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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重奖公务员,反对者称之为“谬赏”

重奖公务员,反对者称之为“谬赏” 专家呼吁,应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 行政行为回归规范 综合新华社及《人民日报》报道:近些年,某某政府单位或个人获颁“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对此,2007年12月15日,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表示,我国将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据《人民日报》报道:行政奖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不久前,《公务员奖励规定》新鲜出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规定》的颁布,无疑会使公务员奖励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 然而,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种行政奖励的讨论,并不会因规定的出台而画上句号。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 ■重奖成风气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则新闻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给予重奖,奖金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对象主要为各环保重点城市的地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重点城市中对改善当地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 果然,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谓“黑三甲”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2007年11月,山西政府发出文件,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 其实,山西这样的“大手笔”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广东省便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最高额可奖励500万元。重奖措施实施后,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包括连平在内的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此后,国内一些省市也相继采取了重奖公务员的举措,一时间,“重奖”似乎成为一种风尚,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 ■特殊激励还是谬赏主义?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其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谬赏一词,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谬赏,不要滥罚”。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所言,所谓“谬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对于本身属于职务、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重奖”,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 其实,《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早有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10种情形。“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奖励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清晰,有关规定在执行中也不够严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 对此,专家呼吁,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热点”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 刘旭涛认为,从各国经验看,行政奖励的获奖者多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一般很少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行政奖励的公平和公正,也能防止公权对行政奖励资源的滥用。“奖励的内容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刘旭涛表示,政府奖励更多地应体现一种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荣誉,无论是否针对公务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重奖,似不足取。湛中乐强调,在行政奖励法制定过程中,尤其应该在立法层面避免地方再出现所谓的“重奖”之赏。 湛中乐建议,建立系统、完善的行政奖励体系,还得合理设定行政奖励的权限,进一步健全行政奖励的程序。他认为,行政奖励代表着政府引领社会价值的方向和高度,也是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低的尺度,属于稀缺性资源,因而必须是“高标准、严要求”。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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