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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委] 且说“编制到人”与“编制到岗”

          且说“编制到人”与“编制到岗”

                                                              湖南省宜章县委编办主任  赵才

          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特别强调编制到人,才能使“公务员”这顶帽子落实到人头上,笔者认为更应该强调的是编制到岗,定编到岗比定编到人,更合理、更彻底。定编到了岗即到了人,定编到了人未必到了岗。
    所谓编制到人,就是一个编制对应一个人,一个单位有多少不同性质的编制,就配套多少个不同性质的人员,按照工作人员的不同编制类型和职位分别分类管理。所谓编制到岗,就是一个编制对应一个岗位,某个岗位是什么样的编制性质,在设立这个岗位时就已经确定,就职于这个岗位的人员即占有此岗位对应的编制,要改变编制性质只能改变岗位的编制性质,离开了此岗位也不再占有此岗位对应的编制。这样做有如下有利的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编制本身的重要性。什么样的编制只能是放在什么样的岗位,什么样的岗位只能设定什么样的编制,站在这个岗位上人是什么样的编制,就履行什么样的职能职责,同样,什么样的职能职责,必须由占有对应编制性质的人员履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二、有利于改正人们把编制视为私人财产的错误观点。在某些人的脑子里,认为他一旦占用过什么性质的编制(特别是行政编制或财政全额拨款编制),那么这一辈子都戴上了这顶帽子,即使离开了这个岗位,那他还是占用原来的编制,这是一种守旧的“铁饭碗”思想,不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对促进工作不利。例如,某人原来是公办教师,自愿脱离公办教师队伍到了民办学校任教,到了民办学校后又觉得不理想,结果几年后又要求回到公办学校任教,并且错误地认为原来就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现在仍然占有这种性质的编制,这个编制是我原来就占有的。
    三、有利于调整工作与待遇的合理性。根据岗位设定编制性质,并由占据岗位的人员占有相应的编制,这样也就能够根据工作岗位工作的难度、职责、重要性与享受什么样的编制待遇准确合理对应。
    四、有利减少编制工作中的阻力。由于是否占有编制,占有何种性质的编制关系到个人的重大得益,也因为直接定编到人容易存在人情关系等因素,所以直接定编到人在各个单位很难实施,强行直接定到了人,也造成单位内部意见很大,不利于社会稳定。而直接定编到岗,则对事不对人,可以大大减少占不到编或占编性质不如意而引发的不满情绪。这样也可以大大避免由于党委研究干部(县则是科级干部)多而占用在岗人员编制的现象。
    五、有利于《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在《公务员法》实施登记过程中,很多人认为这次当上了公务员,那么到退休前都是公务员,不管工作岗位是否有变动。还有一些人认为原来占用过什么编(比如行政编制),那么他一辈子都是占有这种编制。例如我县某同志原来在行政机关工作并当领导,后来组织把他调整到事业单位,他这次只能作“参照公务员”登记。本来“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区别不大,但这位同志就是想不通,认为自己原来在行政机关工作过,就必须是公务员,目前“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若干年后谁能保证没有区别等思想。这样对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就有阻碍作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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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没错.但真的实施恐怕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行编制岗位管理,首先还些因事设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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