成理所当然。在一种“属地主义”的权责分配下,村庄的公共权力被地域切割,而由此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权力结构则形塑了村庄政治的基本形态。虽然村支部书记是村庄的最高权力象征,其权力的意义表明了村干部之间的一种等级序列,而在涉及到每个自然村的具体的权责分配中,他同样要遵守村庄既有的政治规则。因而,和其他干部一样,村支部书记同样有一片自己的势力范围。这样一种依附于村庄空间格局形成的一种村庄权力规则,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村干部之间有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就从根本上避免了村庄派性的形成。村干部之间各安其份,各得其职,而且相互之间能够在地理空间上隔开而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因而,竹村的村庄政治也就缺少了争夺权力斗争的惊心动魄,其更多地呈现出一幅平静而有序的画面。
二、从中心到边缘:村庄权力的不平衡分布
村庄公共权力在地域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权力结构,与之并行不悖的是,村庄公共权力同样存在着一定层级性。也就是说,虽然村干部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权力优势,但是在行政村的村务上,诸如经济的开支、任务的分配等等,不同区域的村干部事实上具有不同的发言权。在制度的规范上,村主任作为村庄公共权力的代表直接负责村庄事务的管理,而村支部书记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则实际上是村庄的最高权力象征。然而,实践中的权力大小并无法全部由制度来规范,其还要受制于村庄中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村庄的空间分布同样是影响村干部权力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再次回到对村庄空间结构的解读和分析上来。
从地图上可以看出,在地理空间上,邹屋是整个村庄的中心,而村庄的经济和政治中心则在高布自然村附近,竹村的村部以及供销社、粮站、公路站等机构事实上都是在这里。政治、经济的中心不与地理的中心重合,竹村这种格局的形成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在人民公社时代及以前,竹村(大队)只包括邹屋以西的五个自然村,而邹屋在内的另外三个自然村则属于银竹行政村(大队)。20世纪70年代末的时候,由于人口规模小,银竹村被纳入了竹村,新的行政村自然延续了原有竹村政治、经济中心的空间安排;第二,虽然从单个自然村的人口规模上看,几个较大的自然村相差无几,但是牛山、高布、隔湖三个自然村则因为地理相近而形成了一个人口的相对密集区。也正是因为于人口的不均衡分布,村庄的政治、经济中心就不可能与地理中心重合,而必须向人口更密集的区域发生偏移。这无论对于村干部工作的开展,还是对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与村干部打交道都能提供方便。由于地处全村的中心位置,高布以及附近的隔湖在所有自然村中的地位得到了凸显,而由这两个自然村产生的村干部一直以来就有一种其他片村干部所无法具有的政治优势。
这种政治上的优势不仅仅表现为该片村干部因占据政治、经济中心而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而且表现为村干部在行政村层面的村务决策中往往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在竹村,由于大量的公益事业都能在自然村范围内自发地解决,村委会的作用只是在于“上传下达”,即村干部大量的工作主要是在执行乡镇布置的任务。因而,村干部能做什么事、如何做事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乡镇政府的意志和授予。对于村干部而言,他们获得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具有两个渠道:其一是正式的会议,即乡镇政府召集村干部而将任务以正式的方式布置下去;其二是驻村干部在村庄事务上的领导。在村庄中,驻村干部代表的就是具体的“乡镇政府”,但由于他们不可能天天驻在村中,除非象计划生育和收取税费这样村干部自己无法完成的事情,大量的乡镇任务仍然是要交给村干部去办的。如果村干部只是在机械地完成任务的话,那么谁去做这个工作也就并不重要,而且他们可能自己都不太情愿,但问题在于在任务的完成中恰恰存在着权力运作和获利的空间。由于驻村干部与村干部之间信息流通的大都是在随意的生活场景之中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那些与驻村干部更容易接触的村干部往往因此而获得这部分权力。同样,正是由于有了背后乡镇干部的支持,这样的村干部便往往能够主导行政村村务上的决策,从而导致村干部之间的分化。
在村干部个人行动的因素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村庄内部的区位优势在决定乡镇干部传递权力的路径上便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相比于其他两个区域,驻村干部更频繁地与处在全村政治、经济中心位置的村干部接触,一方面是考虑地理上的方便。高布、隔湖都处在公路的沿线,龙游和牛山却要绕行山路,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干部临时下村时的任务安排都是自觉地偏好通知高布、隔湖片的干部;另一方面,这片区域的长期政治中心地位形塑了乡镇干部的一种不自觉。该片村干部的家历来是乡镇干部下村时聚集的主要地点,如果平时任务重的话,乡镇干部也习惯了在这里吃顿便饭。无形之中,乡镇干部和该片村干部的感情得到了建立、培养。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时期,乡镇政府的“大会战”历来都是将指挥点建立在这片村干部的家中,然后乡镇干部分组、分头去开展工作。由此,占据这一位置的高布、、隔湖片的村干部便在村庄的权力格局中表现出了相对主动积极的姿态。
