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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幸来做客,请多关照

有幸接受“县干部”的邀请,做客县乡干部大本营_县域经济论坛,很是高兴。谢谢你对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的帖子(新农村报刊订户歌)的“精辟”评价。谢谢各位同仁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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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楼主啊

大作发上来把

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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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新朋友加盟,为论坛注入新鲜血液。
落英缤纷,桃花似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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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参加,大家出谋划策,大家共享成果。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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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农民是主力军。但也不能让农民自己单打独斗啊。让我们共同建设好新农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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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华秋月已来到,千载往事知订报。
抢收抢种深秋忙,报刊收订打麻将。
千呼万唤终到岗,几是万家灯火上。
待到年初去拿报,原来手续未上报。
报刊错分乡政府,找报打发到订户。
乡府文书不买账,似要江湖大比武。
来日屁股指挥脑,党大消息看不到。
据此呈稿到邮报,望免订户不再遭。
国邮馈文令赔偿,县邮检查怒谁告。
有朝一日再少报,催之便骂你疯了。
还是党报党刊好,少报写信定送报。
一卧东山十八载,如今已是新农村。
汗牛充栋尽是报,老屋要显新颜貌。
若无闲事挂心头,共同建设好年头。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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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山村农民的儿子。07年5月中旬,由省林改工作检查组来我县检查林改工作和林权证发放问题。建设新农村做好林权利益关系工作很重要。
按照省《森林条例》(2007年3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的规定,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
  (二)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以依法继承,山上林木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三)自留山、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抛荒3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权利人协商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例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权利人经营管理。
  (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进行评估,依法转让。折股收益的70%和转让费的70%以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其他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其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当时约定。
  确定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发放林权证。
据报道,截止目前,全县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打印、制作和发放工作已基本结束,发放率按宗地数为98.3%,按面积数为97.3%。但是对上述第五款的执行,全县许多地方就根本没有通过村民会议而直接将林权证指定给某些人,而有些村与村之间的林地界址存在严重纠纷时也没有去明晰确认。按照“宗地”原则发放林权证是该县的基本做法。这种做法,有待改进。我认为即使林权证的发放有着该县的宗地原则,但更重要的要执行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这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根基,是确保“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要是单纯按照“宗地”原则搞林改,而不好好执行林改惠民政策和环保原则,这自然会使许多百姓的林权利益严重受损,而且如果对当前一些地方过度砍伐现象不对症下药,那么退耕还林成果将会大打折扣。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地方领导们,好好为老百姓做点事吧。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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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5月,新华论坛转载了东方网的一篇文章《茅于轼:只有富人得到保护 穷人才有可能变富》,署名作者茅于轼,著名经济学家。本文提出的观点和当前一些经济学家不应该为穷人说话的观点一样,很明显不是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说话,是坐在穷人经济学板凳上却替富人卖力的行为。例如,他们在小额帐户收费问题上的观点就是一种出卖自己起家的资本-穷人经济学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学家要先行去处理好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才对。
按理说,经济学家是要研究社会经济现象,解决好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学家要以理服人,取得社会底层的赞同,才具有社会公信力。如果成了某些“企业家”及其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不去寻找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或者动用后备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威”,那么这样的经济学家也必然要失去社会公信力。记得在人大会后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回答有关“三农”问题时语重心长地说:“我想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一位叫舒尔茨的经济学家的一句话,他说世界大多数是贫困人口,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会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我不是经济学家,但我深知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在中国的极端重要性。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温总理的肺腑之言值得所有经济学界人士自我反省。最近,李金华局长的警示“中国存在穷人愈穷富人愈富的现象”,在此也值得一提。
茅于轼先生曾做过这样的假设:“设想一下,如果社会上没有了企业家将出现什么情况?那时劳动、资本、技术、市场不能合理地组合起来,就业马上就会出问题,经济将停止增长,那是十分糟糕的。企业家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样,都是社会不可却少的职业。”按照茅先生的说法,有了企业家,就业就不会有问题,就会达到“充分就业”。这一说法又如何去解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的报告。
茅于轼先生对企业家这样说:“要尽量做到守法,绝不可以故意违法,钻法律的空子。”这里你使用的是“尽量做到”和“绝不可以故意违法”。意思是说“可以不做到”和“可以过失违法”。这种说法哪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道不是在纵容某些所谓的“企业家”及其既得利益集团?这对广大工人群众是很不公平的。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你对东北七台河矿难,中央政府介入的山西繁峙事件,广西那场煤矿透水事故,等等,不可能一无所知吧;如果按照你的上述说法,那么这些死去的中华儿女不就成了冤魂吗?难道你只看到哪些开宾利轿车住高档豪华楼房进高档娱乐场所的煤老板的气派,看到了0.4%的人占据了社会70%的财富,就要拿出理论,为他们奔走呼号,制定《物权法》,保护他们的所谓利益。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你难道不知道国有资产是怎么流失的?难道不知道什么是帕累托最优,什么是资源稀缺,什么是老百姓的机会成本?
茅于轼先生对企业家的第一桶金这样说:“我不知道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是不是都有非法成分,如果要拿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恐怕难免都会有些。”你为什么这里不提资本的原始积累,为什么不把它和中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速度在90年代世界排名第一联系起来?
这里我要申明:只有穷人变富,富人才能真正得到保护。如果穷人变不了富,富人也不可能有安全感。保护穷人,是天下通则;保护富人,是剥削本质。
这里我希望某些“专家”不要借发挥余热之际抛出一些所谓的观点,为自己有资本刻入石碑升入天堂再做一次宣传。我希望某些专家能够成为问题的公平解决者,成为和谐社会的优秀建设者,而不要成为矛盾的制造者或推波助澜者。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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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又来一位东方人,而是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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