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根据省讨论决定领导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关于讨论干部任免实行全程录音的暂行规定》。
临汾规定,县(市、区)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在手工记录的同时,必须采用录音全程记录。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县(市、区)委常委会的录音工作由县(市、区)委办公室(厅)实施,县(市、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的录音工作由组织部门实施。坚持同步录音,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录音记录属涉密电子资料,由手工记录部门负责保管,存放于专用的保密存储介质中。调阅县(市、区)委常委会录音资料,须经县(市、区)委主要领导审批;调阅县(市、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录音资料,须经县(市、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调阅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录音工作人员和录音资料的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通讯员 李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