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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毛刚强:参与式与新农村建设

作者:毛刚强   来源:西部乡村网 

  • 一, 作为价值观的参与式

    参与式乡村发展,源于参与式乡村评估(Participatary rural assessment),最为强调的是从事发展工作的态度。其基本价值观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尊重,贫困弱势人群是他/她们自己的发展的主体。参与式乡村发展的目的不仅要解决贫困弱势人群的生计问题,更应该有助于他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参与式乡村发展之所以叫“乡村发展”而非“扶贫”,是因为“参与”本身即是一种价值观,它通过注重发展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村民参与实质,从而达到赋权农民、增加农民满足自身基本权利(如可持续生计、基本服务与保障、平等参与乡村社区事务等)的能力,通过农民的各种能力提升达到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事实上,参与式乡村发展包含了除经济外,还有社会、社区、乡村权力结构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与改善,这就使得其与“扶贫”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为大多数国际民间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及世行、亚行支持的扶贫项目基本上都要求通过参与式方法来实施,参与式就很容易被认为是来自西方人的东西,是泊来品。事实上,晏阳初先生就是早期参与式乡村建设的开创者。毛泽东强调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等观点,也与参与式非常接近;毛泽东也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同样也可理解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参与式理念上强调平等、尊重,在行动过程中注重聆听与讨论,事实上不仅对贫困弱势人群的发展有利,在所有的工作中都能适用,包含了“管理民主”的根本思想。

    就扶贫工作而言,诱民致富与逼民致富,虽然有“成功”的个案,但并不具有复制与推广的价值,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脆弱性与农村的凋蔽性和中国整个农业、农村政策的无奈现状,使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通过“扶”贫可以解决中国贫困农村的所有问题、通过“致富”一定可以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就算是参与式“扶贫”,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操作者没有充分理解参与式的真正内涵是“赋权”,是支持乡村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参与”被片面理解为“听取贫困人群的意见”,没有明确将农民作为发展真正的主体,虽然走了“参与”的形式,事实上还是由扶贫工作者主导了乡村发展;或者在项目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只是使用了参与式乡村评估的的各种工具,由于“工具化”了的参与式是个“复杂”的过程,所以又导致很多人认为参与式是一件浪费人力物力的事情,“参与式虽然好但是学不起也用不起”,这是笔者听到的很多扶贫工作人员的评价。一些农村发展工作者为了向政府扶贫部门“推销”参与式,在与政府官员沟通的过程中,过份强调了参与式的程式化并且是一种外来的要求,或者从功利的角度来谈参与式对项目如何有利,而忽略了参与精神及赋权思想,就“参与式”本身的运作来看,被理解为成本太高,太繁琐,太强调听取而不是强调支持,仅取参与式的皮毛,形式虽有但态度未变,所以参与式就这样被误解了。

    反过来看,支持乡村社区、农民的各种能力提升,通过“赋权”手法开展乡村社会发展工作,通过协助乡村的组织化建设、改善乡村的各种权力结构,推动乡村治理真正民主参与的机制生成,以支持乡村的生活价值提升,这将是未来新农村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笔者理解的参与式新农村建设。而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是,农民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及过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在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外来者与农民将以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共同推进?而笔者理解及实践的参与式乡村发展工作,已经从理论及实践上回应了社区工作的农民主体性的问题。

    所以,从社会发展(包括乡村发展)是支持弱势群体自身能力提高以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来看,通过一系列的项目活动支持弱势群体自身能力的提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其弱势地位的问题,“参与”实质上是农村工作、弱势群体服务的一种基本价值模式,“参与式”既是手段:通过参与赋权弱势人群从而提升其组织化能力以应对自身面临的种种发展问题;“参与式”同时也是目的:能力提升的弱势群体能积极有效的参与到与自身相关的一切发展事务当中,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其全面发展问题。一切发展工作的价值正是体现于其“参与式”工作基础与工作目标。同时也符合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意识形态要求。

    二,推进参与式新农村建设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1 参与的成本不能过高

    笔者所从事的工作是从村庄治理的角度切入新农村建设,根本方向是推动村庄组织化,从而推动乡村生活价值的提升。村庄组织化是整个村庄共同参与建设村庄共同体的过程,每个村民的参与都需要得到保障。通过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活动推动村庄的组织建设,必然需要每一个村民的有效参与,所以必然要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应该主要立足于自然村落,一方面固然考虑村庄共同生活价值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考虑村民的参与成本;而与村民自治工作的推进配套,行政村的面积也不宜过大,否则会大大增加农民的参与成本,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到新农村建设及村民自治工作推进的效果。现在贵州推行的合并村的工作,使得一些行政村的面积不断的加大,导致村民参与村务的成本太高,根本不能进行有效的参与,村治基本无法开展,而作为共同体建设的新农村建设,更缺乏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物质载体。所以,从表面上看,这只是解决了政府的“管理问题”,但实际上,对于政府工作目标的推进,反而是有损的。

    2 农民的参与都应该是有持续的收益的

    参与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同时参与也是一个有收益的过程;参与既是一个合作的过程,同时也是村民利益计算的结果。所以,村民要不要参与村务,要不要参与到乡村发展项目,最重要的是参与的收益与损失的计算。很多参与式乡村发展,片面强调参与发展中的经济收益,通过项目(扶贫)资源裹胁村民;而农民为了得到资源,同外来者形成了一种裹胁与迎合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而这种关系,因为是建立在资源的基础上,随着资源的用完,“参与”也就结束了。事实上,农民公共事务与社区发展的参与,除了经济上的收益外,建立社区认同和自我认同,同样也是一种可能的巨大的收益;同时因为参与建立起来的公共空间,从整体上亦能促进伦理道德对个人的约束,有利于提升乡村生活的预期,也是一种可能的收益;而作为发展工作基本价值观的“参与式”,对于地方性知识、传统文化的尊重及理解,可以增强农民的自信心,建构乡村与外界的平等关系,从而从根本上推动乡村生活价值的提升。所有这些内容,是在村民参与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来的,参与者的收益,随着上述过程的推进就自然而然实现了。

