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
农民平等选举权
——《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建议
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封公开信
2004年我上大一,在这年的“
两会”期间我在网上撰文呼吁赋予农民平等选举权,也许当时的时机还不是成熟等多种因素,文章在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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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但是,今年已经到了
2008年,新一届人大换届之年,特别是这四年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赋予农民平等选举权的时机已经成熟。最主要的是,赋予农民平等选举权是深入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在去年10月召开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总
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我们知道选举权平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一人一票的发展,是更深层次的平等。这就要求平等地划分选区、不同选区的公民代表比率平等,也就是同级的每位
农村人大代表和城市人大代表的选民人数应该相等。可是我国现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自治县
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
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少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样的规定,我们不讲是我国
政府在法律上歧视农民,但是它对农民的不公平待遇并以法律形式确认是不争的事实,这样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平等选举权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不平等选举权已经违反了宪法平等精神,换言之抵触了宪法。《宪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选举权的不平等待遇是无效的。
我们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在农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的民意代表理应是以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为主。但是“四比一”的规定,使本应以农民为主的人大合法(仅仅合乎《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但是不合我们最高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合理地变成了城市人占多数的人大。我们不可否认,总的来说全国大多数农民没有受过良好的
教育,知识相对落后,文化素质相对低下。但是经过这么多年农村
教育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不乏一批精英分子,虽然有的进入城市。即使他们文化知识落后,但是在人大上发表
讲话还可以的,也许他们提不出很理论很系统的议案,但是他们可以讲述我国真实农村国情,这也是我国人大最为缺乏的。平等的选举权重要的是农民可以选举他们认为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城市或农村的精英分子,毕竟我国的人大除县乡两级是直选外,其余都是间接选举,
当然,从“八比一”、“五比一”修改成今天的“四比一”,在某种程度上讲,这对于农民来说已经是一个天大的恩赐,但这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平等选举权首先不应该有恩赐,平等选举权应该是天赋的,是生来平等的。当然“四比一”的规定无非是要保证我国各级人大中的城市人大代表占多数,让人大成为城市人的人大,让人大成为市民集团控制的权力机关,让人大代表市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第十二条中的“直至一比一”表现最为明显,还有修改该法时的全国城市人口占20%左右。这样,以城市人为主的人大自然代表的是城市人的利益,它所政制定、通过的政策自然也是以城市人利益为中心。这也就是多年来,我国政府的政策多以扶持、发展城市,无视农村,让城市剥削农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三农问题”出现的根源。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以农民为主的国情正在慢慢发生变化,一亿多农民已经进入城市,虽然还没有成为城市市民,这样的不平等的规定也已经不适合国情了。
托克维尔曾经说过“每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 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
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的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 所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为此,吴坤说“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不仅有利于顺利将大量的
农民工转变成工人,巩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提高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农民作为整体就有了与其人口基本相当的话语权,农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会在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充分体现。这必然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的质量。”
为了彻底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社会主义真实民主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强烈呼吁和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中的对农民不平等选举权的待遇,废除这些不平等的条款。这是全国农民的共同诉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宪法精神,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社会主义真实民主平等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何勇
身份证号:340823198508010318
电话:13675581591
工作单位:安徽省阜南县文勤中学
附件:2004年撰写的同文地址
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 ... rdid=4&id=31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