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不得担任人大代表
——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封公开信
目前我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所占比例比较高,社会上颇有微辞。为此近年来也有一些地方人大做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减少官员代表所占比例,或直接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商议国是和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选举各级人大、政府和“两院”领导人与表决政府组成人员。由于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过多,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两院”领导人与政府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同级人大的人大代表,由此导致一些地方人大开成一批官员代表相互选举或表决自己当选或通过,容易造成你投我,我投你的现象。其次,各级人大中的官员代表的提案数量明显少于其他职业出身的人大代表。特别是大多数政府和“两院”领导人与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担任人大代表的几乎没有提案,有的只是在别人的提案后联署,或是对于同组代表的提案进行所谓的指导或讨论,甚至占为己有。可以说,绝大多数官员代表没有认真和尽职尽责的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能。
为了彻底改变这种不正常现象,我建议对人大代表资格进行限制,可以采取以下模式解决。模式一:现任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模式二:现任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担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模式三:现任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模式四:现任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模式五:各级人民政府正副领导人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候选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候选人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不得担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模式六:模式四和模式五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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