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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 聚焦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
颁布:2007年12月12日 执行:2008年01月01日
劳社部发〔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时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25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 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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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007年12月14日电 (记者 刘铮劳动保障部14日宣布,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劳动保障部负责人指出,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将高于2007年。调整时将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
    全国有40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部署,2005年至2007年,中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已连续上调三年,2008年至2010年将继续上调三年,且上调幅度高于前三年。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今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每月人均已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左右。预计到2010年,总体而言,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基本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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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1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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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下发 月人均增加百元左右
2007/12/27
      昨天下午,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在与网友的对话中,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解答了关于“哪些人可以享受到这次养老金调整政策?养老金究竟能涨多少?调整水平是如何确定的”等问题。
      尹志远介绍,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05年到2007年三年连续调整的基础上,再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三年连续调整的第一年,所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也热切地期盼。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已经下发了《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这次调整对象是2007年底以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这次调整的水平主要是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情况以及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情况,按照当地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的。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各地的调整水平会有所差别,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工资增长、养老金增长以及物价增长幅度有所不同,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财政的支持力度也各不相同,所以各地的调整水平会有所不同;二是每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将与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年龄挂钩,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他们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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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 元。
    (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80元/月(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上述人员按本项规定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580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580元/月的,补足到1580元 /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580元/月的,补足到1580元/月。
    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580元/月的,补足到1580元/月(不含退职人员)。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40元。
    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按第七条增加的部分),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八、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 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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