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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  周生贤

 新时期,林业被历史地推向了发展的核心地位,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居于首要地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林业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林业建设的新起点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林业走过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林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人们对林业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对林业的要求。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上世纪70年代,由于当时的经济现状,主要是对森林进行经济性利用,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建设急需大量木材,同时也是依靠资源经济搞原始积累的必然过程。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后期,开始注重生态建设,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人们对森林的认识,远未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国家财力也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生态建设。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严重制约因素。20世纪末期,以六大工程确立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的长远大计和富国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强调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人口、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上升为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首要需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深刻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存和生产方式,对森林资源作为生活和生产原料的单一经济需求,逐步发展为提供林产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发展森林文化等多样化需求。
  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市场供求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济结构实现重大调整,工业化进入中期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历史性的跨越。我国总体实现小康,并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同时,社会对林业的需求也发生着根本性的改变,即从以经济需求为主转变为以生态需求为主,并体现为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的双重要求。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不断总结林业建设的新实践和不断深化对林业的再认识,我国林业果断摒弃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建设思想,积极推进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任务,创新了新时期林业发展的理论平台,形成了“抓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总体思路。
  新世纪的中国林业,站在了历史发展新的起点上。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赋予林业建设新内涵
  在基本生存资料得到满足和初步达到小康以后,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的方向是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全社会对林业的需求总体上表现为在加快生态建设速度和扩大规模的同时,提高生态建设的质量,并且由单纯的数量增长向速度质量并重转变。这一转变赋予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以新的内涵,极大地丰富着林业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看,我们不仅要在吃穿住用等方面达到小康水平,更重要的是城乡居民要有一个处处有草地树木、山清水秀、鸟语花香、街道整洁、空气清新、水体清洁的生活、出行和工作环境。否则,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了小康社会水平,但是生态环境因单纯追求发展而恶化,这显然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本意。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发展经济与改善生态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虑和进行决策。
  可持续发展是林业建设的最终目标,这是实施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进程中,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没有发展,中国林业先天不足的缺陷就无法弥补,中国林业的落后面貌便不可能改变。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特殊阶段,要求林业必须跨越式发展。没有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建设速度就难以与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相适应。因此,加速林业发展,在提高发展速度的同时全面提高建设的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林业的特殊要求。
  社会对林业的总体需求虽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在地区间、城乡间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各地区发展水平上的不平衡。在建设目标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基本摆脱了经济上对森林的依赖;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依然没有摆脱对森林资源的依赖,并且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以破坏生态为代价。
  我国林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的林业,农民是林业建设的主力军,而农民的林业也是落后地区的林业,同时又是生态脆弱地区的林业。在广大农村,林业面临着既要发挥经济功能推动区域经济迅速发展,又要在发展中防止生态遭到进一步的破坏的艰巨任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林业面临新问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林业首先面对的问题是森林资源不足。在巨大的社会需求面前,林业供给存在着绝对短缺,即总体上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也存在着相对短缺,即供给总量虽然在不断增长,但需求增长得更快,相对于社会需求的增长和变化,林业的有效供给相对滞后。物质短缺时代已经结束,但生态短缺变得更为严峻。在生态不断恶化和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增长的新形势下,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我国生态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生态始终处在缓慢恶化、问题不断积累的过程中。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的生态整体恶化加速。进入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些局部上的改善,但整体上生态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边治理边破坏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森林资源面临着巨大的综合压力。一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发达国家历经上百年才达到的水平,各种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问题在短时间内相继出现,并带有很大的突发性和扩展的广泛性;二是巨大的人口、经济高增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巨大消耗并将形成更大的压力;三是边治理边破坏现象严重。一些地区已将森林视为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同时仍以牺牲森林资源来换取粮食增产、经济增长,对森林资源的经济依赖度仍相当高,造成林地大量流失。
  林产品供需之间的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并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而变得更为严峻。多数林产品供求存在较大的缺口,木材及林产品结构性短缺严重,并且供求矛盾呈不断加剧之势。同时,我国森林资源培育与森林资源利用脱节。一方面,商品性森林资源培育针对性不强,未能做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林产工业布局和结构未能适应森林资源结构的变化,资源利用与培育脱节。
  生态建设的成本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可以无偿使用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少,生态建设的成本呈明显上升趋势。一是以往进行生态工程建设,投入政策充分考虑了制度优势,设计了以国家投入为辅、农民投工投劳为主的建设机制,农民成为建设的主体。二是生态环境的建设规模、内容逐步扩大,建设目标呈现多样化趋势。三是建设的直接成本明显上升,从种苗到管护,都发生了变化。
  传统发展道路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当我们在发展中努力追求利用外部资源为国家可持续战略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时,却遇上了国际环境政策和公约形成的“绿墙”,使我们获得外部资源的难度加大,并存在着国际政治和外交风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林业要有新举措
  新时期,林业被历史地推向了发展的核心地位,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居于首要地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林业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唯有林业的跨越式发展,才能增加有效供给并为满足多样化需求创造可以选择的前提。发展是林业的第一要务,这是基于中国发展现实作出的必然选择。
  推进新时期的林业发展,必须加大创新的力度。通过创新赋予林业以发展的动力,通过创新释放蕴含在林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使之为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增添无尽活力。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总体目标,自觉调整林业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做好深化改革的各项重点工作,认真解决林业改革中一再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从根本上实现林业新旧体制的彻底转换。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起点上,在林业已经做好了理论和实践准备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制定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大政方针,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的指导下,明确国家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赋予林业的重大使命和对林业的特殊要求。
  要明确六大工程作为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的主体地位,使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历史性转变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要抓住历史机遇,在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的过程中推进林业五大转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开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是要突破思想制约,要从不合时宜的错误观念中解放出来,正确认识非公有制林业的作用和巨大的发展潜力,理清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想根源和制度限制。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上,要有思想的大解放,并为理论和制度创新建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基础,最终使非公有制林业实现“三个有”,即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
  二是要突破体制制约,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非公有制林业创造充分发展的制度基础。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让形式上的林权变为实实在在的林权,使所有、经营、处置和收益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三是要突破政策制约,从已经过时的林业政策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赋予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以宽松的政策环境,降低投资风险,降低商业资金进入林业的门槛;要规范政府行为,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四是要强化法制保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有安全感,促进私有林、民营林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有关法规,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使林业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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