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农业特产税的去留问题终于尘埃落定。4月3日,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取消农业特产税,应该成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措施。他说,现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这些地区可以取消特产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 4月4日,我刚好到农村老家出差。老乡们还不知道这一信息,也不知道这一信息的深刻内涵。但他们很快领会了精神:以后,种西瓜再也不用交西瓜税了,栽苹果树再也不用交苹果税了。 老家并没有多少农特产品,以前,他们所交的特产税也并不是很多。但取消特产税,依然让他们心花怒放。他们知道,这是政府对他们的一种体贴。他们也知道,“种瓜种树”再也不会成为“催粮要款”的理由了。 税收从来都是政府的一种杠杆。农业特产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产品供求不平衡、特别是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出台的。现在,粮食供过于求了,但撬动粮食生产的杠杆却依然存在。无疑,它的撬动作用正在背离它的初衷,它的存在已经不合时宜。取消农业特产税,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规律最起码的尊重。此其一。 其二,一定意义上说,农业特产税一开始就是一个不受欢迎的“来客”。得承认,在农民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很传统但很朴素的观念。他们认为,农业税是“皇粮”,农业特产税则是“杂税”;交“皇粮”天经地义,上“杂税”则心不平气不顺。 正是这种心理背景下,农业特产税的处境一直十分尴尬。一方面,特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但一些地方为征收特产税却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另一方面,即使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不是很高,绝对数也不是很大,但农民们仍然不愿意主动缴纳。所以,在因为税费问题发生的农村干群矛盾中,农业特产税一直是导致矛盾的主要角色。取消农业特产税,不仅为农民减轻经济负担,也删除了他们心里的一块阴影。 其三,在一些地方,农业特产税已经和正在被“非法利用”。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逼民致富”。 当初,农业特产税刚刚出台的时候,农特产品也最值钱。向挣了钱的农民收点钱,一般说来,还是比较顺利的。于是,一些地方见钱眼开,趁机而上,盯住农特产,霸王硬上弓,这里一个“万亩园”,那里一个“千里带”,这里一个“一村一品”,那里一个“百户连片”。我们知道的情况是,为了这些“形象工程”,有些地方毁青拔苗,有些地方按人摊树,有些地方以虚当实。说是成就“特色经济”,实际上是为了建设“地方财源”;说是为农特产品造就“规模效应”,实际上是为收取更多的农业特产税“夯筑基础”。 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农特产品的身价早已不如当年了,但农业特产税却收得越来越起劲,越来越不近情理———一些地方不管收成好坏,一些地方甚至连有没有也不管。农民们已经感觉到,政府之所以逼他们走“致富路”,实际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给他们“下套”。取消农民特产税,等于卸了一些地方“逼农致富”的利益驱动器。 其四,在农产品越来越丰富的情况下,农特产品的概念正在失去它原有的意义。农特产品与粮食产品相对而言,在粮食紧缺时期,发展前者似乎意味着个人会拥有更多的现金,发展后者则表明是给国家做更大的贡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东西能赚钱并不确定,赚钱的多少也是一个变量。因此,概念中的农特产品,在市场中已经没有了任何“特权”。取消农业特产税,实际上是承认了农特产品的“农字号”待遇,承认了所有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角色定位。 其五,在农民土地经营越来越自主的条件下,农业特产税的存在破坏了由这种自主性所维持的平衡。一些农民会问,既然土地承包的条件一样,种什么不种什么也是自己的事,为什么有些人要比另一些人承担更多的税赋?更多的农民会问,既然土地没有分身术,为什么收了我的农业税,还要收我的农业特产税?显然,农业特产税的存在,对农民来说是一种不公,对土地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于确认了农民经营土地的自主权,维护了农民在土地面前的平等地位。 在中国,农民是最具承受力的群体,但沉重的税费负担已经使他们气喘吁吁,步履维艰;农民也是最大的弱势群体,他们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一直依赖着政府的态度。农民更是最容易被感动的群体,对农民的任何一点体贴,都将化做一种力量;我一直相信,广大农民的表现,也最终会使所有的人为之感动。 取消农业特产税,是体贴的继续,但绝不是最后的体贴! ■链接 关于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征收的税。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一、纳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属于那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不论其是承包农户还是自营农户,都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牧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三、税率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共确定为8%、10%、12%、16%、25%及31%。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四、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五、纳税期限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六、纳税地点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在收购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七、优待与减免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