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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关于泉井的处理(续)

上次在政策法规上发的关于泉井的处理由于时间问题,没说清楚过程,下面我给大家说说,但地点就隐去了。
争议的泉井是处于A片与B片农田交界的一个泉井,南面为B片水田,东、西、北面为A片水田,泉井盖面积约19平方米,泉井围面积约66平方米。1978年以来,两片一直为该泉权属争论不休,发生多次集体上访,导致了多次群体事件。B群众认为:一、该泉清朝时期就是B所有,有石碑为证。现在也应为B所有;二、该泉水脉与B村中饮水井连通,是B群众饮水命脉,誓死保护;三、该泉可供B水田100多亩灌溉之用,逢旱可以抗旱。A认为:一、该泉未作过任何确权,应为集体所有;二、该泉水脉也与A地下水脉相连,过量抽水会影响A地陷,A旁的水塘已出现数处地陷现象。但一直以来,双方都不能拿出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也不到相关确权部门申请确权。
为此,历届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处理该泉问题。为处理好纠纷,历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都亲自组织调解处理。曾先后达成了两次协议,分别于1991年和2000年经双方村民代表充分讨论之后签订。1991年协议是双方发生强烈冲突后签定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该泉权属搁置不议,由村委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私自维修、扩建。该泉事实上处于搁荒状态。2000年,当地群众强烈要求扩建经过A\B村的道路,解决群众的行路难问题,其中又以B村群众要求最为强烈。党委、政府也意愿通过解决B行路难问题,消除多年来两村的积怨,同意扩修道路为乡村四级路,但修扩道路需使用A水田3亩多土地,A提出要修路必须先解决该泉问题。为理顺两村关系,完成道路修扩工程,镇政府召集双方村民代表协商,最后达成先覆盖该泉,后出让土地修扩道路的协议。签订协议的第二天,B村单方撕毁协议,拒绝覆盖该泉,并于2004年10月7日单方在该泉修建防护设施,意欲独占该泉,镇政府多次派干部去劝止,都不起作用,引起A群众极大反感。2004年12月,A组织人员推毁井上加建井围。双方发生群体事件冲突,造成6人受伤,事后A为首的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为此,双方群众多次集体到镇政府闹事,也多次到市、区集体上访。2005年重阳前夕,A祭祖,须途径B村,B邀请周围的镇同姓群众助战,准备在A路过时大打出手,区政府、镇政府得知消息后,派出大量民警,干部及时制止祭祖队伍,避免了再次发生群体性斗殴事件。2005年末,B群众收钱购置了枪支弹药,准备与A进行斗殴,被公安机关发现,经过侦查,于2006年1月份抓获了5个骨干,查获猎枪三支,子弹32发。抓获的5名骨干中4人被判刑,一人取保候审。
2006年春节后,镇政府为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纠纷,集中了全部力量处理这一事情,将全体干部分几个工作组,征求群众意见,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多个解决方案,如:该泉防护建筑由政府修建,两边各留出水口;或政府给予B片一定补偿,将该泉覆盖,两边另挖泉口。但B片群众都不同意。几经反复,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决议,将修路及覆盖该泉作为村的公益事业处理。决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修路、盖泉同时进行;二是该泉用混凝土覆盖;三是该泉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挖井,该泉不留出水口,镇政府是在参考了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意见后,同意该决议,并从资金、人力上全力支持。但B群众拒以执行。组织五六十人到市政府上访。并组织老人、妇女、儿童围坐在泉周围,阻止施工。造致修路、覆盖该泉工作流产。
去年12月,由于极度干旱,B群众到泉里抽水,在政府干部和公安出面阻止的情况下,仍与A群众发生冲突,导致一人重伤。结果又出现多次到市里上访。
   今年,区政府向上级争取了一百多万的农综项目,意图通过农综项目解决双方的用水问题,彻底解决双方的争议焦点,但在执行过程中A片的群众在通往B的四级路规划区内又挖了一个井,现在我们正在想办法处理。但处理起来非常难。
个人认为双方的真实意图不是为水,而是为了斗气,因为双方都有其它办法解决用水问题。B村群众意见不统一是处理工作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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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硬的地方不硬,该不硬的地方,硬得很。
这种事就应该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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