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村民委员会设置 重构乡村治理新秩序
人民公社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毫无疑问,这是民主政治在农村的实质进程,是整个农村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但是,二十多年的运行状况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村民自治不仅未完全清除旧体制的残存遗害,还生发出种种新的弊病来,“三农疾重”根源虽不在他,确实是被他恶化的。
一.问题发端
村民自治一开始在设置上就出现了问题,从而导致整个制度体系瘫软。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对村民委员会设置是这样规定定的:“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遗风再现,政府依然显示强大的动员力,一夜间所有的“生产大队”变成了村民委员会,这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列举的第二种类型“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通常由几个、十几个村民小组组成,跨一至十几个村庄。
这一类型是否便于群众自治暂且不论,可以肯定是最便于基层政府操作的,现成的组织框架,换个牌子而已,全国大抵都是如此。问题也出现在这里,因为村民自治有别于其他的区域自治,自治的对象和内容趋向于内倾、向下和具体,突出表现为成员个体经济、文化性质的切身利益,并非范围越大越优越,相反越大则越松散。农村每个家庭独立生产经营,集体形成的公共利益逐渐瓦解或流向个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基本割裂,小组与小组(村庄与村庄)之间更是无甚关联,使得自治形式多余,内容空洞。
1.民主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完整覆盖,没理由/没必要再设一级自治来补充。乡村无政治,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如果能称得上政治的只有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了体现民主政治,虚设政治目标,自治正是这样的东西;
2.农村经济权。主要组成是土地所有权及其经营权,法律确定属于村民小组和农户,村委参与治理无据;
3.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往往仅统一在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村庄内部,少有涉及其他小组和村庄的,尤其是整个村民委员会辖区,确有牵连两个以上小组和村庄的,也是牵连到的小组和村庄自主的事,拿到整个村民委员会议程上,让其他的成员单位也参与进去,不合逻辑。
生产大队组织形式适应的是国家管理的需要,这种形式下成员仅依地缘关系而结合即可,不必有村民自治所要求的共同利益(诉求),施行自治则是缺乏基础,这是广大的村民对自治普遍热情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异化
设置问题导致自治无能,村民委员会像是国家送养给农民又被抛弃的弃儿。为维护这种关系,政府伸手扶植,这是政府干预村政的初衷,随后从中感受到诸多便利不愿退出,空置的村民委员会也正需要获取存在的价值,两者一拍即合,良好的愿望最终异化成违规的媾和,村民委员会有了“村公所”性质,从此没人不拿村委当政权机构,没人不拿村主任当干部。
单纯村公所,上传下达没有什么危险,问题在于村民委员会充分体现杂交优势,原本政社合一,由此兼具多重能力,既能代表政府催粮派款,又能代表农民种粮卖地,还能同时代表自己完成种种交易,上下其手,攫取最大利益。形象说是拿着偷来的民意换取公共权利来诈骗村民利益,部分上供,部分自肥,对上摇尾,对下舞爪。
此外,村民委员会为垄断社区利益,排斥一切其他的适应社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组织生存和发展,这种特性近乎反动。
农业税取消后,村民委员会由政府财政供养,一些地方还别出心裁地从所谓的优秀村干部中选拔公务员,更强化了这种态势。
三.分裂特质引发的问题
名分和实质分裂,行为就要错乱。
1.成为农村社会的“麻烦制造者”。最突出的问题——农民重负。村委活动直接产生费用和介入统筹/税收搅混水,捞取利益;最普遍的问题——集体财务混乱。制度上不能明确规范,操作随意性大,监督上村民意识不强、实施不便;最恶劣的问题——村干部腐败。党纪国法不能有效约束,村民难以控制,村干部腐败空间很大,造成腐败成风,村干部个人问题,损害的却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最无奈的问题——两委矛盾。支部以党的领导自居,村委以村民自治力据。
2.梗阻政令、民情畅通。村委会形成政府与农民间的屏障,政府和农民通常不能直接沟通,政府因与之利益取向一致不愿绕开,农民则是规矩限制不能绕开。村委有其独立的价值观,经其甄别裁量后的政令、民情已非原味。
3.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能效能。当今的交通/通讯条件,现代的信息传递手段,可以保证政令及时直达村民组和农户,中间的村级组织已多余和不必要,助长了基层政府官僚作风。
4.混乱市场角色。法律确定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村主任是村民的代表人,但农村集体财产的主要(也几乎是全部)构成——土地所有权及其经营权村委无权支配(这是一般意义的村委与实行大集体的刘庄/南街等明星村的最大区别),显然村委法人特征不完整(不一定是坏事)。而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一法人要件,确不具法人资格。在市场活动中,村委受财产权钳制,村民小组受主体地位限制均难有作为,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障碍。
四.出路
村民自治制度本身没有问题,通过正确的调整,还是能够展现出美好的愿景的。村民小组是一个基于血缘、地缘纽带联结的组织,成员大多出于同族和亲族,之间关系紧密,有较强的认同感、归属感,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又使这种联系愈加牢固,较多的利益牵扯使其成为村民自治最适当的承担者。家庭承包经营对此也未有较大的冲击,倒是村民委员会现状严重损害着他,地位被剥夺,存在被忽视,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小组事务,许多村民小组组长被架空乃至取消。在当前亟需农民组织化的形势下,确立村民小组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强化其作用是正确的、切合实际的选择。
人们会担心,过小的治理单位会使较大和涉外的公共品供应成本高、失去价值、出现困难。其实,即便辖十几个村庄的治理单位也未必避免出现,自治单位不在于大,重要的是在于有效,可以通过个别、临时会商解决这些问题的。
五.方案
1.村民委员会设置,由“村级”调整至“组级”;
2.可以设置村公所(区)作乡镇政府派出机构,联络指导几个、十几个村民委员会工作;
3.保留或调整村党支部,依组织章程活动,不干预村民自治;
4.原村委会职责分配。担负的行政职能归政府部门,党支部兼做一些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工作,民主政治、生产经营和其他事务村民组自治。
村民自治,传说是产生于民间,但不管是预谋或是无意间自开始就被干预,无论是自动放弃或者是被迫始终未交由到农民的手里。中国的乡村就这样一直被基层政府及其选择的代理人主导着,名义上的主角让渡其外,任由摆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些貌似强大的力量和所谓的精英较之亿万之众的才智,显现的只能是弱智、低能和狭隘,我们的福祉正因此被搞得支离破碎。调整村民委员会设置,重整乡村治理秩序,切实把权力还于民,一个崭新的农村社会就会立马放射出夺目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