    3 参与的有效性

    乡村发展工作(新农村建设)要以农民为主体,必须要解决参与的有效性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是外来者与乡村形成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方面,应该是平等、相互理解与尊重的。外来者不能因为权力、资源、知识、身份等原因,去主导乡村发展甚至去改造乡村,因为我们很难保证外来者的“改造”结果一定是正的并有持续运转的可能性,在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中,乡村的“迎合”与“服从”如果仅因为项目利益,“参与”往往很有可能沦为形式,并无持续的有效性。第二方面,乡村内部治理的问题需要解决。乡村不是一个任由外来者捏弄的泥团,其内部往往都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过份依赖精英、强调精英人士的“参与”,会强化乡村内部的不平等;或者片面扶持最弱势群体,则会对乡村社会结构带来巨大冲击,对于冲击后的后果往往外来者是不能承担的,最后反而会分化乡村,从根本上瓦解村庄共同体建设的可能,更不能保证村民的有效参与。所以,从外来者的角度看,需要不断的反思与村庄的关系,应以支持者的形式参与到村庄的发展过程中;从社区内部的角度看,需要解决村庄内部治理,促进各利益群体协商的机制生成,才能解决村庄参与的持续有效性问题。

    4 机制保障的参与

    不管是作为乡村工作手法和工作目标的参与式,最重要的内容是建立村民普遍有效参与村务及新农村建设的机制。项目在这里只是作为手段,其达致的根本目标应该是村庄的好的组织化,通过项目介入逐步推动村庄的集体决策机制、资源与收益的分配机制、协作机制、公共事务管理机制等的生成,从而形成村庄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反过来,这些机制又会对村民的参与提供保障。作为共同体的村庄,如无机制保障村民的有效参与,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当然,不同的村庄的机制生成的方式及村民的参与形式和具体事务的参与环节也许是不一样的,而正是这些不一样,也正体现了参与式乡村发展工作以村庄/社区为主体、以农民为主体的价值取向。

    5 参与与赋权

    参与与赋权实质上是一体的,村民参与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赋权村民的过程。笔者在另文中谈到,赋权的本质是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从而解决其满足、主张自己权利的障碍。赋权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村庄组织化的过程,具体而言则是解决参与的机制保障的前提下,通过推动农民充分参与村庄发展与管理事务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整个村庄的集体行动能力得以提升,农民个体的发展能力也随着村庄共同体的建设而得到发展。但是,赋权农民与放权村庄组织的领导群体有本质的区别:赋权农民是建立在机制建设中对每一个农民个体的参与能力提升与参与有效的保障之上的;而放权社区则是推动社区精英为农民服务,带有很强的道德期待。事实在不断的证明,道德期待往往会落空。所以,人人有效、积极的参与是农民赋权工作的根本目标,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的村庄/社区组织的运作,才会是有效的。

    6 参与与效率

    笔者接触的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都谈到“参与式”的效率“问题”。作为参与式乡村发展工作,在具体项目开展前,包括决策、计划、管理方案等很多内容都需要村民来参与解决,这个过程相对会显得较为漫长。正因为如此,参与的“效率”问题就产生了。但是,我们在提这个问题之前一定要先解决另一个问题:即乡村发展工作究竟是为了推进项目还是真正推动乡村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稿和机制的生成?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究竟仅仅是建设公路、房屋、技术推广及市场开发等问题还是真正推动乡村自身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及全面发展能力的提升?如果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后者,那显而易见,前期村民积极有效参与项目讨论和村庄发展的过程就是必须的,也是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性的根本前提。同时,前期的参与讨论充分,才会有一种大家真正认同的可行机制及方案的出台,哪怕是对项目良好运行的目标而言,也是能提供保障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清楚,不是我们“要村民参与”,而是我们去支持村民对于自身发展事务的参与。这是乡村发展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从整体上回应了乡村发展工作的效率问题。

    7 村民参与的权利

    参与式乡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固然需要每一个村民积极有效的参与,村民的参与度与参与产生的效果可以成为评价乡村发展工作的指标,但并不意味着,参与一定是每一个人都得“参加”。参与式本身强调的平等与尊重,也意味着村民有不参与的权利。程式化、工具化的参与式往往会忽略乡村内部的种种不均衡、不平等的权力结构,或者是通过放权社区精英等方式实现所谓的参与,对于一些“不参与项目”的人,从资源与收益分配等方面予以排斥,反而加剧了“不参与”人群的边缘化,基于项目的利益结构会显得失衡。扶贫部门的“能人带动”模式,更是加剧了这一进程,从而根本上否定了扶贫工作的目标。同样,当参与成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时,本身也否定了参与式本身的价值指向。所以,参与是一种主动行为,参与式乡村发展,赋权农民个体使人人都有表达与参与的机会,建立机制保障每个人的参与的有效性才是关键,而不是片面的强调事情都由大家来讨论——有点乡村常识的人都知道,总有一些边缘人士在没有支持的情况下是不能参加讨论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障村民不参与的权利也会显得很重要,最起码能保证最弱势的人不受更多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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