在竹村,乡镇政府的权力无法均匀地向不同区域的村干部传递,而是依附在村庄既有的空间结构,由政治中心向政治边缘扩散。村部以及其他机构的所在地就不仅具有政治中心的象征意义,而且由于那么乡镇干部经常性地到此而使其成为了全村名副其实的权力发散地。在这个中心点的自然村在村庄政治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村干部在既有权力格局中的权势又再次强化了该片所具有的政治中心地位,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循环。正因为此,竹村的重要村干部职位就经常要被高布、隔湖的村干部占据,尤其是高布自然村,其虽然人口规模居中但却都经常产生主要干部,而且它的村干部在村委会内部历来也是实权人物。历史的原因造成龙游自然村的党员人数较多(在七、八十年代,当地的两任公社书记都是龙游村人,在他们的特别关照下,龙游村民在外当兵的比较多,许多人是在部队入了党),全村21个党员中礼坋占了8个,村支部书记的职位便经常要被礼坋占据,而高布、隔湖片的干部只能是村主任。政治上的优势由于无法在制度上得到确认,那么由此在竹村经常而出现的一个结果就是,村支部书记常常被村主任“架空”。
如果村支部书记与乡镇干部接触较多,那么其与村主任之间就相安无事,因为在彼此的期待中,村支部书记就应该是村庄的最高权力者;而如果村主任与乡镇干部保持着一种紧密的交往,那么两委之间的隔阂甚至矛盾就有可能产生。竹村历届村委会已经不止一次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大概只有在高布、隔湖片的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时才有可能相对地减少两委矛盾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高布、隔湖片村干部是将空间的优势转化为一种权力地位的优势,以制度形式表现的“两委矛盾”只不过是村庄自身空间属性的另一种表达。
三、结论:村庄权力的生产机制
竹村的空间结构与村庄的权力结构是暗合的,一方面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使得村庄的权力分配呈现出稳定的“模块化”特点,另一方面村庄空间中“中心”与“边缘”的存在又影响了村庄公共权力的运行的非均衡。如果说前者是整个村庄权力结构的基础,那么后者则是村庄权力结构的动态呈现。具体而言,村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村庄的格局“分片产生”,每一个村干部都有自己的一片势力范围,这已经是乡镇与村庄的所达成的一个共识。也就说,村庄公共权力分配格局上要体现出大致均衡的原则,一旦某片没有村干部,那么村庄公共权力以及以之为载体的国家权力进入该片的力度和效度都要受到影响。乡镇干部在物色村干部的时候首先就要考虑村庄管理的方便,而这种“方便”既有地理空间的根据,又有因为让不同片的村庄参与了公共权力的分配而让其在心理上获得一些满足,从而更容易产生一种对权力的认同。
在多姓聚居且缺少在内部空间单位的村庄中,村庄权力的分配往往是以宗族、派别等社会分类为基础。公共权力虽然同样被其所分割,但作为不同势力代表的村干部却不可能只是在其所在宗族、派别范围内开展工作并获得好处。这既非制度所允许,也不为村庄所认同。也就是说,村干部权力的社会基础与权力的运行范围之间无法重合,他们的分工和利益分配因为无法在村庄层面找到一个具体参照的依据而有导致彼此发生矛盾的机率增加。与之相比,在公共权力能够在空间上“模块化”的村庄,每一个村干部的权力和利益都得到了相对的界定,他们对自己的权责有了一个底线的期待,即最起码在自己片的权力和利益是得到保证的。这种底线构成了村庄权力的基本秩序,也是村庄权力结构稳定的最重要原因。
然而,在一种稳定的权力结构下面,权力在量上的分布却是不平衡的。每一个村干部在完成乡镇任务的时候面临着两个层面的事务:其一是涉及到自己片的事务;其二是涉及到作为一级组织的行政村所具有的事务。在各自的区域内,村干部享有处理事务并获得利益的权力,但他们在村庄“公”的事务上的发言权则是不同。相对于各个区域的事务,村委会构成了一个公的领域,而且当这个“公”的事情不能够在空间上得到分配时,村干部之间基于地缘的一种权责分配原则就失去了效用,既有的不平等权力的关系就得到了凸显。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产生必然与村干部的职位有关,但在实践中却同样受到村庄空间结构的影响。在竹村,正是村庄空间中心与边缘的区分决定了不同区域的村干部的政治与社会资本的不同,最终产生了村干部之间一种不同于制度规定的另一种分化。
权力结构“模块化”是对村庄基本权力秩序做出的一个概括与抽象,而在竹村,我们在权力空间基础结构“模块化”的基础上,则进一步分析了具体的空间布局是如何影响权力的传递、形塑权力的层级性的。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形式上的民主并没有改变村庄公共权力仍然来源于乡镇政府的授予的事实,在权力自上而下的传递中,权力的产生和运行都要受到村庄自身属性的制约:一方面,村庄的权力产生必须以村庄既有的空间安排为基础;另一方面,权力的运行又因为不平衡的空间结构而出现了与之相应的层次性。因此,国家权力在这一地区村庄中的实现,是通过将自身嫁接在村庄既有的空间关系之上而完成的。通过对村庄空间结构的分析,我们得以观察了国家制度化权力在这一地区乡村社会的实现形式,进而有可能为理解村庄性质以及村庄与国家的互动增加一个新的认识路径。在这个意义上,对村庄空间结构的研究就不仅仅因为是一项重要的村庄社会基础研究而具有本体的意义,其也代表了一种方法和视角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