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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河南政府部门三月底前信息公开 可申请查阅

河南政府部门三月底前信息公开 可申请查阅

大河网讯

  □安报记者 李红 实习生 张林/文图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召开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如图),对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同时制定出我省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马方民昨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公布目的:预防行政机关腐败

  “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法规只涉及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的工作,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而《条例》涉及所有行政机关。《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是具体行政管理权,而是对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行政许可法》一样,《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给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行为方式、工作作风等诸多方面带来重大影响。”马方民说,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参与权、监督权,首先就来源于知情权,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管理,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监督。

  据统计,我国目前80%的公共信息都控制在政府手中,这些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信息公开一类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被统称为“阳光法案”,马方民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阳光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腐败行为”。目前,已知有68个国家制定发布了同类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主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有同类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那么,《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透明、廉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通过制度建设真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可以说《条例》的颁布,表明了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目的在于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

  公开内容: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信息

  《条例》所要解决的是赋予群众充分的知情权,那么哪些政府信息是要让老百姓了解的呢?马方民说,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没有关系的信息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比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治安管理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而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属于司法的范畴,因而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再比如,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按照要求,我省目前正在着手对《条例》施行前的政府信息进行由近及远的清理,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我省已经建立健全了一些具体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审批制度,还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按照要求,我省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确定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后,要及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公布时限:信息形成后20日内要公开

  《条例》明确规定了时限。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负责人同意最多再延长15个工作日。马方民说,这个时限比许多国家规定的时限都要短,这是需要在实践中重视的问题。

  为确保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单位,政府信息由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对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从别的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对于因政府机构调整而撤销合并的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并接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责任:

  行政机关要积极应对虚假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要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按照内部程序进行核定和保密审查。同时,《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是要求行政机关要以积极的作为来对待虚假信息,而不是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另外,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一致,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沟通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此外,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批准后再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比如对于地震等灾害性预报、严重的事故或事件等应该由上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才可以发布的政府信息,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才能召开。

  政府责任:

  定期考核“公开”落后者将追责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落到实处,不仅政府要进行考核,社会公众也要“打分”。《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一般由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评议一般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实施,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议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必要时将向社会公布对各行政机关考核、评议的结果和名次。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查阅须知:涉及“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

  “知情权”是否有例外情况?哪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另外,对于没有列入国家秘密、公开后仍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也不得公开。

  下面两种情况下,原本不能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公开:一是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办理了解密手续的,可以公开;二是虽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马方民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一般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规定,着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如何获取,从而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我们国家过去缺乏积极与民众沟通的现代意识,而且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有一些是不想公开的,从这一个角度上讲,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更具有革命的意义。从国外法律实施的情况看,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群体主要是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律师、专业人士和对涉及自身信息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和组织等。

  他表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三个安全一个稳定”是一个很大很严肃的概念,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有较高政策观念和水平的领导负责,慎重衡量,严格把关。

  申请查阅须知:收到“公开”申请后15日内要答复

  如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呢?马方民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这部分内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当你的申请报告交到行政机关后,你可能会收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回复,如果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你将被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你将收到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你将被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你将被告知要作出相应更改、补充。

  申请查阅须知:政府信息不公开你可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

  申请查阅须知:这些单位也适用《条例》

  马方民介绍说,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适用《条例》的规定,一般是指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气象局、地震局、农机局、测绘局等,他们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没有区别,形成的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也应当和行政机关同样要求,所以和行政机关一样纳入了《条例》规范的范围;还有一些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执行《条例》的规定,主要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参照执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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