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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 卢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卢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07]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县的人员,不属于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未满18周岁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非从业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60元。

第八条  年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10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60元。

第九条  城镇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2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00元。

第十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四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要在每年1012月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2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30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为1000元。

第十八条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和四种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 )医疗费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每年度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25000元。

第十九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患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个人负担500元的起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河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院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诊断证明书、收费明细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费用的50%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

()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门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按参保居民3/.年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居民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1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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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登记须知

 

根据卢龙县人民政府《卢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从200811 日起至20082 29 日,进行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普通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普通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

1、填好的《卢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镇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A4纸)1份;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4、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卢龙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的家庭)的参保居民,须提供所在乡(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校方须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2、参保学生花名册1份(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4、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学生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儿童、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卢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A4纸)1份;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低保对象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6、重度残疾的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限一、二级),须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五、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家庭成员中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医保卡或(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

2、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尚未参保的人员,提供用工手续或单位证明;

3、大专以上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及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

4、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提供离休证、六级以上伤残证明及复印件;

5、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出国人员(一年以上)提供当地暂住证、用工手续、出国签证(传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已迁入我县城内在外地已参保的,提供原居住地的医保卡、证及复印件;

7、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每个参保人员需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工本费10元。

 

联系电话:7209061

                                

                            卢龙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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